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致文:議禮、制禮與踐禮的當代意義

按:本文原名:《議禮、制禮與踐禮的當代意義——以1943年“北泉議禮”為中心的討論》,因平臺字數所限,謹向原作者致歉。

壹、前言

周公制禮作樂,以致太平。自孔子之後,周公「禮樂教化」的形象不但受儒者景仰,更成為儒者一心效法的對象。另一方面,歷來主政者也都希望藉儒者之力,訂定合于時宜的禮制,以收治化之效。漢初,叔孫通訂朝儀,雖使劉邦「乃今日知為皇帝之貴也」,但叔孫通所訂之具體儀節,未見文獻記載,且所訂畢竟僅有「朝儀」,適用範圍不廣,影響不大。據學者考察,西晉太康年間頒佈的《晉禮》,是中國歷史上首部「國家禮典」,但也未見傳世。今所見內容完整的禮典,則是唐玄宗開元年間編定的《大唐開元禮》[1]。自《開元禮》之後,雖有《政和五禮新儀》、《大金集禮》、《明集禮》、《大清通禮》等禮典完世,但並不特具意義。因自秦代廢封建之制,直到清代,中國的政體、社會結構並無太大的改變。直到中華民國肇建,改行共和之制,國體迥異於前。再者,在中外文化交融之後,民國社會的思想潮流也與前代不同。無論就政府組織的運作或全國人民的生活依循而言,中華民國確實有編訂新禮典的需要。以後世角度省視,「民國禮制」將與「周公之禮」、《大唐開元禮》同為我國最具意義的「國家禮典」。

自民國元年(1912)起,編訂新禮制的工作便陸續展開。元年八月,公佈了分為男子禮、女子禮的《禮制》二章;十月又公佈《服制》共三章[2]。在袁世凱任大總統的民國三年(1914),內務部設典禮司,且有「禮編訂會」,再改置「禮制館」,由徐世昌任館長。「禮制館」先後《祀天通禮》、《祭祀冠服制》、《祭祀冠服圖》(以上刊行於民國三年八月)、《祀孔典禮》(民國三年九月)、《關岳合祀典禮》(民國四年五月)、《忠烈祠祭禮》(四年五月)、《相見禮》(四年六月)等七種[3]。其中,除《相見禮》中載有與一般人民相關之禮節外[4],其餘皆為國家祭祀之禮典。在袁氏帝制失敗後,禮制館及其所編禮制,皆被新任國務總理段祺瑞廢止。

孫致文:議禮、制禮與踐禮的當代意義

北洋政府時期制定的《祀天通禮》

民國十六年(1927),為修訂「民國禮制」,北洋政府「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張作霖下令開設「禮制館」。禮制館於十一月十七日開館,由國務總理潘復兼任總裁,內務總長沈瑞麟兼任副總裁,聘請江瀚、王式通為總纂。禮制館所擬禮制分為吉、兇、軍、賓、嘉,編成《中華民國通禮草案》[5]。及至民國十七年(1928)北伐完成全國統一,禮制編定的工作更加積極、全面,內政部、教育部曾多次草擬、修訂《禮制草案》、《服制草案》。至民國卅二年(1943)專為制定禮典、樂典而設的國立禮樂館在重慶開館,議禮、制禮更具規模。次年(1944),時任考試院長的戴季陶,應國民政府蔣中正主席之命,召集官員、學者於四川北碚縉雲山下之北溫泉召開會議,討論訂定《中華民國禮制》相關問題。該次會議之結論,刊印為《百泉議禮錄》。

關於「北泉議禮會議」及《中華民國禮制》之研究,現今所見不多[6]。其中,闞玉香於2007年所撰碩士論文《北泉議禮初探——的形成與評價》,不但對北泉議禮之經過考察詳盡,對當時人士之反應也有分析。《中華民國禮制》雖未正式公佈施行,但當時議禮、制禮的過程與成果,卻是最具體的「經典應用」、「經學實踐」事件。別於闞文之精於史實鉤稽,本文擬以「北泉議禮」為中心,藉由重理當日議禮者的意見,省思「議禮」、「制禮」、「踐禮」的當代意義。

貳、史事的補白

民國卅一年(1942),行政院通過設立國立禮樂館。次年(1943),正式於重慶開館,由時任教育部政務次長的顧毓琇兼任首任館長、禮制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館設禮制組、樂典組、總務組。禮制組主任為盧前(冀野),樂典組主任為揚仲子(蔭瀏)。開館後,曾召開「禮制談話會」,先就民國廿七年(1938)內政、教育兩部修訂之《禮制草案》初步研討修正,為十一月二日“北泉議禮會議”之準備。其民國卅三年(1944),監察委員汪東接任館長之職,持續蒐集禮、樂資料,並修訂《中華民國禮制》次年,禮樂館再邀「禮制談話會」之成員與中央大學、復旦大學學者,召開為期兩日之「禮制審議會」。在汪東主持下,邀集李證剛、殷孟倫、高明等人,編成《中華民國通禮草案》一卷[7]。《草案》編成,未遑公佈而中國大陸易幟。此草案,臺灣各公私圖書館竟未見庋藏。

