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三鹿前董事长从无期现在减刑至16年怎么看?

我们都只是凡人


没什么好奇怪的,这减刑应该是合法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减刑的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不能少于十三年。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获得三次减刑,依然要服刑十六年,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所以,这也在刑法规定之内。

对于一个能当上这么大一个公司领导的人来说,肯定有过人之处,学习和利用监规为自己减刑服务,应该是手到擒来的事情。从历来这类经济犯的减刑来看,只要拿出他们当年向上奔的劲头,减刑还真不是一个难事。

田文华是1942年生人,今年76岁,到2027年,她也85岁了。在监狱这种环境里,活到85岁估计比较难。估计最多再过4年就会保外就医,不然一个80岁的老太太关监狱里,还得派个人去照顾她。当这是养老院啊?所以,这些减刑对她意义也不大。

我查了一下保外就医的条款: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她应该属于第四条的规定。

但也有可能不会批准她保外就医:

不能保外就医类型

……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

拭目以待吧!


讲科学堂


三鹿董事长这个减刑是正常的,合法的,没有问题的。

现在我们的减刑政策已经被妖魔化,网民充满着不信任,其实减刑一点都不复杂,减刑不分是是谁,哪怕是百姓,只要认真改造,痛改前非,都会获得减刑机会的,跟权力无关,跟金钱无关,只跟是否认罪悔罪认真改造有关。

所以,三鹿的董事长减刑也是正常的,这里面并没有什么猫腻,不客气的说,包括你我在内,每个普通人入监,只要认真改造,好好表现,也都会减刑的,这不是个别人的专利,而是为了让这些服刑的罪犯好好改造。

三鹿董事长获得了三次减刑: 2011年11月4日,从无期徒刑减为19年,剥夺政治权利由终身变为6年; 2014年5月23日,减刑1年9个月; 2016年7月18日,减刑1年半。 在三次减刑之后,她的刑期15年3个月。

她的这些减刑也都是合法合规的,其实减刑也不是很随意的,也有很严格的法律程序,跟法院审判也是差不多的,不是说剪就剪,谁敢枉法呀。减刑是需要法院来裁判的,也是有法律文书的,网上一般都是可以查到的。

按照董事长现在的刑期,她还可能有一次到两次的减刑机会,总的服刑不少于13年就可以,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如果网民监督,懂得法律的,如果发现她的服刑少于13年,那么举报,肯定成。


韩东言


看到这个消息,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感觉吧!这是多大一个讽刺,如果没有假疫苗事件,估计这种减刑,不会被大家关注!也不会引起这么大反响吧!给广大老百姓一种感觉,感觉假疫苗事件,以后也会逐渐向着毒奶粉事件一样啊!随着时间发展,人们关注度下降,假疫苗事件走向让当前人们很难相信!也给一些从事违法犯罪人一种“鼓励”吧!也是一次次制假售劣的根源!

回想十年前发生事件,是很多家长噩梦吧!我有一个农村侄儿,也就是由于喝“毒奶粉”,引起肾积水,当时由于发现早,治疗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让我们想起,现在都心有余悸啊!这是当年喝了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毒奶粉”,原卫生部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9.6万婴儿被查出患有肾结石,11名死亡的婴儿中不排除有6名与食用问题奶粉有关。这两个事情伤害的对象一致,案犯的背景相似,伤害后果“毒奶粉”更厉害吧!

减刑这是法律问题,具体怎么操作,我们不是从业者,很难知道!也没办法评判!每个人都有减刑权利,这是无可厚非,但作为老百姓,这是不是太伤害“感情”!这种减刑符合规定吗?里面有没有其他人为干扰?对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犯罪分子为什么给减刑机会?希望思考一下吧!




耳鼻喉科高医生


整整十年前的事情了,当年三聚氰胺事件几乎波及大部分奶企,但是三鹿的田董事长是唯一一个被判刑的奶企的老板。冤吗?一点不冤,但是有的人逃脱了。

听闻有的地方为了不让两家大型奶企倒掉,小范围提出了一个名为“保卫二奶”的要求。后来,这两家奶企果然没事,并且继续做大做强。

回到三鹿田文华,我看过央视播放的当天一审法庭判决视频。记得田文华表示,我犯了这么大的罪,法律怎么惩处都是应该的。当时我想,她确有忏悔之意了。可是紧接着我又看到媒体报道,田文华很快上诉了。

罪刑法定,这是法律原则,田文华该判多少年,刑法专家有过讨论。给儿童造成这么大面积的伤害,判处无期徒刑不为过。但是现实中无期变有期似乎太过容易,终身监禁已经变为有期徒刑不足16年,这对此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能起到什么样的震慑作用?实在令人深思。


