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仪虚构功效宣传,构成欺诈

【引言】因认为购买的腰椎治疗仪构成欺诈,李某将某公司和某网上商城告上法庭,请求某公司和某网上商城退还购物货款并退货,连带三倍赔偿和案件受理费。

基本案情】2015年8月21日,李某从某公司在某网上商城花1094元买了腰椎治疗仪一台。涉案商品的网页详情上宣传该产品是“中国颈腰椎治疗唯一指定产品”、“成功治腰椎 牵引+理疗 效果最好”、“是最有效、最安全的家用专业治疗仪”、“所有腰椎问题通通可以解决”、“康复案例―100万老腰椎康复真实记录陈女士:腰部疼痛也消失了”等。

李某实际收到该涉案商品后,发现该涉案商品的外包装正面有“川木保健”、“腰椎治疗仪”、“腰护卫”、“低中频多功能治疗仪”字样,并有“适用于腰椎间盘突出症、慢性腰肌劳损、关节炎、肩周炎、风湿痛等的辅助治疗”字样。该涉案商品内附的《使用说明书》中有“使腰椎病在家就可以治疗”、“就躺在床上,剩下的事交给某牌低中频多功能治疗仪来做”等内容。

李某认为网店的宣传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和某网上商城退还购物货款1094元并退货,连带三倍赔偿3282元;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退还李某货款1094元,李某退还某公司低中频多功能治疗仪一台;某公司给付李某赔偿金3282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案由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买卖的双方为李某与某公司某网上商城作为网络平台的运营商,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某网上商城审查了某公司作为销售者的资质,亦审查了该涉案商品生产商的资质,已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故,李某要求某网上商城承担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的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某在一审中提交了以手机购买涉案商品的页面截屏,用以证明某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宣传涉案商品是“中国颈腰椎治疗唯一指定产品”、“成功治腰椎牵引+理疗效果最好”、“是最有效、最安全的家用专业治疗仪”、“所有腰椎问题通通可以解决”、“康复案例―100万老腰椎康复真实记录 陈女士:腰部疼痛也消失了”等。对此,某公司与某网上商城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反驳。因此,一审法院以李某提供的手机页面截屏认某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上述宣传,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第七条与第十四条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某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某公司向李某退还货款和李某向某公司退还涉案商品及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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