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黑”等五项罪名受审 被告男子说自己不构成犯罪

东莞时间网讯(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钟紫薇)7月20日上午,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朱某全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朱某全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等五项罪名。庭审时,朱某全对以上罪名一概否认,称自己不构成犯罪。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涉黑”违法犯罪称霸一方

2013年以来,龙某(已判刑)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龙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朱某全及李某荣、李某楷、田某(三人已判刑)、唐某友、马某柏(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杨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两年多来,该组织成员不断扩充,势力逐步膨胀,暴力犯罪活动日益升级,先后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称霸一方,对东坑镇区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龙某在该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其组织成员都是直接或间接听从其指挥、安排,且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主要由龙某召集和安排,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朱某全与李某荣、李某楷、田某(三人已判刑)、唐某友、马某柏(二人另案处理)等骨干成员均直接听从龙某指挥,且部分骨干成员有直接管理的下属参与人员,组织成员以被龙某、骨干成员拉拢或自愿投靠的方式聚集到一起,在明知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主动参与其中。以龙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在多处开设赌场,多次暴力追债,并对未经其允许而私下聚赌的小店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部分店主或个人不堪骚扰,不得不给予财物保护费,甚至关店离开其势力范围。

该组织持有大批钢管、砍刀,并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了确立强势地位、排除竞争对手,组织成员大规模持钢管、砍刀、枪支进行聚众闹事,甚至鸣枪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

以开设赌场等方式暴力追债

2013年至2015年5月期间,以龙某(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赌三公形式先后在东坑镇某洗车店、小卖店等多地开设赌场,以“三公”形式赌博,以四川、湖南、河南籍在东坑镇务工人员参赌为主,每日抽佣达1万元以上,组织开赌场共获利数百万元。案发时,公安机关从龙某车上搜出借条高达117万元。

2015年3月11日和12日,龙某(已判刑)为维护组织的非法利益,以被害人袁某抢了组织赌场里的客人为由,先后两次纠集10多人,以及被告人朱某全等组织成员,携带枪支、砍刀、钢管等器械,利用组织势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对袁进行威胁、恐吓。

当年3月12日,龙某纠集朱某全等上述人员在内的组织成员,持枪支、砍刀、钢管来到东坑镇某大排档,利用组织势力,对袁某等人以暴力相威胁。期间,马某柏向天鸣枪,致使该片区群众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2013年12月,被害人谢某向被告人龙某借款10000元,随后谢某陆续归还龙某8000元。2014年7月一天18时许,龙某纠集被告人朱某全等人在东坑镇抓住谢某。龙某持铁管对谢殴打,并带谢来到谢的家中,以暴力殴打谢某,要挟谢的母亲支付2万元。后谢的母亲打电话让亲戚交给龙某2万元,龙某等人才释放谢某。2017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罗田县将朱某全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全结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开设赌场,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朱某全的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朱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称“碰巧在场”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朱某全一概否认,称自己不构成犯罪,其只是与唐某友一起开设过赌场,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龙某一起开设赌场。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全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活动,不构成犯罪,其与龙某之间没有交集,没有提供作案工具,龙某也没有安排其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指控朱某全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被告人没有到达现场;非法拘禁被告人仅碰巧在现场,不能认定为参与;敲诈勒索被告人仅为围观,并非参与。

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参赌人员的证言及同案人员的指认等证据,称可认定犯罪相关事实。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 律师说法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喻秋律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要义,更是《宪法》的根本所在。黑恶势力在社会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其行为本身就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破坏,是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极大的安全危害,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践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进而直接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最终实现,扫除黑恶势力是人民群众的呼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正是我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治国的一种体现。

但在打击黑恶势力面前,必须要坚持法治引领,严格司法程序。相关法律工作者应该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任务。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最终实现维护人民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相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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