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最高法已发布指导性案例!

职工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最高法已发布指导性案例!

说起工伤,

大家可能自然而然就会想到——

“为工作而受伤”,

但其实,

除了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被认定为工伤,

还有一些情形也可以!

例如:见义勇为!

最近,

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指导性案例,

其中就有案例明确指出:

职工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

事情是这样的

↓↓↓

保安因抓捕抢劫犯而受伤

公司不认为是“工伤”

小罗是重庆市涪陵区志大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一天,小罗在志大物业公司服务的圆梦园小区上班时,发现有人在对一位过往的行人实施抢劫,小罗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倒受伤。

受伤后,小罗向重庆市涪陵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涪陵区人社局的要求,提交了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涪陵区人社局核实后,认定小罗所受的伤属于因工受伤。

职工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最高法已发布指导性案例!

然而,涪陵志大物业公司竟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涪陵区人社局坚持认定小罗受伤视同因工受伤。但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仍然不服,向重庆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社局予以维持。

涪陵志大物业公司认为涪陵区人社局的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小罗所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涪陵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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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职工见义勇为,视同工伤!

一个月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公司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据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另外,《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为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其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因此,小罗的受伤就是视同工伤,当地人社局的认定没毛病!

职工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最高法已发布指导性案例!

这么正能量的行为,

必须得到支持!

祝小罗早日痊愈!

其实,除了见义勇为外,

还有其他不为人熟知的情况

也能被认定为工伤,

线人给大家说说较常见的两种情况:

01

中暑

如果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发生中暑,算不算工伤?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

因此,职业性中暑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02

上班途中发生意外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更多内容 =======

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省总工会一直都非常关心!

今年4月,省总工会印发《广东省工伤探视扶助试点活动实施方案(试行)》,决定采用“工会+社工+义工”的模式,以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为试点,开展工伤探视扶助活动,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工伤探视慰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指导、生活救助、政策咨询、法律援助、1-4级工伤职工定期探访、医疗救治应急救助和心理健康疏导等“八位一体”服务。通过工伤探视活动,努力实现职工维权帮扶服务向救助、维权、服务“三位一体”转型升级,推动工会帮扶维权服务向纵深发展,打造服务职工品牌。条件成熟后向全省推广。

职工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最高法已发布指导性案例!

为推进工伤探视扶助试点活动,省总工会成立了工伤探视工作协调小组,各地级市总工会也相应成立了工作协调小组。

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工伤的疑问,

提出你的问题,

有专人为你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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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劳法聚焦、南方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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