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法院」庭上冷冰冰的“铁面人”,庭后如父母般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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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法院」庭上冷冰冰的“铁面人”,庭后如父母般慈爱

2018年8月1日上午,云南师范大学实验中学初一(21)班的5位同学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进行暑期法律实践活动,旁听了两个案件的庭审全过程,亲身见证了“阳光司法”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对法律审判有了新的认识。

据了解,两个案件均由西山区法院员额法官一级法官、优秀直播法官孟阳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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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盗窃案——案件情况

被告人钟某某,男,2018年6月6日23时,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盗走。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3420元人名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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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钟某某有坦白情节,查证属实,西山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外,鉴于涉案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西山区法院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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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西山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02

贩毒案

被告人杨某某,男,2017年10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

2018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杨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某村向一名绰号“胖子”的男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3月23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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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从身上丢弃的1.4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应计入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之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杨某某有累犯情节,查证属实,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查证属实。西山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毒品交易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毒品均被查获,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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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西山区人民法院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维护国家毒品管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涉案毒甲基苯丙胺2.38克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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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同学通过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对两种审判程序有了明确的认识,也对司法改革的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同学们在庭审过程中认真聆听,对庭审过程的各个环节做了详细记录,带着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任完成了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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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孟法官与同学们进行了亲切的交流,并对两起案件的审判做了法律知识补充,同学们也对旁听过程中产生的疑问提出了问题,孟法官一一进行了解答。同学们被孟法官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所折服,同时也被他的亲和力感染,觉得法官不再是触不可及、冷冰冰的“铁面人”,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背后,也有着和父母一样的慈爱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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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阳表示,希望同学们能珍惜现在的好时光,认真读书,学好本领,多学些法律知识,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做好法律的宣传员,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了解阳光司法,树立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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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是指司法部门通过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公开、透明司法审判工作,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司法机关、了解审判程序,并有效实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使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助于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法律,了解司法审判的程序,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阳光司法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和文书公开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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