老人生前所立兩份遺囑,因說法不一致引發效力問題,法院會如何判決?

周億軒


先看看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20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具體到本案,實質問題是老人有兩份遺囑,哪份效力高的問題。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首先應當審查兩份遺囑是否有效。

前一份是代書遺囑,應審查代書遺囑的真實書寫時間,是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是否屬於《繼承法》規定不能作為見證人的情形(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如果有以上情形,則這份代書遺囑的效力是有問題的。

自書遺囑,主要是審查是否本人在意識清醒的情形下由本人書寫,是否受到脅迫、欺騙,內容表達是否清晰無歧義。如果有這些問題,那麼這份遺囑效力是有問題的。

另外,不論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根據《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都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法院審理時肯定會這樣依法處理。

a、假定上述兩份遺囑效力都有問題,那麼應當認定遺囑繼承無效,法院會判按照法定繼承來處分財產,也就是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繼承。

b、假定上述兩份遺產只有一份效力有問題,則法院會認定有效力的遺囑有效,會首先按照遺囑繼承。

c、假定兩份醫囑都沒有問題存在,由於兩份醫囑內容不同又早晚有別,那麼法院會認定後一份遺囑有效而前一份遺囑無效。也就是兩個子女平分房屋產權。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受理後,臧美香提供2005年8月11日母親代書遺囑一份,遺囑中黃桂花表示其享有歐陽路房屋的產權由兩女兒各半繼承。臧美香認為該遺囑後於臧美芳所提供遺囑,故臧美芳所持遺囑無效,要求按照該遺囑繼承母親遺產。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 2000年2月1日黃桂花所立遺囑內容與簽名均為黃桂花親筆所寫,且2001年之前黃桂花是老年大學的學生,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所處分的財產亦為其個人合法財產,故2000年2月1日遺囑合法且成立。黃桂花於2003年被診斷為血管性痴呆症。該病症的患者存在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狀態的可能,臧美香提供涉案遺囑為2005年8月11日所立,而臧美香並未舉證立遺囑人在2005年8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庭審中兩位證人作證稱:遺囑的內容是遺囑人黃桂花的女兒臧桂香告知的,然後由證人對被繼承人進行詢問,被繼承人以點頭的方式表示意見,鑑於被繼承人系血管性痴呆症患者,故不能證明立遺囑人有設立2005年8月11日遺囑的意願,因此,臧美香提交的遺囑是一份無效遺囑。綜上,虹口法院依法判決歐陽路房屋歸原告臧美芳所有,訴訟費由雙方各半負擔。


合法而有效的遺囑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對個人財產做出真實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兩類人均沒有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本案中,臧美香未能舉證訂立遺囑時,患有痴呆症的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所謂該老人訂立的“遺囑”無效。此外,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遺囑要求由見證人之一代書,註明年、月、日,並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浦江天平


被繼承人在生前留下多份遺囑的,認定哪份遺囑有效,應分兩步進行。

一、認定遺囑是否有效

即使存在多份遺囑,如果某幾份遺囑為無效遺囑,則不用考慮其優先問題。

立遺囑一共有五種方式,五種方式的有效要件不同。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最有效的遺囑方式,立遺囑人將自己所立遺囑拿去公證處進行公證,該份遺囑即具有公證的法律保障,其有效要件為需進行公證。但是遺囑人若要遺囑進行更改,需重新公證。

2.自書遺囑,遺囑人可自行書寫遺囑,需在遺囑上簽字以及註明立遺囑時間,而且自書人需在書寫該遺囑時是意識清醒的。

3.代書遺囑,遺囑人可請求他人代為書寫遺囑,除代書人外還需兩名見證人(繼承人不得為見證人),代書人及見證人需簽字。

4.錄音遺囑,遺囑人通過錄音方式留遺囑,同樣需要兩名見證人,並且對錄音內容要做出準確說明,避免出現歧義話語。

5.口頭遺囑,在沒有其他遺囑的情況下,遺囑人在病危時可口頭留有遺囑,需要兩名見證人在場,若遺囑人就此去世,則按照該口頭遺囑發生繼承,若遺囑人轉危為安,具備其他方式遺囑條件,則該口頭遺囑無效,按照其他有效方式立遺囑。

二、多份遺囑的優先順序。

若存在多份有效遺囑,則按照以下方式認定遺囑的優先性。

1.有公證遺囑事按公證遺囑,有多份公證遺囑按後立的為準;

2.無公證遺囑時以遺囑時間先後順序,以後立的為準。


法束書亭


如果後一份代書遺囑合法有效的話,應當執行後一份遺囑。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民立有數份遺囑切沒有經過公證的話,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為什麼這樣規定呢?公民在立遺囑以後,任何時候都可以改變,所以才有數份遺囑的現象,如果各份遺囑內容不同,則說明立遺囑人後面的遺囑內容對以前的遺囑內容進行了否定,重新變更了遺囑內容,重新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置,這是公民自己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利,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數份遺囑中,只有最後一份遺囑才是立遺囑人最後的意思表示。所以,應以最後一份遺囑為為準。

如果數份遺囑中有一份經過了公證機關的公證,立遺囑人要想改變以前的遺囑,重新再立遺囑的話,還必須通過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才能推翻以前的公證遺囑。





共鳴律師


如果兩份遺囑均未進行公證,且合法,有效,以後遺囑為準

按照《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遺囑和公證遺囑不一致的,以公證遺囑為準。

其他形式的遺囑,如果合法、有效,以後遺囑為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