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简历造假”,被公司以“欺诈”为由辞退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因“简历造假”,被公司以“欺诈”为由辞退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每个人都希望拥有一份高收入又体面的工作,并且大部分人也为之而奋斗着,即使现在还是一名默默无闻的职场小员工,也相信着通过自己的努力终将获得。


但是也有这么一群人,为了能够“快速”的进入自己想要的公司获得那份心仪已久的岗位,通过“走捷径”的方式“包装”自己,为自己做了一份几乎让人无法拒绝,几近完美的简历:在某国企担任过总监、在某上市公司担任过HRM,在某500强企业中担任过CFO等等...再靠着自己“三寸不烂之舌”在面试中表现优异,通过了公司的面试,快速获得了这份工作。


这样做,自己事业是更上一层楼,获得更高收入跟更高管理岗位,但是进了公司就万事大吉了吗?


入职后的尽职调查怎么办?

能力与岗位不匹配怎么办?

公司要是发现了自己“伪造虚假简历”又该怎么办?


别以为“伪造简历”是“走捷径”最好的方式,殊不知这样做可能会给你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恶果...


因“简历造假”,被公司以“欺诈”为由辞退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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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造假,基层员工摇身一变成事业部负责人

2016年7月,毛先生通过“简历造假”的方式被某大型企业录取,就任该公司事业部负责人。在此之前,毛先生从业6年有余,但均只从事过部门基层员工的工作,从未有过部门管理、大型市场推广战略策划及执行等相关工作经验,但是在其伪造的简历中,毛先生是这样写的:在2012年-2016年期间,在某大型公司担任市场总监一职,管理部门团队成员20余人,有着丰富的团队管理经验;在职期间,部门业绩在公司中始终遥遥领先,年业绩保有量5000万元...

就这样,毛先生顺利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但是就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里,毛先生凭着对部门成员“杂乱无章”的工作安排以及对市场推广战略计划中的“毫无头绪”成功引起了公司高层及人事经理的注意,随后公司对其展开了尽职调查。


调查后发现,毛先生在其简历所写的公司中仅担任最基层的普通员工,且业绩时常是部门倒数第一,这与其在面试及入职表中填写的工作岗位经历严重不符,公司认为已经构成了“欺诈”,要辞退毛先生且要追偿其在职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毛先生表示不服,随即上诉法院,认为公司既然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自己也尽职尽责在做岗位工作,公司不应该以简历的内容就跟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约赔偿金。


最终法院的判决:毛先生应聘时伪造简历,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违反了劳动者如实说明的义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规的,驳回毛先生的申请,公司可以与毛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若能提供相关证据,亦可追究毛先生因此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2

“简历造假”是否等于“欺诈”?


是否是“欺诈”行为应有看是否符合两个条件:

(1)员工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客观行为);

(2)员工“欺诈”导致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而因此作出错误的民事行为(因果关系)。

例如上述所案例中,毛先生的行为属于“故意告知虚假实时,导致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因此做出错误的民事行为”,顾毛先生已经造成了“欺诈”。


但是是什么事情都必须如实告知吗?如果简历上“未婚”写成“已婚”,“已婚”写成“未婚”的“简历造假”算“欺诈”吗?


举个案例:

某A公司招聘财务人员,要求是已婚女士,小王还未婚,但是不想失去这个机会,就在简历上写了自己是“已婚”状态,后顺利通过面试入职该公司。

而后公司尽职调查后发现小王其实根本就还没结婚,认为小王的行为构成了“欺诈”,不符合公司录用标准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这样的情形,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的事实是否构成了“欺诈”呢?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该公司在招聘女职员时,没有岗位的特殊性,却要求入职的女性为已婚,这对未婚的女性是不平等的,属于性别歧视,可见招聘所设定的“女性已婚”这一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构成“欺诈”中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成立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

而哪些是行为人必须告知的义务?哪些又不是呢?


一般来讲,劳动者是否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等方面的考虑因素为行为人必须告知的义务,如:学位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职业资质等方面。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则不需要义务告知,例如:个人婚姻状况、生育情况、财产情况、性取向等等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因此,该案例中的小王是否已婚属于不需要义务告知部分,其公司也不能因为该条原因而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公众法律网提醒:想要获得高薪酬高职位并没有错,但是通过简历造假的方式虚构工作经历就涉嫌“欺诈”,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对于隐瞒婚姻状态、生育状态的虽然在法律上不够成“欺诈”,但是若因为此隐瞒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所以若没必要,最好如实告知。

因“简历造假”,被公司以“欺诈”为由辞退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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