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到期後繼續連任,業委會給20萬作爲獎勵,這是爲什麼?

聯合國二胎辦幹事


新聞天天有,今天的這個新聞特別奇葩,感覺有點謊謬而不太現實。既然題主能夠虛構一個問題來,那我也能夠虛構一篇文章出來哦。

作為有良心的老闆對勤懇做得好的工人個體,發點獎金獎勵下是可以也是應該的。但物業公司是個服務企業,以盈利為前提,做得好也是其本份內的工作,但個體工人和物業公司,個體老闆與業委會的角色是不相同的。

這是本人第一次聽說有小區業委會和到期的物業公續簽服務合同,並給物業公司20萬元作為獎勵這樣的新聞。這和大家一直吐槽物業公司亂收費及物業費貴的觀點相背而馳呢。

這小區及業委會的這種做法值得誇獎和推廣學習嗎?這又合情、合理、合法嗎?

由於題主在描述裡內容不多,信息量不大,好多具體的細節是外人不得而知的,僅是做物業的題主片面之辭,所以也沒法確定業委會這種做法是否經得小區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後而授權業委會去執行,還是業委會自把自為私自去決定做此事的,所以我們無法確定業委會這種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


像這小區業委會做出的這種“壯舉”,不管是合法還是違法,我想這種情況,在全國範圍內是絕無僅有的。甚至或許就根本不會出現這種事情。

所以,本人是不太相信有此事的,因為題主本身就是在物業公司工作的,極有可能是題主這個物業人對業委會的不滿,又或是嫉妒他老闆賺大錢而自己只領這點小工資,因而無中生有,挑撥離間,目的是想讓業主們對物業公司和業委會產生矛盾,引發內亂,刻意去製造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勾結”“蛇鼠一窩”,共同損害業主們的利益的假象。最後解聘他老闆這個物業公司,同時瓦解這個小區的業委會,警惕,陰謀論啊!



其實作為業主的我們,是要懂些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大家更應該知道:業委會只是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並沒有任何權力去決定小區的任何一件大事。包括小區裡公共收益的開支,只有在得到業主大會的授權下才能行使業委會的職責和權利,否則視為濫用權力,不合理、也不合法、甚至是違法行為。

作為稍懂些法的業委會主任,都不會為這點利益挺而走險的,根本不值得去這麼做。君子愛財,但應取之有道。

據本人所瞭解到的,好多小區連業委會的日常辦公經費也沒有,都是靠小區部分熱心業主捐資的,而也有很多小區是沒有公共收益的,別說20萬元,連兩萬也拿不出來呢?

當然,有的小區是有很多公共收益的,如廣告費收入,小區公共車位出租等收入,但這些公共收益往往因小區沒有業委會而被物業公司全部佔為已有。


即使小區有業委會,這20萬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有,大概這個小區的業主不會個個都是土豪吧!視金錢如糞土?要不應該不會同意業委會這樣做的,因為這20萬元不是一筆小數目,完全可多用在建設小區的設備設施上;還可對減業主的部分物業費;或者用來搞小區的文娛活動;再者可用作購買些獎品來獎勵小區裡的熱心業主,鼓勵更多業主參與到小區的事情。樹立更多的正能量。

不是說業委會不能用這20萬元來獎勵做得好的物業公司,只要經小區三分二以上業主授權同意,這是合理合法的。但業委會這樣做的真正目的是什麼?真有必要這樣做嗎?這樣做有多大的實際意義?難道真是“民意難違”?

要明白,業主們所交的物業費中,物業公司已有相當可觀的利潤了,還有其他“灰色”的收入呢?還賺得不夠多嗎?小區能讓物業公司續簽,說明該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很好,和業委及全體業主的關係也不錯的,得到小區業委會及廣大業主的滿意好評,能續簽本身就是對物業公司的最好獎勵了!


反過來,物業公司從小區裡賺了這麼多錢,在物業費上多打折扣,適當加大對小區建設資金的投入,回饋部分盈利給業主們,這才是業主們想要的“雙贏”局面。


社會共同體系


這是最奇葩的新聞了,不僅不合法,可能導致犯罪。

一個小區的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著業主利益,並不意味著想幹啥就能幹啥的。小區裡的公共收益是小區的,並不是幾個業委會人員的,每一筆支出都要業主大會認可的。

物業管理公司同小區只是一個合同關係,小區業主出錢聘用物業公司,是已經付出了所有的費用,並不是義務的,業委會拿錢獎勵,誰的錢,誰的主意?業委會不是老闆,也不是一個企業,獎勵它人就是一個笑話。



所以,根據這個情況,有可能出現了貪汙不作為了:

2,業委會的帳目收支如何管理的?

