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中,房屋价值评估时应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案例背景:

某市政府为改进市容市貌,决定启动旧城改造项目。按照规划方案确定的征收范围,被征收的房屋几乎都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造的。由于当时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的不够重视,许多房屋要么就是没有房产权属证书,要么就是房主丢失了权属证书。而且即使拥有房产权属证书,在经历了这么多年后,许多房屋的结构与完工时相比,有明显的变化,这就与房管局登记的信息存在很大出入。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怎么做,如何才能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呢?

旧城改造中,房屋价值评估时应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中师说法:

在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时,首先必须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权属、面积等基本情况,这些都属于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此为依据并结合评估结果,最终确定房屋征收的具体补偿款。那么,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应当如何确定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旧城改造中,房屋价值评估时应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所以,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已经登记的房屋的情况,一般以房产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未登记的建筑物应当由市政府进行认定、处理,依据市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确定是否给予补偿。

旧城改造中,房屋价值评估时应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产价值的评估一般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情况为准,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时,征收部门也应当以此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以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


旧城改造中,房屋价值评估时应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