「北泉議禮」之後,國立禮樂館除編印《北泉議禮錄》一冊,又於民國卅四年(1945)復興節(12月24日)發行《禮樂》第一冊,分「禮之部」、「樂之部」,收錄館員研究、訪查之結果,並附載「國立禮樂館禮制審議會記錄」。此刊目前只見一冊,似未再出刊。除此,禮樂館又發行《禮樂半月刊》,自民國卅六年(1947)三月十五日創刊,至卅七年(1948)二月三十日,共發行二十四期[8]。此刊首期,刊有館員殷孟倫所撰《論禮樂館之設置及其使命》一文,對了解禮樂館之成立與任務頗有記述。刊中,除刊載禮學、樂學相關論著,亦偶見對《北泉議禮錄》內容之評析。

闞玉香曾據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所藏國民政府舊檔,鉤稽國立禮樂館之設置經過,對「北泉議禮」召開前後官方文書之往來,掌握頗為齊整。其中,「國立禮樂館禮制談話會記錄」,即僅見於第二歷史檔案館所藏文書中。位於臺北的中華民國國史館,雖藏有《國民政府檔案》,但似有闕。其中《禮制服制草案》(典藏號:001-0516000-0002)即為民國卅二年(1943)八月廿一日至卅三年(1944)四月一日內政部部長周鍾嶽、教育部部長陳立夫、考試院院長戴傳賢呈送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的來往文書。這號文書,皆為除呈文外,皆為軍事委員會侍從室擬辦、上呈之籤稿。正式發送之公文,或許即為闞玉香於南京所見之舊檔。慶幸的是,國史館所藏此號文檔中,有一件封面標示民國卅三年(1944)二月七日的《修訂禮制草案》一冊。此本是陳立夫呈送《禮樂製作報告》時的附件,其中內容為“北泉議禮”後修正之婚、喪、祭、相見禮草案,與《北泉議禮錄》不同,足供考察議禮前後之意見。

除上述之外,關於「北泉議禮」的相關資料十分零散且罕見;參與其事的官員、學者雖不乏名家,但對制禮的前後經過,卻少有記錄。唯有戴傳賢撰有《學禮錄》三卷並曾刊印,流傳較廣。該書首卷為《禮制通議前編初稿》,是為《中華民國禮制》撰寫之《通議》;原擬撰寫六則,惜僅成五則。卷二為《讀禮札記》,是戴氏讀《禮》、習禮之心得。卷三為「北泉議禮」前後與教育部部長陳立夫、銓敘部部長賈景德、內政部部長周鍾嶽談論禮制、服制的書信。戴氏於《學禮錄序》首句即言「中國為禮教之邦,而禮為吾家先人所獨專之事」,相似的話語,數見於戴氏文章中,西漢時大戴、小戴傳《禮》,戴傳賢則儼然以承繼「家學」為任。

除戴傳賢之外,其他參與議禮、制禮者,於文集、傳記中都甚至提及「北泉議禮」或任職禮樂館之事。據個人所見,現今旅居美國的張充和女士(著名曲家,夫婿為美籍漢學家傅漢斯),在幾本憶往的著作中,都曾提及於重慶禮樂館樂典組任職的工作情形和交遊,但多屬師友交情,與禮樂製作關係較少。[9]

經翻檢、查索,於《國民政府公報》、《內政公報》及當時各種公、私刊物中,檢得資料數筆。謹先按年月先後附錄文末,以備查考。

叄、觀念的探析

在「北泉議禮」之後為期兩日的「禮制審議會」中,禮樂館汪東、盧前等人與官員、學者再次審視禮制問題。據第一次會議記錄所載,會議開始時,館長汪東與禮制組主任盧前都於報告中明確指出,此次審議會的焦點在北泉會議中最紛爭的“喪服”問題。在與會者展開討論之前,盧前歸納提出十二項議題:(1)長喪短喪原則之確定。(2)姻親血親據羅馬法,與國情頗有不合。禮又不能違,此問題如何解決?(3)喪禮究竟以何為依據?是否依《開元禮》?(4)制喪禮之條文用何形式?(5)妾之地位,現行法不予承認,於禮中將如何處置?(6)元首之喪國民如何服喪,尚無明文規定。(7)神主靈位應保存否?(8)邊疆各族禮制應畫一否?(9)我國喪服尚白,西俗黑紗制是否可改?(10)喪服喪制,《北泉》用斬衰齊衰等字樣,應廢否?(11)「已嫁夫從夫居」字樣解釋上有問題否?至於第12條,墨色較淡,字跡不清,只依稀可辨「喪服」二字,其下則似為「夫婦」。(《禮樂》第一冊《附載》頁一下/二上)這些問題雖然都環繞著喪服問題,卻頗能呈顯「北泉會議」前後議禮、制禮所觸及的核心問題。以下試加討論。

