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如何成立業主大會,什麼情況下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
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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