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看打官司了簽了合同,律師不包贏?

繼墨藝術


對於律師不包贏的現象,我的看法是:

1、律師不包贏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如果包贏,則是違規行為。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32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

2、官司的輸贏與很多因素有關。律師的努力只是其中之一。當事人是否配合,是否有合適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否在訴訟時限內等等,都能影響輸贏。

3、天下沒有必贏不輸的官司,尤其是,一方要贏,另一方必然是輸,法律上不可能有雙方都贏的官司。有些官司,例如人身傷害的被告方,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實際上被告方不可能贏的。但越是這種場合更應當請個律師,爭取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儘量少付出。

4、有些訴訟,表面是贏了,但實際上對當事人不利,有些訴訟,表面上沒贏,當事人卻取得了一定的利益。

5、對於怎麼是輸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比方,某甲訴某乙人身傷害賠償案。原告要求對方賠償一百萬。

第一個方案,不用律師代理,原告親自出庭,法院判原告勝訴,被告判被告賠償原告12萬,訴訟費13800元,原告承擔訴訟費12144元,被告承擔1656元。原告實得賠償120000-12144=107856元。

從字面上說,原告算是贏了。

假定他請了一個好律師,經過分析案情,被告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並且賠償數額按法定標準計算遠遠達不到100萬。律師建議賠償額調整為27萬。

這樣的話,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自訴並附帶民事賠償27萬元。

最後的結果,被告支付賠償35萬元(含刑事諒解的10萬元),被告被判緩刑九個月。

這個案子雖然沒判原告贏,但是對原告是有利的。

比較極端的一種情況,原告訴被告賠償100萬,結果法院只判賠償一萬,從形式上看也是贏了,但是賠償的數額扣除訴訟費和律師費,實際上原告是虧的。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這個簡單,直接用我曾經寫過的一篇文章解答。

《真正牛逼的律師從來不會想著為案件結果負責》 作者:胡延美律師

作為律師,需不需要對案件結果負責?這幾乎是每件案件代理過程中都會面臨的問題。


希望律師對案件結果負責的委託人,多半不會有太好的見識;而總想著為案件結果負責的律師,一定不會是什麼真正有水平的大律師。


我非常感激我的一個當事人,是她讓我在執業的第一年就認識到了這樣一個道理:律師,真的不需要對案件結果負責。


那是2012年,我拿律師證不滿一年的時候。她(以前素昧平生)委託我代理一起訴訟,籤的是風險代理的合同,合同費用和案件最終結果掛鉤。一審勝訴,我收了她數十萬的代理費用,並將該費用全部用於購置房產。但對方上訴,武漢中院將該案發揮重審。案件重審期間,我因對案件結果過於擔心而時常焦慮。她發現後打電話我說:“胡律師,我明確告訴你我支付給你的律師費與案件結果沒有任何關係,即便案件敗訴,我也沒想過讓您退費。但我只是希望你能像以前一樣專注於案子,而不是其它”。而後,我全力以赴於訴訟,最終幫她挽回六百餘萬元的損失。


或許有人會說,你瞎貓子碰個死耗子,碰巧碰個好人,碰巧案件最終結局是好的。但我想說的是,在我經歷的每起重大案件中,基本都是這種版本。我以大家可以核實的三個媒體廣為報道的案件舉證。


案件一:武漢12.1建行爆炸案

網址:http://news.163.com/12/0515/03/81H2AU2300014AED.html

我25歲接手該案件,為第一被告王海劍辯護,該案也是我執業後接受的第一起刑事案件。有賴於該案件我登上過中國所有核心媒體。後來很多人問我:“王海劍最後執行死刑沒,她父母對你的辯護滿意不?”我的答案從來是:“執行死刑了!我與她家屬見最後一次面時,他爸爸和姑姑抱著他的骨灰盒準備給我下跪,被我攔住了。” 我是參與王王海劍一審、二審、死刑複核階段的唯一律師,死刑立即執行就是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但他家屬沒有讓我對案件結果負責,他們抱著自己兒子的骨灰盒時還想著跪謝我。

案件二:

鄂州“8.8”特大搶劫殺人案

網址:http://news.cnhubei.com/xw/hb/ez/201207/t2165292.shtml

我是被告人二審、死刑階段辯護人(付費辯護)。在他被執行死刑的當天中午,他弟弟給我打了一個電話,他說:“胡律師,我哥哥今天上午走了。感謝您一直以來為他盡心辯護。我在深圳工作,什麼時候來有空來深圳,我陪你去香港玩兩天。” 而被告人和我分開的最後一刻,他在法院通道給我下跪,被法警攔住。 同樣,人死了,他們沒有讓我對這個結果負責。