(一)制禮依據

盧前所提「是否依《開元禮》」之問,其實也是針對喪服而發。因章太炎曾撰有《喪服依開元禮議》一文,其中有言:「定喪服者凡四家,一曰《禮經》,二曰《開元禮》,三曰明《孝慈錄》,四曰《清通禮》。唐、明之間,宋世尚略有更定,合之前四,共為五家。」(《太炎文錄續編》[10]頁36)章氏認為,《禮經》是「封建世卿」時代的制度,秦漢以下已不適用;「『清禮』既不可用,而輕議禮者又多破碎;擇善從之,宜取其稍完美者,則莫尚於《開元禮》矣。」(同上)章氏且據此編有《喪服草案》,以駁正民國十六年(1927)北洋政府「禮制館」所擬《中華民國通禮草案》中的喪服制度[11]。章氏在《喪服依開元禮議》一文開端,便不假辭色地說:「國家昏亂,禮教幾於墜地。然一二新學小生之言,固未能盡變民俗。」(同上,頁35)。或許正因此,參與國立禮樂館議禮、制禮官員、學者,似乎不敢大意,以免坐實「新學小生」之譏。在八月十九日的第二次審議會中,盧前即明提請與會者討論“禮之形式應以何為根據”的問題,他說:

太炎先生有“喪禮依開元禮議”,成為一種有力主張,但彼時為孫傳芳得勢、軍閥盤踞之時,於今是否適用,有待商討。今禮制似有三條路可循,一為縱的依中國歷史上沿革的禮制,二為橫的參考國際情形,三本太炎先生說指定,以《開元禮》為依據。(《禮樂》第一冊,頁六下)

《開元禮》為唐開元年間,以《貞觀禮》、《顯慶禮》為基礎修訂而成的一部通禮。唐代的政治體制與社會背景,與民國三十年代的局勢大不相同;盧前在提出「是否依《開元禮》」的議題後,似乎並未引起共鳴;會中只有汪東與陳石珍對此發表意見,且都較關注「中國禮」與「國際禮」的權衡關係;亦即在盧氏所謂「縱的」與「橫的」兩者之間斟酌損益。如汪東即推闡戴傳賢之意,在「趨同」與「存異」之間取得平衡:

有關國際者如外交節、軍禮,以至相見禮,宜趨於大同;其餘婚、喪、祭禮等與國際無干,可以保存本有。(《禮樂》第一冊,頁六下)

在此大原則下,卻不免要有個別情形之考量;盧前便舉例,認為「中外人結婚」、「國葬、公葬」即與國際禮制有相關。於是,汪東修正了原初一分為二的態度,認為制禮時一則「可斟酌國際禮制,然亦不必全倣外國」,再則可以因地制宜,「在中國即用中國禮」。陳石珍則又在「因地」的考量外,補充了「因時」的原則:「牽涉到國際性者,可顧及國際性;將來情勢演變,,再加修改。」此說,不但被主席汪東稱許為「公平之論」,更未見他人發言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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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泉議禮錄》舊影

參酌國際禮儀,在「北泉議禮」過程中,表現得特別明顯。民國卅三年,學者羅香林即曾呼籲:新時代制禮,「必以國禮、民禮、國際禮三端為標準」[12]。而於「北泉議禮會議」召開期間(民國卅四年十一月五日)戴傳賢曾致函陳立夫,希望特別邀請外交部“詳知各國儀制習俗”的人員與會,他在信中說:

蓋此次考慮各種問題,……許多事都要求得一個行之全國而無弊、共諸世界而皆通的道理儀節。即以外交部所擬的「國民外交常識」,其中大半都是任何國民日用尋常應學、應作之事。惟許多要緊問題,當未涉及。而且此種言行規模,大都不能只叫他是對外交際常識。……行之議定「國禮」、「民禮」,似乎處處有顧及國際共同生活之必要。[13]

戴傳賢向陳立夫推薦邀約之人,正是外交禮節的外交部次長鬍世澤[14]。民國卅二年( 1943 ),胡氏曾撰寫〈外交禮節〉[15],向大眾解說接待、會晤、酬酢、慶弔、一般宴會五類禮節。事實上,外交部編有《外交禮節》,已經國民政府於卅二年七月十九日核定並頒佈刊行[16];而《北泉議禮錄》所載《中華民國禮制》草案也將國府公佈刊行之《外交禮節》納入,以之為〈賓禮篇〉第一節[17]。

除了在賓禮中納入國際禮節,歷次釐訂《禮制草案》,也於討論婚禮、喪禮時考慮到已流行於中國的西方儀節。民國二十年( 1931 )十一月三日內政部禮俗司科長尹光勳於中央廣播電臺報告「釐定婚喪禮制之商榷」時,即提及:「結婚儀節,取世俗通行之式。交換戒指,流行已久,存留紀念,用意良美。 ……廢之無關弘旨,留之以存習慣。」[18]《中華民國禮制》草案〈嘉禮·第八章婚禮·第三節結婚〉所載儀式中,則將「新郎、新婦交換飾物」列作第十五項儀節(《北泉議禮錄》頁廿二上)。至於喪禮儀節裡,如何看待佩帶黑紗的「西俗」,則屢經討論之後,有了調適、折衷之道。

前引尹光勳的廣播講說中,對「黑紗」問題曾說:

