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公章投入使用前應在房管局、公安局、物業管理工作等相關單位預留印鑑。

第二條 無論各位委員同意與否,業主委員會的各項決議必須經過全體委員簽字並留存意見記錄。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同意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議。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 業主大會的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議的有效性。

第五條 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不得視為業主大會的決議。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由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專人輪席保管亦可。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複印件等文件。第九條 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第十條 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複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併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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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1. 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註明事由並簽字;2. 批准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3. 公章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在申請單上簽字;

4. 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蓋章事由,並由使用人簽字、填寫日期;

5. 公章保管人員加蓋公章;6. 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複印留底存檔。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審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審核。第十三條 對於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審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准加蓋公章的人員,並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十四條 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公章管理人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分為公告類和知會類兩種。公告類文件以“(***業委會[20××]公告第×××號)”進行編號,知會類以“(***業委會[20××]知會第×××號)”進行編號。隨時供業主查核。第十五條 不得攜帶公章外出鑑印。特殊情況確需外出鑑印,應由業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通過,並籤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後,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對其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章

審批權限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無須批准人員批准,經公章使用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業主車輛在建築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 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 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 在已經按程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複印件上經審核一致後加蓋公章;

5. 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6. 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7. 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向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 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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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本須有主任和副主任的簽字);

2. 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佈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

2.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 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4. 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文件;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必須具有有效的業主大會決議,並且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

2. 以業主大會名義發佈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的決議和文告除外;

第二十一條 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徵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後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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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責任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人員責任。無法證明由於他人的責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責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擔。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事項以外,經業主委員會決議,可以由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本屆更換業主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並全體簽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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