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帳外資金「周轉」,被追繳700萬個稅?

稅收問題是困擾企業的一個大問題,很多企業採用內外賬的方式,分別設置了兩套或多套的“賬外賬”,隨著稅務稽查力度的加強,也為企業埋下了一顆不定時炸彈,下面就帶大家瞭解一件近期審判的案件。

利用帳外資金“週轉”,被追繳700萬個稅?

2008年,某“海運公司”為獲取銀行貸款,將3500萬元的帳外資金轉至公司某個人股東名下,同年,由個人股東將該筆資金轉至公司帳戶,作為“海運公司”註冊資本。

2014年,地稅稽查局對“海運公司”進行涉稅檢查時,發現上述情況,“海運公司”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被地稅稽查局要求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補繳700萬元個人所得稅(3500萬元×20%稅率)。

2016年,“海運公司”提起上訴,主要提出以下三個觀點:

觀點1

“海運公司”與股東之間的3500萬元往來款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繳納個稅,缺乏事實依據;

觀點2

“海運公司”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無需替個人股東承擔700萬元稅款;

觀點3

案件已超過法定的追繳稅款的期限(3年或5年),地稅稽查局不應追繳2008年度的稅款。

2017年1月,“海運公司”上訴被駁回,並作出如下回應:

1、“海運公司”將3500萬元的帳外資金轉至公司某個人股東名下,使該個人股東所持股權權益增加,屬於股東無償從公司取得收入,“海運公司”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海運公司”為扣繳義務人,“海運公司”應扣未扣稅款,稅務機關除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釦或補收。

3、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而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因此,“海運公司”於2008年度未繳稅款,且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因稅務機關的責任或存在計算錯誤等情形,地稅稽查局對其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違法行為作出被訴稅務處理決定,符合《稅收徵管法》及《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對於不少中小企業而言,”賬外賬“是一把雙刃劍,企業往往徘徊在”生存“與”合規“面前難以取捨,在一次次的“警示”後艱難生長。來源:稅客科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