案件三:中國首例以聲紋鑑定判處死刑案

網址:http://news.sina.com.cn/c/2014-06-05/144930299597.shtml?qq-pf-to=pcqq.c2c

我是第一被告郭某一審、二審辯護人。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他哥哥堅持讓我繼續辯護,二審改判死緩。案件終結後,我很好奇的問他哥哥:“一審我已經是按照司法廳律師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收的費,又是死刑立即執行,您為什麼二審還要堅持委託我?” 他哥哥說:“我弟弟在接到一審判決書後第三天,讓看守傳給我們帶了一個紙條,內容是:無論你們二審聘請哪個律師,必須讓胡律師出庭為我辯護”。同樣,被告人在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下,他沒有讓我對案件結果負責,他想的反而是,我要繼續委託這個律師。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16條明文規定: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做出承諾。而事實上,在重大疑難案件中,一個律師也不可能對案件結果作出絕對準確的判斷,進行絕對有效的承諾,除非這個承諾的標準非常低。


而事實上,一個真正的大律師,在重大案件辦理過程中,是很少會去想案件結果的,而他想的最多的是,怎麼才能將案件辦的更好,怎麼才對委託人更為有利。


律師,從來應該做的而且不得不時時刻刻提醒自己的是:我要為我的服務態度負責、我要為我的專業能力負責、我要為我綜合掌控全案的能力負責。而案件結果,從來與我們無關


我酷愛吹牛,但我吹的最大的兩個牛無非是:1、我不能保證案件結果,但我能保證我是您遇到的最適合辦理這個案子的律師,沒有之一。2、法律是個沒有深度的東西,所以我不敢說我比誰法律好,但我敢說在這起案子中,沒有任何人能在法律上對我形成優勢。 僅此而已。


成事者,天時、地利、人和!而我們能做的,無非是“盡人事而聽天命”。


我一定比其他律師做的更好,就是作為律師的最高境界!而非要想著為案件結果負責,只可能出於兩個原因:1、你太自負;2、你太自卑。 而這樣做帶來的後果只可能是一個,你永遠無法全身心的投入到你的本職工作,並最終禍及委託人。


一個真正的律師,是從來不怕對委託人直言:我不對案件結果負責。而不願意接受這句話的委託人,無論他富貴貧窮,能付多少律師費,他都不是個合格的當事人,不是我們要爭取的客戶。


胡延美律師


有不少人疑惑,為什麼律師簽下委託,卻不能包贏?

筆者認為,包贏的一般不是律師,是法師,是騙子。

這個問題其實很可笑,就像你請了醫生看病,沒有醫生能說自己包治百病,甚至沒有醫生能保證藥到病除一樣,如果有,那不是神醫,那是巫醫。

在訴訟中,很多當事人會有一種不成熟心態,認為律師接受委託不包贏就是不負責,沒能力。可是如果真有律師能包贏,比如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請律師,如果他們的律師都包贏,那誰輸?法官輸麼?那豈不是天大的笑話。

通俗的話說,和醫生一樣,沒有律師能包治百病,所謂治病救人,是有的救救窮盡一切方法救,沒得救,就想盡辦法幫助止損。

刑事案件中,如果遇到包贏律師就更加要警惕了。刑事程序是國家司法機關對涉嫌犯罪活動的偵查、審判程序,是暴力機關打擊犯罪的重要方式,其嚴肅性不容挑戰,所謂找關係,很多時候是找麻煩。

刑事案件所謂的包贏,一般是指包“取保候審”或包“緩刑”,這些包贏律師有個共同特點,喜歡明示或暗示,一般是號稱自己常年與公檢法打交道,有“有關係”,所以能搞定,包贏,這也和中國人歷來迷信“拉關係”“走後門”的心態契合。這些包贏律師會見當事人家屬時,談的往往不是對案件的分析,而是喜歡談自己認識什麼人,再談刑事訴訟程序等大而空泛的理論,嚇唬當事人,推銷自己在每個刑事訴訟程序(公安、檢察院、法院)的關係,為何?方便自己整個刑事程序都可以忽悠下去。

