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推動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劉向民近日撰文指出,貫徹落實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精神,需要在立法層面加快推動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落實人民銀行統籌監管系統重要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的“三個統籌”職責,落實擬定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和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

同時,他建議結合金融體制改革的方向,統籌修訂和完善《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領域重要法律,突出金融迴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全面建立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框架,強化綜合監管和穿透式監管,遏制監管套利。

劉向民指出,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金融法治建設不斷加強,基本建立了既符合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現代金融法律體系,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基礎金融法律為核心,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為重要內容的金融法律制度框架,為金融業改革發展奠定了較為紮實的制度基礎。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要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並要求“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劉向民表示,這是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金融法治建設工作的根本遵循。

劉向民建議,加快金融風險防範體系法規建設。儘快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解決處置亂辦金融引發的相關風險法律依據和手段不足問題。研究建立金融機構風險有序處置機制,明確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和出現重大風險時的處置主體、處置程序、處置工具、成本分攤等制度安排。加快制定涉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等的法律法規規章。完善對欺詐發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的刑事法律規制。

他還建議,填補金融領域立法空白和短板,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出臺《金融統計管理條例》,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和統計對象的權力義務,從拓寬統計領域、豐富統計內容、促進統計管理協同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將《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上升為法律,統籌規範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市場。加快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明確要求經營放貸業務非存款類組織必須持牌經營並接受監管,解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法律地位不明、缺乏法律規範問題,明確地方政府的監管主體責任,同時加強消費者保護,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同時,他建議,在借鑑國際經驗基礎上,研究制定金融消費者隱私保護特別立法。加強金融科技和創新的法律法規建設,明確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監管方式和法律底線,形成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良性互動機制,維護金融業穩定健康發展。加強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法規建設,使普惠金融和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支持薄弱環節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轉化為法律規則,督促和引導金融機構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和實體經濟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此外,劉向民建議,完善宏觀審慎管理工具箱和政策框架。在完善貨幣政策框架的同時,豐富和創新宏觀審慎管理工具,強化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將更多的金融活動和金融擴張行為納入宏觀審慎管理範圍,加強對金融機構行為的引導,對跨境資本流動中的高風險行為進行更有針對性的逆週期調節。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下,推動監管政策和貨幣政策更好協調配合,既實現監管無死角,又防止政策力度和節奏疊加共振,推進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在加強執法方面,劉向民指出,繼續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的力度,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要統一金融監管執法標準,創新監督執法體制機制,統籌加強執法力量和保障,有效解決執法偏松偏軟問題,增強執法威懾力。根據需要設立金融公訴和審判機構,健全涉眾型金融糾紛案件訴訟機制,完善行政和解調解、仲裁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同時,金融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司法部門深入開展金融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普遍自覺守法的局面。

本文源自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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