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小心承擔刑事責任

信用卡惡意透支,小心承擔刑事責任

2013年10月,謝先生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前期用卡情況正常,但慢慢的謝先生開始長期透支信用卡,到第二年3月末,其信用卡欠款(保括滯納金、利息、手續費等費用共計410.81元)已經49491.92元。銀行多次通過電話、信函、上門等方式催收無效。2014年11月末,謝先生償還6002元,尚有本金43079.11元未還,此後再未還款。

最終,銀行系統自動凍結謝先生賬戶,此間,謝先生更換了電話號碼,銀行多次尋找謝先生未果,於2016年6月12日報案公安局立案調查後於2016年9月12日對其上網追逃,同年9月14日在浙江省紹興市一客運中心候車大廳將其抓獲。法院審理認為,謝先生的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對其依法作出處罰。

辦理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是現代社會的一種時尚消費理念,但透支消費一定要考慮自己的還款能力,遵守信用卡管理規定。如果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透支本金達1萬元以上超過規定期限不還,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就可能構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謝先生的案例也為信用卡用戶樹立了一個反面典型,一般來說,信用卡透支,除了正常使用以外,存在違約透支和惡意透支兩種情形。

違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正常透支後,由於客觀原因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未能按照發卡行約定的限額或期限還款的行為。這種透支行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定,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髮卡銀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追究持卡人的違約責任。

惡意透支,是一種犯罪行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數額較大的,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

可見,違約透支和惡意透支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兩者的界限在於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銀行財產的目的。

依據法律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第一,“惡意透支”有兩個限制條件:

1.髮卡銀行兩次催收。

2.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

也就是說如果持卡人沒有接到兩次有關通知或者文書,被催收後在三個月內如數歸還欠款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惡意透支”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的透支行為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刑事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還款能力以及是否發生了特殊困難導致無力還款,需要考察行為人的整體經濟狀況來評價。這往往需要諸多證據,比如工資表、經營賬表、信用卡交易明細、銀行存款明細、固定資產清單等來證實。

對於涉及到罪與非罪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對所有證據認真梳理、仔細審查,做到不枉不縱。如果綜合全案證據,仍無法得出唯一性結論的,應當本著對被告人有利以及疑罪從無的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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