展江


这边假疫苗案正沸反盈天,舆论沸腾,那边,曾经的“三鹿奶粉”事件的主犯,三鹿公司前董事长从无期徒刑减刑至16年,再一次引爆舆论场。

大家应该不会忘记10年前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吧,就是喝了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问题奶粉”,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过程中为达标而添加三聚氰胺生产的毒奶粉。原卫生部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9.6万婴儿被查出患有肾结石,11名死亡的婴儿中不排除有6名与食用问题奶粉有关。

2009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田文华经过三次减刑,一直减到了现在的16年。

减刑的理由嘛,无非就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等等等等。

我国刑法里当然有对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等行为,可以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至于三鹿董事长的减刑是否合乎法律程序,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但作为吃瓜群众还是要问一句,为什么?她在服刑期间有过什么重大立功表现吗?接受改造就能从无期到有期吗?

曾经毒奶粉的主犯都可以从无期到有期,于是,有人说,“真是天大的事都不是事啊”。

假疫苗的长春长生公司25万支假疫苗原来只罚款了334万(相当于罚酒三杯),毒奶粉的主犯虽然判了无期,但人家又变成了有期。

我们的监管部门,我们的执法者对这些犯罪分子是否仁慈了点?!

其实,不仅仅是这一两家。

2009年,国家食药监局发现,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产人用狂犬病疫苗效价低于国家标准,于是,罚款,坐牢,收回公司狂犬疫苗药品GMP证书,2名责任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相关行业,等等处罚相继出台,后来,延申生物更名为另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延申公司里面,别人被判了刑,董事长却依然“自由”,并改头换面成为新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董事之一。

不管是假疫苗,还是毒奶粉,都是关乎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教育、医疗、法律是社会最后的底线,有人要践踏这一人类社会的底线,就必须让他付出惨痛的代价。我一直坚持以下观点:要建立起“一次违法终身禁入”机制,对于这些践踏法律、践踏人类良知、践踏人类社会最后道德底线的行为和个人,所有相关人员,罚款要罚到倾家荡产,坐牢要坐到牢底坐穿,直至杀头。

对这样的犯罪分子,绝对不能心慈手软!

最后,我还想问一句,曾经喝过三鹿毒奶粉的孩子,你们现在还好吗?


从无期到有期,你们怎么看?认同本文观点的亲,记得点赞哦。

推广医学科普,剖析医患关系,讲述医患故事,请大家点击右上角,关注我的头条号:麻醉超人钢铁侠。


麻醉超人钢铁侠


这个事情之所以引发大家关注,就是犯下大罪的人到底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三鹿奶粉不仅仅毁了三鹿奶粉而且导致整个中国奶粉夜受到了沉重打击。其实比市场影响更恶劣的是,造成很多无辜的孩子死亡或者患上严重疾病。当年喝三鹿奶粉长大的孩子现在也长大了,不知道他们现在身体发育的怎么样?

三鹿前董事长在监狱里连续减刑引发全社会关注,其实大家最担心的是犯下极大罪过的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这等于是对犯罪的纵容,起不到相应的警示作用。当然对于正常减刑,民众期待更是公平合理和明明白白的答案。惩罚恶者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弱者和善良者,绝对不能手软。

食品安全和疫苗安全等关乎生命安全,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松懈和侥幸心理的,这个从惩戒机制上必须做到不给其侥幸的空间。生命无小事,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在食品,疫苗安全领域采取零容忍,给予犯戒者胆寒的惩罚,不能让他们有任何侥幸心理。


深度军备


说真的,看完报道以后,我很震惊,也很无语!

田文华,原三鹿集团董事长,一个臭名昭著的女人,2009年因三鹿产品三聚氰胺事件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到十年时间,竟然三次减刑,由无期而变为16年!这戏法变得,让人目瞪口呆!

对这戏剧性的变化,大多数人表示难以理解。可是有人出来说这很正常:符合减刑条件都应当受到法律平等对待,这一点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感情为转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意思就是说,田文华减刑理由是充分的,手续是合法的,我们老百姓不要无理取闹。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田文华三次减刑,执行的都是顶格减刑。根据《规定》要求,都必须符合“具备重大立功表现”的条件。《规定》也对“重大立功表现”进行了具体阐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搜一搜看一看)。

那好,我这就有三个疑问,希望有人予以解答。

第一,田文华每次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是什么?能不能亮出来让大家看一看。

第二,田文华三次减刑都应该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的条件,哪有那么多的重大立功?

第三,田文华服刑监狱每年有几个重大立功?是不是每个犯人都有这样“重大立功”的机会?

