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为玩网络游戏隐瞒父母私自借款后被起诉

网络游戏的成瘾性正严重侵害着网瘾少年的健康成长,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不利于学业和身心健康发展,有的青少年甚至为玩网游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带来难以预想的后果。宁河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青少年为玩网游隐瞒父母私自借款的案子。

14岁少年为玩网络游戏隐瞒父母私自借款后被起诉

案情介绍

被告苏某是一名14岁的在校学生,居住于某小区,原告陈某是该小区超市的老板。一日,苏某为了支付他在网吧玩网络游戏的费用,向陈某借款并承诺支付给陈某手续费,陈某同意后连续六日为苏某提供游戏资费。经统计,陈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总计向苏某出借8960元,产生手续费2000元。后陈某要求苏某还款,苏某表示自己是学生无力偿还借款,陈某遂找到苏某的父母要求二人为苏某偿还借款和手续费,苏某父母表示他们对苏某的借款不知情,也不同意还款,陈某遂将苏某一家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借款手续费。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某借款时已满14周岁,属在校学生,并无经济来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苏某向原告借款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能力并不相适应,该借款行为应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那么苏某的借款是否应该全部返还给原告?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陈某在苏某借款时明知苏某是在校学生,没有经济能力和偿还能力,陈某仍然借款给被告用于玩网络游戏,而且没有告知苏某的父母,原告陈某为赚取高额手续费而向被告苏某出借款项的行为存在过错且有违公序良俗。

被告苏某借款时已满14周岁,对其行为的后果已具备相应程度的认知与判断能力,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为玩网络游戏仍向原告借款,其借款行为存在过错。

鉴于原、被告在实施借款行为过程中均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借款行为给原告造成的8960元损失,应由原、被告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相应承担,法院酌情认定由原告承担4480元,被告苏某承担4480元,被告苏某按照该数额向原告返还借款。因被告父母作为被告苏某的监护人对被告苏某沉迷网络游戏存在监护疏忽之过,故应对被告苏某无力返还的部分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有如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根据该规定,苏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苏某向原告陈某借款8960元的行为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而其借款行为也未得到父母的同意或追认,所以苏某的借款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原告陈某作为出借人,明知道苏某借款用于玩网游而向苏某提供资费,其行为既为了获取利益,又造成了苏某更加沉迷网络游戏不能自拔的后果,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种行为无疑有违公序良俗,不应该得到支持。从法律上讲,向没有经济能力和偿还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借款,此种借款行为超出了与未成年人相适应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构成无效的法律行为,也不应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来源民三庭 承办法官岳孟秋 撰稿王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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