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法院」——工伤后被告难寻,法官竭力得补救

「行唐法院」——工伤后被告难寻,法官竭力得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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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接待室里,一名外地农民工,憨厚的脸上充满感激,一边握着王军法官的手致谢,一边招呼着身边儿子:“来,快给王法官行个礼,要不是王法官,咱这钱上哪儿要去。”然后父子二人,后退两步面对办案法官王军,深深地鞠了一个躬。王法官紧忙上前拦住:“不用,不用,这算不了啥,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经了解,哪位农民工姓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某乡人,53岁,2017年11月在行唐县打工期间,眼睛被灰浆灼伤,尽管当时施工方拿出一些医药费为其治疗,只因工程在年底前结束,李某所在的施工队已全部撤走,李某的后续治疗无人问津,这给李某的后期治疗带来极大的麻烦。

2018年1月,李某以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冯某峰、冯某飞、李某国、田某起诉到行唐县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余元,四被告并负连带责任。

王法官即行唐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王军,是此案的主办人。通过原告的诉说了解到:地处行唐县某小区商品楼建筑工程,由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承揽,主体工程发包给了李某国和田某,李某国、田某将打灰工程发包给了冯某峰、冯某飞兄弟二人,原告李某等是冯氏兄弟所雇用从事打灰工作。2017年11月14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混凝土突然溅到其右眼中,原告右眼被严重烧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行唐县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又转送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眼碱烧伤,住院11天,原告的医疗费17000元,已由被告李某国、田某负担。但是原告右眼导致失明己达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李某右眼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出院后向冯氏兄弟讨要说法,冯氏推向将责任李某国、田某,李、田二人说工程已经发包给了冯氏兄弟,你应当找他们,为此相互推诿,始终未解决。期间工程主体及打灰工程已经完工,各施工队先后撤走,不知去向。原告李某只知道冯氏兄弟的电话,李某国与田某的基本信息和电话一概不知。为讨回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评残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原告提出了上述诉求。

王军法官一边安抚原告别着急,一边指导原告从开发商那里弄清了冯氏兄弟、李某国与田某的基本信息,冯氏兄弟和李某国是贵州省某苗族自治县人,田某是河北保定某村人,工程完工后,公司也不知他们的具体去向。王军法官想尽一切办法与冯氏兄弟及李、田联系,均无果。只好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给四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但时间不久信函因无人签收先后被退回。

时间一天天过去,所有被告都是外地人,一时难以找到,案子无进展。王军法官陷入了沉思:原告是受害者,痛苦和心理在折磨着他,他的权益怎样才能得到维护?怎样才能实现?如何实现?经过查找法规资料和同事们议论,使其豁然开朗:劝告原告撤回原诉,另行起诉。

2018年6月20日,原告李某诉冯氏兄弟、李某国、田某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以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重新分到王军法官手中。按照原告李某新提供的被告地址,再次邮寄送达了法律文书,但时间不长又因无人签收被先后退回。开发商接到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后,一开始就一口咬定此案与其无关,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求应找冯氏兄弟或李某国等。对此案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

启动第二解决方案:直接找开发商!你不来,找你去!执著办案的王军法官与书记员,多次往返于行唐与石家庄之间,几经周折才见到公司代表,采取讲理说法、调解结案的方式与公司代表谈话,并出示了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开发商与其有关的法律依据。公司代表虽有心服之意,但仍表示回去向老总汇报再说。锲而不舍王军法官又经过多次努力,找开发商老总,找其代表,讲法说理、言明利害,讲公司劳务者的法律关系,讲公司有能力控制承包者,讲打工者弱势群体苦衷等诸多道理,最终打动了开发商,答应可以调解处理。

2018年7月27日,原告及开发商代表再次来到行唐县法院,经一番努力,双方均有让步,最终调解达成协议,由开发商给付原告35000元,其他互不追究,至于开发商与其他被告的关系处理,如何追偿,原告不再干涉。此案调解解决。

当李某拿到35000元的赔偿款时,发生了文章开头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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