3,如果可以隨意支錢,是不是雙方通過這個途徑撈錢?

4,業委會可能存在業務不清亂作為,損害小區利益。


我將與你同行


物業公司到期與業委會續簽合同這是很正常的程序,也說明小區業主對現任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是認可的。

至於說業委會給續任物業公司獎勵20萬元,我想應該是經過業主大會同意,並授權業委會通過公共收益資金給的獎勵,這個獎勵除了對物業公司管理服務的肯定(續簽合同就是證明),另外或許有其他附加條件或其它原因給予的,否則作為小區業委會做主獎勵物業公司是不可能的。

這個消息反映了這個小區的物業管理得到了業主的認可,同時也說明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關係是可以和諧共處,對一些凌霸物業或是一些呼籲取消物業的業主來說是個正面教材,給物業管理行業樹立了良好的典範,我們所有在小區居住的業主,以及盡心盡力為小區業主服務的物業公司一定要有信心,相信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最基層的小區管理一定能夠和諧、文明、幸福、安康。


文錢社區


這個是潛在規則,你既然因為身在物業公司,建議是知道就好。

1、合同到期應該是跟業委會之前的合同到期了,如果你們繼續連任,證明你們工作還行,起碼你的領導跟業委會主任關係不錯。

2、你們公司出錢給項目那應該是你們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從來沒有公開過賬目,至於為什麼?這個給你講可能也不明白,只有物業領導知道。

3、業委會出錢給項目,這個需要仔細斟酌了。這個錢是公開給的,還是說只有你們物業公司的員工知道。如果是前者,那證明你們物業公司確實在各個方面都做的非常不錯,深得業主和業委會滿意,他們不想在通過社會招標,引進不熟悉的物業公司。但是,如果是後者那就說明有一定的利益成分在裡面。

4、我經手成立的業委會本身是沒有收入的,最多跟主管部門申請每月每人有3-5百元的津貼而已。所以能拿出20萬的業委會這個還真不多見,如果是後者我建議你可以選擇待在這家公司,既能學到很多物業管理知識,還能學到很多深層次的為人處世。

5、後話,如果業委會是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市政主管部門成立的,就另當別論。上面說的業委會主要是項目內成立的業主委員會。


物業高級顧問


物業合同到期後繼續連任

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沒有這種(連任)說辭,通俗的說續簽,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

業委會給20萬作為獎勵

1、業委會是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沒有權利給你們公司獎勵;

2、業主大會決定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服務達標考核獎勵,是可以的;

3、業委會在沒有任何業主大會授權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擅自給你們公司獎勵,屬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剛進物業行業就聽說

1、從提問的用詞,你確實是剛進門的新手哈😄

2、聽說,沒把來龍去脈搞清楚就問,職場大忌,哈哈😄,捅婁子吶哈😄

3、好好學習,天天向上。多做事少說話,哈哈😄

個人觀點,相互學習交流!


和諧社會智慧社區


我認為這種一知半解的問題是擾人視聽。

從題中的描述看,題主僅是一名物業公司的普通員工,並不知道該件事情的來龍支脈,也不知道這件事的前因後果,甚至一些描述都是連自己都說不清楚。在不清楚事情前因後果、僅僅拿出物業公司領導的會上的幾句話,也就是斷章取義,就發這樣的問題是不負責任的。

另外,一些回答問題的人,也是在自我猜測中回答的,更不可能回答清楚。在這種提問和回答都是靠猜的前提下,就會引起不必要的瞎猜了。


銳眼說小區


按常理業委會有剩餘的錢,第一綠化、做健身場地、或修改停車場。第二讓業主少邀物業費。

有可能這個小區各方面搞得非常好,就直接把錢給公司。

假如以上有疑點,那可能獎勵二十萬就是送人。剩餘物業費有多餘的不送的話,物業費又不能降,降了以後又不好提高,簡單一點就是送給公司。



業委會每月有收益而且很多,只有用出去,才能撈到好處。業委會和物管還有開發商關係都比較曖昧。物管幫開發商搽屁股,讓所有小區設備順利拖過質保期。業委會夥著物管動用維修基金,處理開發商遺留設備損壞後的維護。業委會用自身小區收入來維修物管該維護設備損壞後的維護。中間貓膩,非常大


如意171024713



美麗柯


如果是在充分競爭的前提下,公司獎勵項目部二十萬還算正常, 業委會獎勵公司二十萬只能呵呵了,八成是業委會和物業同流合汙侵佔業主權益得利,不想第三人知曉,如果換了物業就不一定了,只不過呢,你們公司做的應該還算可以,但不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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