喪服之用白,自周至今,沿而未改。近有倡改用黑色之說,惟任何色素,不過表示齊一與哀悼之意。苟無封建色彩,似無庸棄數千年相沿之習慣,而另定故制。 …… 惟臂纏黑紗,為哀悼之表示,輕而易舉,似屬相宜。(頁95 )

代表內政部「禮制編訂委員會」發言的尹光勳,對此問題的最根本的態度是「禮取其宜,適而已矣。」(同上)但《中華民國禮制》草案〈凶禮·第一章喪禮·第一節通用喪禮·第八目喪服及喪期〉中,雖於第一款指明依循中國傳統五服之制「各分正服、義服,以麻制用」(頁 38 下),又於第十一款規定:

出殯後服喪期未滿者,除行禮時外改用素服。但應於左肘以下纏黑布一道誌哀,服期滿,應行禮釋服。(頁 39 下)

這是兼採傳統喪服與西俗黑紗的作法。然而,「北泉議禮」之後的審議會中,與會者又對「黑紗」之制有所討論,並作了新的決議。會議主席汪東首先提出:「現在是否仿歐西之黑紗制度,待商。不過,外交官、軍官恐仍須佩黑紗。」言下之意,於當時社會中,傳統喪服施行上已有不便。經一番討論後,與會者認為「我國喪禮用白,不必強隨西俗」,眾人傾向將「黑紗」改為「白紗」,並按服制輕重,分為三種尺寸。至此一步,已不僅是「兼採」中西禮制,而是融合中西、另成新制了。

此一討論,看似瑣碎,但卻關係大體,頗能呈顯與會者的根本態度。「制禮」在他們的心目中,顯然不必再拘執於某一部典制。不僅無須再依《開元禮》,即便是《禮》經,也不再具有絕對權威。為了適應新時代的需要,已由「議禮」,進而直截「制禮」。這一傾向,在「北泉議禮」對「喪服」的討論,尤其明顯。

(二)制禮需求

戴傳賢在為《中華民國禮制》撰寫的〈禮制通議前編初稿〉第二則「禮之定義與其源流」中,曾立一目「禮者,履也」,其文有云:「禮尚實踐,不尚空文」;又立「禮者,宜也」一目,雲:「今時不同於古,而中國之天時、氣候、歷史,不同於外國。現代中華民國之禮制,既不能盡同於古,亦不能盡同於外國。雖有所因,而必有所損益,此宜之義也。」(《學禮錄》卷 1 ,頁 2下 -3 上)這些觀點,固然不是新奇之論,卻是當時議禮、制禮不可或缺的基本信念。官方制禮固然具有「導民化俗」之目的,但如何在「化俗」、「矯弊」的期待中,議訂出適應國情、切合需求,且又確實可行的禮制,實非易事。何者可「從俗」,何者又應「革弊」;其間取捨,不易掌握。且看前揭盧前提出的問題中,小者如「神主靈位應保存否」,大者如「長喪短喪原則之確定」,都與此一考慮有關。

在「北泉會議」之前,編訂禮制的討論過程中,即已面臨存廢取捨的難題。例如民國二十年( 1931 )尹光勳〈內政部釐定婚喪禮制問題之意見〉的廣播談話中,即曾提及:

「招魂」之舉,跡近迷信;「魂帛」之設,類似重複。均宜刪去。然既殮之後,設靈位使靈有所依;臨葬之際,設銘旌使人有所識;既葬之後,設木主使神有所憑。皆情理之常,禮順人情,未可勿略。(頁 95 )

此一方面考慮應「去除迷信」,又應「避免重複」,但又同時考慮「情理之常」;制禮者自不能以個人之好惡或有限之閱歷而橫加決斷。據尹氏的發言,當時內政部禮俗司的立場,似主張保留神主之制;雖如此,神主存廢問題,仍在國立禮樂館引發討論。「北泉會議」後國立禮樂館召開的第二次審議會中,陳石珍認為「現在用神主者恐很少」,學者魯實先立刻反駁「有,有。」(《禮樂》第 1 冊,頁 5 下)但即便有,神主的型態、存放處,仍與民國之前有異。汪東便說:「家廟將來自不會有,神主置於何處,確為問題。」盧前也說:「將來牌位恐亦難保存,以小家庭日益普遍也。」即使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不便,但神主的意義卻又不容否認;盧前說:「神主佔地位置小,可以紀念祖先,似有可存之意義。」既是如此,則必須有損益折衷之道,因此汪東說:

神主,舊日為永久保存,現在可不加規定,聽憑自便。牌位仍可要,三年之喪供三年,一年之喪供一年,然後付火。如神主規定保存,將來勢仍不能實行。且神主向歸大宗保存,並非人人皆有;惟祖宗名字不可不知,以後趨向小家庭,仍可掛宗支圖。(《禮樂》第 1 冊,頁 5 下)

在《中華民國禮制》草案〈吉禮篇.第一章祭祀.第三節家祭〉中,並未提及神主之設置;但在〈凶禮篇.第一章喪禮.第一節通用喪禮.第六目出殯〉中,則有云:「舉殯時,先立木主,家屬就木主前行移靈禮」(《北泉議禮錄》頁38 下)但出殯之後、守喪期間應如何安奉神主,則無一言及之。

