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圈套型赌博罪与赌博型诈骗罪

赌博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罪种,诈骗罪属于侵害财产罪的罪种,通常情况下,诈骗罪与赌博罪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当使用诈术赌博或者设骗局赌博的,认定起来就很有难度。

诈骗罪与赌博罪的认定,主要难点在于设赌诈骗,即设赌局进行诈骗如何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区分设赌诈骗行为是诈骗罪还是赌博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在真正赌博,还是以赌博之名而行诈骗之实。在赌博中弄虚作假、暗中串通,操作赌博输赢并以此占有被骗者财物的,则成立诈骗罪。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圈套型赌博罪与赌博型诈骗罪的区别。我们所理解的圈套型赌博,是指设置圈套,诱使他人参加赌博,是真正意义上的赌博行为;赌博型诈骗则是指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或者说是以赌博为手段进行诈骗活动,是一种诈骗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赌博行为与欺诈行为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特别是对圈套型赌博罪与赌博型诈骗罪来说,两者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如都包含有欺诈的内容,又都有赌博行为的内容。这样,要一目了然地把两者区分开来并非易事。要对两罪作一个明确的区分,可以从两罪中的欺诈内容、欺诈时间以及欺诈目的等三个方面来入手:

首先,从所实施的欺诈内容来看,圈套型赌博罪中的欺诈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被害人参加赌博,此后赌博的输赢主要还是靠行为人掌握的娴熟的赌博技巧,并且依靠一定偶然性来完成的,行为人并不必然控制赌博输赢。而赌博型诈骗罪中的欺诈则是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弄虚作假,支配、控制赌局的输赢,单方面确定赌博胜败的结果,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运气不佳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

其次,从实施欺诈的时间范围来看,圈套型赌博罪中的欺诈,停止于被害人同意参赌之时,此后的行为中就不再有欺诈的行为。而赌博型诈骗罪中的欺诈虽然也可能存在于被害人同意参赌之前,但它必须要延续到赌博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举个例子来说,某一行为人在赌博前采取种种欺诈性手段,挑逗、鼓动对方下注,待对方同意参赌后,如果双方都按事先约定的或约定俗成的赌博规则进行赌博,则行为人构成圈套型赌博罪;如果行为人在开赌后又采取各种欺诈手段,暗中操纵赌博结果,则应构成赌博型诈骗罪。

最后,从实施欺诈行为所欲达到的目的来看,圈套型赌博罪的目的一是诱使他人参赌,二是在他人参赌后,凭个人的运气和牌技,进行营利活动,可以说这时的赌博输赢结果是偶然的,其几率是相等的。而赌博型诈骗罪中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通过“有赢无输”的赌博行为来达到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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