不是我们老百姓不相信田文华认真改造,我们只是不相信她神奇般的幸运概率。重大立功好比是彩票大奖,她田文华运气再好,也不能期期中五百万吧?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

一,对田文华的减刑进行核查,到底符合不符合减刑的条件。

二,对犯人减刑进行公示,提交群众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

你怎么认为呢?欢迎大家交流。

阅后如果喜欢,请不要忘记添加关注哟😄欢迎大家关注、点赞、交流、评论、收藏、转发,谢谢😜



管理那点事


食药之殇苍生苦 法不容情扬利剑

嗑瓜子磕出一个臭虫来,这事虽说恶心,但还是会时不时遇到。那么请问元芳,你怎么看?反正本大仙这回真的是不知该怎么看了,也不知道该看谁了。因为高俊芳的前世,疑似田文华的今生,让人不免产生了亦真亦幻的联想------此时爆出田文华被减刑的新闻,到底用意何在?难道是在暗示,高俊芳一伙的处理也会是这种结果?

也许本大仙太过敏感了,也许只是一种凑巧。

但是凡事就怕展开联想,细思极恐!田文华指挥生产的毒奶粉当年害了几十万婴幼儿,让这些无辜的小天使们死的死、病的病,引起了极大民愤。产生的恶果之一就是,至今包括本大仙在内的许多家长仍然宁愿花大价钱为孩子购置进口奶粉。

那么这次给这个曾经的“灭绝师太”减刑,虽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但此事件叩问人的良心拷问人的良知,究竟是不是弊大于利?

这就不是本大仙所能管窥蠡测的了,还是有请各位大神发表高见吧!

1、依法办事

我们的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神速,现在老百姓早已过上了衣食无忧的幸福生活。但不可忽视的是,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起码在高俊芳、田文华这类的人身上就一点作用都没起。因此说,是时候祭起

“依法治国”这面大旗了,不如此就无法打击敌人,保卫群众。

依法办事,目的就是要体现公平、正义、合法。比如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人不分高低贵贱,哪怕是在押犯,只要是符合法律条文,就要依法论处。具体到田文华案上,就是说她虽然是有罪之身,但只要是在狱中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也要照样减刑。然而本大仙觉得,虽说这事办的合法,却不合情、更不合理。法律无外乎人情,法律无外乎民心,如果说罪大恶极之人,当年能留她一条狗命不死,已经算是做到了仁至义尽了。如今一再为其减刑,反倒是矫枉过正了。

本大仙是个死心眼,说话比较不经大脑,因此怀疑是不是田文华把过去“公关”有关部门的那一套,又给典狱干部用上了呢?

2、天道难违

依法治国首先强调的是“有法可依”,也就是说田文华能不能被减刑,得看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文。不幸的是,法律果然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说田文华的减刑标准并不违法;依法治国其次强调的是“有法必依”,也就是说既然有这方面的减刑规定,就必须对所有人都“一碗水端平”,即使是田文华也不例外。

本大仙不服的地方是,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些条文已经沿袭多年没有丝毫改变了,然而社会发展进步速度如此之快,没有什么是一成不变的。现行法律如果说已经跟不上历史发展潮流,甚至说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文明进步的桎梏了,难道我们还是要照本宣科,明知是个坑也要往里跳吗?因此,本大仙强烈呼吁立法机构,要增加法律解释条款,对涉及食药行业的违法犯罪、尤其是对民愤极大的首恶分子,不适用任何减刑和缓刑,也不予采纳保外就医、监视居住等优待条件。毕竟依法治国第三个强调的就是“执法必严”,这个“严”字怎么讲?本大仙理解为:所谓“严”,就是要对那些犯有不可饶恕罪行的诸如高俊芳、田文华之流,采取从重、从速的判罚。如果对这些人采用减缓刑罚,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民意的漠视。

有道是:人在做,天在看人世治不了你,自有天道无欺。那些被毒害致死的幼小生灵,阴魂至今不散,就算到了阴曹地府也要向阎王爷哭诉,把你们这些罪大恶极之人的灵魂打进无间地狱里,永世不得超生。

3、深刻反思

说老实话,某品牌广告打得山响的奶粉(据说与三鹿奶粉有渊源),即使管理标准再怎么严苛,即使已经登录香港、乃至销往海外,即使这个品牌真得是货真价实……但对不起,本大仙“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何况是“一朝被毒蛇咬,一辈子都怕井绳”,白送都不要。好在皇天保佑,我家大宝当年只喝过几袋三鹿奶粉,没出现什么大的问题。

可问题是,我家老二现在仍然面临疫苗接种问题,县防疫站给发的小绿本上,还有密密麻麻好多空格等着我们前去接种打√。如果不去接种,怕孩子得什么可怕的疾病;如果继续扎国产疫苗,谁能保证这疫苗的合格性?所谓“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食药界制假售假的女魔头,实际上给国家带来的有形+无形的损失,简直就是不可估量的。站到这个角度宣判,它们真是有一百个狗头都不够砍的。