在喪禮儀制中,與時代改變關係更密切的,則是喪服、喪期制度;此問題,也是民國以後議禮的焦點。民國卅二年( 1943 )八月十六日,內政部長周鍾嶽呈文,請示核定施行民國卅一年( 1942 )刪增之《禮制草案》與修訂之《服制條例草案》。[19]簽呈送上後,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採納了侍從室第二處主任陳布雷等幕僚的擬辦意見,指出兩項修改意見,其中之一即謂:

父母之喪,仍定三年;夫妻之喪,定為一年,在服喪期內,停止婚嫁,雖沿古制,而社會習俗,早多變更,衡諸戰後人口政策,服喪時期,似宜斟酌予縮短。[20]

戰時、戰後的「人口政策」,成為當時制禮喪期長短的主要考慮因素。此固然符合「禮,時為大」的基本原則,但喪期長短決定的效應,絕不只有人口問題。甚至可說,在「議禮」時,人口問題不應是決定喪服、喪期制度的關鍵因素[21]。即使蔣氏有此批示,但同年( 1943 )十一月二日召開的「北泉議禮會議」中,與會者仍議父母之喪為三年(《北泉議禮錄》頁 38 下)。至於夫妻之喪,舊制妻對夫斬衰三年,夫對妻齊衰期,「北泉議禮」後所訂《中華民國禮制》草案卻同定為「齊衰三年」(《北泉議禮錄》頁 39上)《修訂禮制草案》( 1944年)則仍定為一年,換言之,不但未依指示縮短對父母、對夫、對妻的喪期,反而較《禮制草案》喪期更長。

「北泉會議」後《修訂禮制草案》( 1944 年)中所列喪服說明表,對父母之喪,作如下說明:

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舊制定父母之喪為三年。今歐美信奉舊教之國家,於父母之喪亦有長期之服者。吾國千年以來素重孝道,對於父母服喪期似不宜變革,故本草案仍主三年持服以崇孝思。[22]

在此問題上,議禮者的態度有兩種可能,一是遵從經典(《儀禮》),不向現實(局勢、政治指令)妥協;二是在認真考慮「制禮」的意義後,訂出合宜的禮制。《草案.說明》中所謂的舊制,「系以《大清律例通考》所載〈喪服圖〉為根據」,而非《儀禮》[23]。據「說明」所示,維持為父母服三年之喪,是基於「重孝道」、「崇孝思」的考慮;為增加說服力,甚至還以「歐美信奉舊教之國家」為映襯。至於定夫為妻、妻為夫同為一年,則是基於「男女平等」的時代思潮。綜合此二條說明看來,議禮者應是考慮「禮」的作用,而非盲目的遵古或變古。

為父母所服喪期,在議禮時引發較多的討論。此問題之表面,是盧前所謂「長喪短喪原則」的討論;深層,則又涉及家庭倫理觀念之轉變。

章太炎即曾批評《孝慈錄》「為母斬衰三年」的改制,他說:

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喪紀之正,而服術之至文者也。生民之統,繫於父,不繫於母,故服制亦殊。 …… 明製為母服亦斬衰,於是齊衰三年之服遂絕,此為不知服術者。(《太炎文錄續編》頁 37 )

血緣系屬、家庭中心,於古時以父為重,服制因而有別於母;章氏所言,允合於《儀禮》「尊尊」之意。至明代,明太祖直言「母之服期,不近人情焉」(〈御製孝慈錄序〉),雖不至於要扭轉系屬關係,但更重視服制「親親」之意。及至「北泉議禮」,則家庭倫理觀念已稍改變,「父,至尊也」的觀念不似以往強烈;因此,服制與親情之關係,或許成為優先考慮的要素。

為父、為母喪期問題,固然有上述的考慮;為夫、為妻喪期問題,也與此相關。以現代話語言之,即所謂「男女平等」。[24]即使同意主張打破「夫,至尊也」的觀念而言夫、妻平等,仍可以有夫為妻、妻為夫同為三年或同為一年的兩種作法。曾擔任首任禮樂館館長的顧毓琇即發表意見認為:

夫妻之喪,北泉議禮時曾有三種主張,或主同服一年,或主同服三年,亦有主張維持舊制者。今日最好廢除舊制,就三年、一年,決定一種。(《禮樂》第 1 冊,頁 3 上)

為適應新思潮,舊制不在考慮之列; 而三年、一年兩種選項,在「北泉議禮」前後,則各有支持者。《修訂禮制草案》( 1944 年)採一年之制,其說明是:

舊制妻對夫服喪三年,夫對妻服喪期年,此係以男性為中心之結果,與今日男女平等,夫妻共營生活之旨不符。本草案一律改為一年。[25]

至於《中華民國禮制》草案,夫妻之喪則皆定為齊衰三年,「首尾二十七月而除」(《北泉議禮錄》頁 38 下)。同定為三年的理由,首先是考慮妻在夫死之後,若有遺腹子,則須於生子後照料幼子十四個月,至「免於母懷」的階段,才能除服改嫁。進而,又基於夫妻之平等的原則,將夫為妻服喪,也定為廿七月[26]。由此看來,議禮者顯然是據「禮」的實際作用考慮夫妻喪期。然則,在家庭之中,即使不論父母間、夫妻間尊卑的問題,仍不能無視上下兩代的尊卑問題。若為父母與為配偶皆為三年,則無法明顯有別。[27]