但是,公檢法部門都有嚴格的追責制度,都是在程序內依法辦事,特別是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沒有哪個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會冒著丟飯碗、坐牢的危險為哪個律師開後門,找關係。

但是這些律師卻敢誇海口,往往是先把律師費騙到手再說,還可以高收費,美其名曰打點關係費,但一般來說,此類律師其實沒有任何關係,專業能力也很差,他們唯一做的,就是拖,可是刑事案件一旦拖,進入審判階段,即使是明明無罪、罪輕的人也極有可能被判有罪,這時候,這些包贏律師,早就不見蹤影了。

所以,專業的刑事律師,深知能夠與司法機關對話的唯一砝碼就是自己的專業能力,律師要做的,是盡職盡責,通過閱卷和調查,將無罪、罪輕事實展現在司法機關面前,通過這種合法有理有據的“對抗”和“溝通”,讓司法機關作出依法作出合法判斷,維護委託人權益。因此,專業刑事律師給出的承諾,往往都很謹慎,在案件許可的範圍內,他們會告知當事人案件的關鍵點在哪,有何有利點和不利點,告知如何做到突出有利點,弱化甚至打掉不利點,而不是輕易給出包贏的承諾。

幾年前有個案件就很典型,某當事人是公司倉庫管理員,盜竊了公司的報廢品,自己改裝後,賣出獲利十幾萬。這個案子,該當事人被控盜竊罪,盜竊價值十多萬,當事人被抓後也供認不諱,如果被定罪,後果不堪設想,盜竊數額達到十幾萬,最壞的可能,要被判十年左右刑罰。

但是筆者團隊介入後,發現,當事人的行為屬於職務侵佔(非法侵佔自己保管的公司財物),不是盜竊罪,而且,被侵佔的物品都是廢品,應該按廢品來計算價值,總共價值只有幾百元,能夠賣出去十幾萬元是因為當事人有加工行為,“變廢為寶”了,而職務侵佔罪的追訴標準是6萬元以上,這些被侵佔的廢品價值遠遠沒有6萬元,因此,筆者團隊堅定的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把相關意見寫成文書交給檢察院後,檢察院當即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當事人的決定,當事人被取保候審後,偵查機關將案件撤銷。

此案中,律師的作用就是發現辯點,挖掘辯點,說出辯點,進而實現專業、精準的辯護,幫助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而不是去試圖和司法機關搞搞關係,那樣只能害人害己,難得善果。

比如一些故意傷害案件,不是第一時間找專業律師辯護和被害人溝通賠償和治療事宜,而是輕信包贏律師的承諾,花了幾十萬去走門路。結果最後,錢花完了,連被害人最基礎的醫藥費都無力支付,失去了被害人諒解這一重要量刑情節,連法官都會說,明明是一起簡單案件,你卻有關係,害人害己,可謂是請個律師害自己。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一句話撂這,保證案件結果,承諾包贏的律師不是壞就是蠢。如果換個場景,你到醫院交了費用,讓醫生保證病人能治好,你說醫生能不能保證?

拿到一個具體案件上來說,有一方勝訴,就必然有一方敗訴,如果兩方律師都承諾了包贏,那麼必然有一方就是騙子,也就是說,一旦有律師給你承諾包贏,那麼你遇到騙子的幾率至少是50%。

律師保證不了案件結果不是他不想保證,而是他不能保證。沒有律師不想案件勝訴,不想包贏,這樣接案件就能接到手軟。但作為一個有職業道德、認真負責的律師,他應該給你提示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從專業上給你分析案件的情況,幫你選擇合適的訴訟策略,但就是不能保證案件的結果會怎麼樣。

律師不能保證,主要是因為訴訟的結果,受諸多因素所影響。如證據情況、法官傾向性、審委會意見、訴訟策略、律師的專業水平、國家政策、權力干預等因素。其中有可控的因素,如訴訟策略和律師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還有不可知因素,如審委會意見、權力干預等。還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證據材料的取得、法官對案情的理解和傾向性、甚至於承辦法官的心態情緒等。

在這麼多因素中,律師只能著力於可知因素,優秀的律師也是在可知因素方面下盡功夫。如果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有過錯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也會受到懲罰的。如前幾個月在在廣州乃至整個國內律師界引起軒然大波的一個案件,就可以看到律師若是被認定失職的話,會遭受的後果。今年9月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項生效判決。廣州規模最大的律師所之一的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因在一個查封中存在失誤,被查封的700多萬現金未及時續封,導致錢款被全部轉走,當事人贏了官司卻執行不到錢。二審法院判令該律師事務所需承擔八成責任,賠償600多萬的損失。