当年不拉出去立即枪毙也就罢了,今天在这个急骨眼上却高调宣布减刑,难免让人浮想联翩。

前有田文华的覆辙,后有高俊芳的效尤,如果前边的减刑,后边这个怎么判?十目所视!十手所指!不发声不代表不愤怒,有一种愤怒叫做“在沉默中爆发”;忍一次不代表忍多次,有一种忍耐叫做“忍无可忍就无须再忍”!记得鲁迅先生说过: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当年姓田的用毒奶粉害我家大宝,本大仙苦于没留证据诉苦无门也就忍了;十年之后,我们好容易盼来了国家政策,中年得子(我老婆怀孕期间受尽折磨,而且中间还流产了一个孩子)又跳出个姓高的来用毒疫苗害我二宝,

本大仙这口气要是再能咽下,以后干脆改名叫“忍者神龟”算了。

关于这个问题,恳请各位大神踊跃发言,上达天听!相信法律肯定会给老百姓一个公道!国家一系列的大政方针出台告诉我们一个深刻的道理------在我国,民心大如天!就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条文,只要违背民心早晚也得修改!

有人说:网友的记忆只有七秒。本大仙要说,得分什么事。对残害我们后代的人也能转头就忘?请问还有人性吗?关注本大仙!每天为您奉献正气十足的原创妙文!


山东夏津赤脚大仙


三鹿奶粉相信大家都知道,甚至有不少受害者还喝过。其影响结果是巨大的。

最终根据卫生部相关数据显示,其直接造成了全国一共有29.6万婴儿不幸查出肾结石,并且在11名死亡的婴儿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问题奶粉有关。

事发后,三鹿奶粉的前董事长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判为无期徒刑。

如今距离其事发的2008年,恰好十年左右时间,通过查阅资料,可发现,其前董事长田文华经过了三次减刑,如今已经不足16年刑期。


第一次:2011年从无期改判十九年

根据(2011)冀刑执字第1379号裁定书显示,罪犯田文华,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包含了因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第二次:2014年获减刑一年九个月

又是因陆续获得多次记功等奖励。

第三次:2016年获减刑一年半

因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另外每一次,记功无一列外都包含了,其认罪悔罪,认真遵守了法律法规以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在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中,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程序上的确完全没有问题,而且都踩的很准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文华2009年终审判决,恰好两年后2011年就立刻减刑到了19年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减刑在一年以上的,那么第二次减刑就应该与上一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上次所减刑期。

我们注意下,其第二次减刑和第三次减刑间隔时间,2014年的五月,到2016年的年底,大概时间为接近两年,恰好其减刑为一年半。

不少人会疑惑,为什么这种人都可以减刑? 在我国的确有些情况是采取的限制减刑的,但是针对的是判处死刑缓期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这种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缓期,客观来说,的确其不在这个范围内。


目前没有具体资料,看不到具体材料,当前没有办法知晓,是因为具体做了什么如何达到记功这么多次的表现,而且每次一到减刑时间点她最终都成功减刑,建议此人的影响力,为了避免过多联想,能不能公开具体资料?


廖彩琳律师


你对三鹿前董事长从无期现在减刑至16年怎么看?

在当下人们对于假疫苗事件的高度关注之时,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突然获得了三次减刑,不需要把牢底坐穿。第一次从无期改判19年,第二次获减刑一年九个月,第三次减刑期限为一年半。相信这样的减刑还会有继续。

怎么看?怎么想?从法律上讲是可以减刑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我总觉得不是滋味。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三鹿前董事长凭哪些功劳获得了减刑?这个可能需要公开细节。

一个毒奶粉的制造者,黑手伸向的是孩子,要多罪恶有多罪恶。或许当她投入监狱之后,真正有了一些改变,但这改变是不是足以达到了减刑的地步。恐怕有关方面需要公开各个方面的细节,看看她在监狱里立了哪些功劳,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其次,我们需要思考,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该不该实行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也就是说,只有死缓累犯,或者是以上八类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才能给予限制减刑。

那么我就在想,作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的食品药品犯罪,已经完全等同于“故意杀人”,而且还是害的天真无邪的孩子们,为什么就不能限制减刑?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就是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重判问题,该不该实行死刑或终身监禁?

目前,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是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被批准逮捕的。我查了下刑法,这个罪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死刑当然是需要慎重的,但是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绝不能轻饶,尤其是针对老人、妇女以及儿童的犯罪更是不能容忍。那么,我们需要检验法律的力度,看究竟能否震慑得住食品药品犯罪的猖獗吗?

即便是无期徒刑,我们能否限制减刑,判其终身监禁,或许是一大进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