或許正有上述育兒考慮,又要能與為父母服喪有別,出席禮制審議會的官員、學者們排除了「一年」的選項,而突有「夫妻之喪二年」的創制;陳石珍提議:

父母之喪三年,二十七月除服。夫妻之喪二年,十八月除服。(《禮樂》第一冊,頁 3 下)

此議一出,兩位任教於復旦大學的學者魯實先、陳子展皆表示「有道理」,其他與會者也未見反對。汪東便總結說:

夫妻之喪,大家意思特創一例,定二年,即十八月,亦無不可。二年實即「倍大功」;「倍大功」之稱不妥,故以稱二年為當。(同上)

紀錄者於此段文字後又加「眾表同意」一句。

據此看來,議禮者似已不再拘執於「斬衰」、「齊衰」等固有服制用語,著重考慮喪期問題。再者,議禮者的「二年喪」的創制,則可說是「禮以義起」、「緣情制禮」的具體表現了。[28]

(三)制禮目的

民國廿五年( 1936 )十二月廿七日內政部禮俗司司長陳念中於廣播中講說〈中國禮制之特質與今後之趨向〉,其中有言:

我國禮制固極繁複,但它的內容常是「詳於君上,略於臣民」, …… 制禮的對象不為全民眾著想,不能將禮治基礎建築在整個的社會上,這是我國過去禮制的最大缺陷,也就是現在我國固有的禮樂制度的崩潰的原因。[29]

議禮的目的,即在於訂定切實可行的禮制;如果苦心所訂之禮制不能普遍施行,則「禮制」徒成虛文,也就失去制禮的意義。內政部《修訂禮制草案·禮制草案原則.總綱》( 194 4 年)第二款,即明示「禮制須具因時制宜之精神,不得與時代相違背」[30];「北泉議禮」的成果《中華民國禮制草案.總綱》第七條則又說得更詳細:

禮貴四宜: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俾一切禮儀,悉能與地位時間相應、職務工作相合,經權常變,各如其分;因革損益,鹹適其宜。(《北泉議禮錄》頁 42 上)

若比較民國十九年( 1930 )內政部擬定之《婚喪禮草案》與《北泉議禮錄》所載《中華民國禮制》草案中之〈嘉禮篇.第八章.婚禮〉,即可見議禮、制禮者在數年間「經權常變、因革損益」的差異。

內政部「禮制服章委員會」所擬定《婚喪禮草案》中,婚禮有十二項儀節:

(一)議婚;(二)納幣;(三)請期;(四)戒賓;(五)親迎;(六)成婚;(七)合巹;(八)謁見;(九)饗婦;(十)禮賓;(十一)謁祖;(十二)覿見外舅姑。[31]

《中華民國禮制》草案中的婚禮,則只有三項儀節:

古之六禮,所以敬慎重正,成男女之別,立夫婦之義,蓋慎其始也。古今世殊,禮儀或異,其義則一。今定婚禮為訂婚、請期、結婚三節;存敬慎之意,其儀則簡於古,蓋有不同,則有取於優生之旨,凡以蕃種姓而已。(《北泉議禮錄》頁 20上)

大幅減省古禮,一則為求簡便易行,再則也反應了當時社會不同於周代的「婚禮」觀念。

制禮的切用考慮,還表現在與「法」的互補關係上。例如《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但當時社會仍有蓄「妾」的事實,而《民法》又允許以「認領」方式認可「非婚生子女」的父子關係。因此,在《中華民國禮制》中〈凶禮篇·第一章喪禮·第一節通用喪禮·第八目喪服及喪期〉下便有:

第四款:認領之子女,對父母及生母,斬衰三年正服。

第八款:婚生子女,對於所認領子女之生母之喪,為小功五月。但以其與父永久共同生活者為限,義服。(《北泉議禮錄》頁 39 下)

《修訂禮制草案》( 1944 年)中則又有:

認領之子女,對於父所認領其他子女之父母,其服喪期依前條之規定。[32]但其他子女之生母,亦以與父永久共同生活者為限。

所謂的「與父永久共同生活」之「認領子女之生母」,實即法律中已不承認之「妾」[33]。雖然內政部《修訂禮制草案.禮制草案原則.總綱》( 1944 年)第一款即明示「禮制不得與法律牴觸」,但從議禮者為實際存在的「妾」、「妾之子」所訂之喪服之制,正可說明「禮以濟法」的精神。

肆、結語

在國民政府官方倡議「制禮」之時,社會上即有正反意見,其中有鼓吹支持者[34],也有極力批評者[35];當然也有從不同角度評論《北泉議禮錄》之得失者。在《北泉議禮錄》公佈後,學者鄧子琴[36]曾提出這樣的商榷:

蓋以現行法律論之,根本不必談喪服。以禮俗而論,男女情況不同,禮服自有差殊,與平等原則無關。以將來禮俗而論,吾人俟其自然演進,不必預為制定。以現在禮俗而論,則家屬關係,大抵與前不異。《議禮錄》意在使女子平等,實則加重女子之服,愈不平等也。(〈讀北泉議禮錄〉頁 29 )

禮、法何者優先之問題,以及禮、法性質、作用異同之問題,在議禮的過程中經常觸及。參與「北泉議禮」的前輩們,既想彰顯「禮」之意義與作用,又不得不顧及「法」之權威地位。由於《民法》已採用羅馬法的親等計算原則,制定喪期、喪服制度時,便與當時新樹立的親屬概念格格不入。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親等皆屬「血二」,內政部擬定《禮制草案》時即據此原則訂定為祖父母、外祖父母服喪皆九月。[37]參與「北泉議禮」的學者,則有不同的意見,所訂喪服,為祖父母服齊衰期(首尾十三月),為外祖父母則為大功九月。對此問題鄧氏即質疑:「豈以今之法律,距離中國社會實況太遠,而禮俗又不能太離現實,故不得不有所遷就歟!」(同上,頁 2 8 )兩者若無法兼融,則誠如鄧子琴所言,本不必秉持「法」之概念以制禮。

在局勢變動的時代,「議禮」引發社會菁英文化省察的意義,或許比「制禮」揭舉的教化意義深刻。《中華民國禮制》雖未能定稿、頒佈,自然也不必引以為憾。畢竟,「吾人俟其自然演進,不必預為制定」或許才是最適切的態度。

民國卅七年( 1948 )禮樂館撤館前,雖已編定《中華民國通禮草案》一卷,但因「國事驟變,未遑公佈」[38],民國制禮之事未盡全功。然而,議禮、制禮的工作未成絕響。由於性別平等觀念日益普及,民國九十四年( 2005 ),內政部委託學者劉仲冬主持「我國婚喪儀式性別意識之檢討」計劃,舉辦多場座談會;[39]次年( 2006 )五月五日、十一日,內政部民政司又舉辦「國民禮儀範例 ──婚喪禮儀檢討」北區、南區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40]民國一百年(201 1 )九月十三日至十月十四日,民政司又公佈《喪禮儀節手冊(書名暫定)》初稿,以彙集各方意見。[41]又據報載,內政部曾擬議新置「宗教及禮制司」,以制定、管理宗教與禮制行政問題。[42]無論以「禮俗」、「禮儀」、「禮制」稱之,皆可顯見:順應時代之變遷,至今仍有議禮、制禮之需要;而「北泉議禮」引生關於依據、需求、目的各方面討論,及《中華民國禮制》制定的成敗,皆可作為今後議禮、制禮的明鑑。

作者:孫致文,臺灣中央大學中國文學系助理教授。本號經作者授權發表,轉載請聯繫原作者。本號發表時,部分注引略加刪減,謹向原作者致歉。


[1] 甘懷真指出:“國家禮典的成立是中國史的一項特色。所謂國家禮典,是由官方編纂,並以皇帝名義頒佈的禮儀書,其內容包含官府與私家的禮儀。其關鍵處在於國家禮典亦規範一般的日常生活,故與‘朝儀’不同。在中國歷史上,國家第一次頒佈禮典可溯及西元第三世紀後半期的西晉武帝太康年間,是為‘晉禮’。而今天我們能夠看到的完整國家禮典則是編於八世紀前半期的《大唐開元禮》,學者多謂開元禮的編成公佈是自晉禮以來,國家禮制的總結。”參見甘懷真《制禮概念的探析》,《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中國古代政治史研究》(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4年),頁83。

[2] 參見楊志剛《中國禮儀制度研究》(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頁247-249。

[3] 合為《民國禮制七種》,臺北:中研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藏。

[4] 《相見禮》包括:官民見副總統禮、文武官敵體相見禮、文武僚屬見長官禮、人民見長官禮、人民敵體相見禮、卑幼見尊長禮、弟子見師長禮、女子相見及男子女子相見禮。

[5] 今有民國十七年(1928)《禮議》(第一期)一冊,載錄《禮制館開館紀事》、《禮制館官制》、《禮制館辦事規則》、《禮制館職員錄》等文,詳述禮制館成立經過與規章,又有《昏禮草案》、《昏禮修正案》、《冠服議》、《增定製服議》、《鄉飲酒議》等禮制草案或專論。經查,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藏有油印本《中華民國通禮草案》一冊。

[6] 《北泉議禮錄》,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均有藏本。

[7] 參見高明《禮學新探·弁言》(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78年),頁1。

[8] 《禮樂半月刊》,臺灣圖書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雖都有收藏,但皆非全帙。幸得武漢大學友人協助,得一至廿四期完整複印件。謹此志謝。

[9] 如張充和口述、孫康宜撰寫的《曲人鴻爪》(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中,便收錄汪東、盧前、楊蔭瀏的題字,並記述與此三人交往之舊事。近時,又有蘇煒《天涯晚笛:聽張充和講故事》(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年)一書,其中談及禮樂館之典故、軼事較多。