律師執業自有自己的執業規範,不是算命先生,信口開河是律師執業的大忌。說實話,想要保證案件結果的當事人也沒有哪個律師願意接待和代理,這樣的當事人就應該找那種包贏的“律師”,互相傷害唄。


微言法義


.‖ 這個問,很尖銳

1,律師與當事人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想打贏官司,這是當事人的基本想法。律師也一樣,每個律師都希望自己的觀點能被法官釆納,自己代理的案子能夠勝訴。

2,律師與當事人對待目標的態度不同。當事人往往不問過程,只看結果,所以會問律師有無把握。律師更注重過程,因為過程是結果的基礎,但過程不是結果的決定因素。影響結果的原因很多,比如社會輿論、專家觀點、法律環境,以及代理人對.訴訟目標的選擇和訴訟技術的運用,當然,更重要的是主審法官的素養,包括心理狀態。因此,勝訴與否充滿了不確定的因素。所以,律師的答案永遠是“可能”,而不能保證。

3,律師不能承諾包贏。因為律師法有規定,違反時會被處罰。

4,選擇律師時需要注意的問題。首先看專業水平。這是基本要求。其次看敬業態度。這是前提,沒有好的態度事情很難做好。其三看職業道德。這方面主要看是否存忽悠的情況。此外,還要看其他方面,比如其他人對這個律師的評價等。

運籌帷幄,決戰法庭,是律師的標配。律師應當百戰不殆,但不能百戰不敗。


法海一粟


律師不會包贏官司,你證據鏈充實,事實完整,官司未必能贏,遇正義法官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你的官司必贏。遇無良法官懂法用法枉法曲解法律,你官司必輸。這就是現實,不要把希望完全寄託在律師身上,你要懂點法律常識就沒必要找律師,你連訴狀都不會寫就必須找律師幫忙,不過沒有白幫的忙,你必須要付律師費。官司的勝敗訴權在主審法官,這一點你必須清楚。



渤海BH


法官都不敢說包贏,甭說律師。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首先得看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而且,最終還有個法官如何理解、適用法律的問題。有的時候同樣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所以,律師拍胸脯說包贏,多數是在忽悠你,別上當!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提出分析意見。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律師禁止向當事人虛假承諾,律師根據委託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向委託人提出分析性意見。


指南針55066209


案件的輸贏,存在著多重影響因素,都是律師不能左右的!如果律師不包贏,恭喜你請了一個負責的律師,不為鬥米而折腰。其實,請律師只是購買一種專業法律服務,沒有人說去醫院找大夫,就要求一定把病看好!這是一個道理!雖然律師有時僅僅是說了幾句話,或者寫了一些法律文書,但這可能是他幾十年的知識經驗積累,所以,好多律師諮詢都要收費。因為,當他沒說的時候,你並不完全清楚!所以,不要苛求律師包贏,但要要求他盡心!


煙臺律師王亞斌


包不包贏實質上就是對代理案件後果負不責?有觀點說醫生不可能對治療後果負責是欠妥的,醫生對自己診治的後果負責是法定的,只有在搶救急危病人已經盡力和在現代醫學條件下不可珍斷,治療,防範的情況下才可免責。作為律師該不該為代理案件後果負責,從代理收費形式上說,一種是以件收費,1,一些律師明知委託人的主張不成立,為錢代理而敗訴應該承擔責任,2只收費不作為而敗訴應該為敗訴後果負責,3律師巳盡職盡責,但因法官不公正的原因而敗訴,律師不負責任。第二種收費形式風險代理,委託人無錢,律師對當事人的主張依法權衡,雙方約定以勝訴生效文書的一定比例付費,敗訴不收費,這就是對代理後果負責的具體表現,所以,律師對代理案件後果應該負責,但不是絕對負責,否則就失去了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的實際意義。


綠綠青山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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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說說,為什麼律師不會說打官司包贏。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是不可以對案件結果做出任何承諾的,只能根據案件事實進行提示風險及分析。

如果哪位律師跟你說案件包贏,那麼很遺憾,該律師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律師法的規定,同時至少在行業內作為律師都清楚做出包贏承諾的律師肯定不是什麼好律師。

既是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建議不要聽信任何包贏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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