[10] 《太炎文錄續編》,《章太炎全集》冊五。上海:上人民出版社,1985年。

[11] 民國十七年(1928)《禮議》(第一期)中未見“喪服制度”相關記載,無法據此以比對章太炎的主張。

[12] 民國卅二年(1943)冬,羅香林在中央秘書處國民月會講說“制禮與作樂”,講辭《制禮與作樂》載於《風物誌集刊》1944年第1期,頁2/3。引文見頁2。

[13] 戴傳賢致陳立夫信函(十一月五日),未錄入戴氏《學禮錄》;2011年6月3日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2011年春季拍賣會“紀念辛亥革命100週年名人墨跡”專場拍品有此件。圖片見博寶藝術網http://auction.artxun.com/paimai-67265-336321716.shtml ( 2013年 9 月 28 日瀏覽)。

[14]在上引信函中,戴傳賢推薦稱許外交部次長鬍子澤「經歷最多,而處事和易,見事明通,慮事周到」,希望陳立夫「特別直用電話特別約鬍子澤來會」。其後,胡氏確實參與了「北泉議禮」會議;在盧前所撰〈北泉議禮記〉一文所臚列的與會者中,便有「外交部胡次長世澤」。胡世澤,別名子澤、壽增,曾任外交部亞洲司司長、外交部常務次長。參見劉壽林等編:《民國職官年表》(北京:中華書局, 1995 年),頁 132。

[15]該文,先分正、續兩篇,分別發表於《中央週刊》 24期, 1943 年, 25-26 期(合刊),1943 年;又完整發表於《中原》 9 卷 1-2 期(合刊), 1944 年。於《中央週刊》刊佈者,未完。

[16]國民政府指令,渝文字第一 ○ 九四號;見《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五八九號(民國32 年07 月 21 日出版),頁20。

[17]《北泉議禮錄》所錄,計有第一節接待、第二節會晤,第三節酬酢,第四節慶弔;但只錄節目,「文詳原書,茲不備錄」(頁 33)。

[18]見(不著撰人):〈國內要聞.內政部釐定婚喪禮制問題之意見〉,《中華法學雜誌》,12 卷 2 期, 1931 年,頁 94 。

[19] 「周鍾嶽、陳布雷等呈禮樂製作報告及禮制服制草案辦理情形」( 1943 年 8 月 21 日~ 1944年 4 月 1 日),〈禮制服制草案〉,《國民政府檔案》,國史館藏,典藏號: 001-051600-0002 。

[20] 軍事委員會侍從室第二處主任陳布雷簽呈機秘(乙)第 59319 號( 1943 年 8 月 31 日),「周鍾嶽、陳布雷等呈禮樂製作報告及禮制服制草案辦理情形」 ( 1943 年 8 月 21 日~ 1944年 4 月 1 日),〈禮制服制草案〉,《國民政府檔案》,國史館藏,典藏號: 001-051600-0002 。蔣中正批示「如擬」。陳布雷等人所提另一意見則是:「相見禮部份,涵義太狹,似宜酌改為相當於日常生活之禮節,(包括食、衣、住、行、育、樂、訪謁、宴會等)為較詳之規定」。見同上。

[21]汪東即持此主張:「舊制夫為妻服期,然三年而後娶 …… ;據民法,夫死,妻一年而後嫁。聞主席蔣公之意,尚嫌過長,此自是關心戰後之種族延續,為增加人口計,乃一時之特殊現象。古人制禮,亦可隨時以法令規定從權辦法,但不必妨害經常之禮制。」(《議禮》第 1 冊,頁 2 下)

[22]參見陳立夫〈禮樂製作報告〉所附《修訂禮制草案》( 1944 年2 月 7 日),〈禮制服制草案〉,《國民政府檔案》,國史館藏,典藏號: 001-051600-0002。

[23]若據《儀禮.喪服》:為父服斬衰三年;為母服喪,則依父在、父卒而有齊衰杖期與齊衰三年之別。至《開元禮》,為母服喪則改一律為齊衰三年。至明代,則又將為母之服改為斬衰三年,與為父同,《大清律例通考》亦沿用。參見《大唐開元禮》(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0 年影清光緒十二年洪氏公善堂校刊本),卷 132 ,頁 3 下。《紀錄彙編.御製孝慈錄》(上海涵芬樓影明萬曆刻本)卷 4 ,頁 20 上。〈服制〉,《大清律例通考》,卷 3 。參見馬建石、楊育棠主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國法政大學出版社,1992 年),頁 97。

[24]對法律上之所揭舉之「男女平等」,與家庭中之「夫妻一體」,議禮時頗有學者認為二者有別,汪東甚至認為「一夫一妻制,事實上行不通」(頁 2 下)。未參加「北泉會議」的國立社會教育學院教授鄧子琴( 1902-1984 ),也在所撰〈讀北泉議禮錄〉中直言「以禮俗而論,男女情況不同,禮服自有差殊,與平等原則無關」。參見鄧子琴:〈讀北泉議禮錄〉,《中國文化》 1 期, 1945 年,頁 29 。對此問題,本文暫不展開討論。

[25]參見陳立夫〈禮樂製作報告〉所附《修訂禮制草案》( 1944 年2 月 7 日),〈禮制服制草案〉,《國民政府檔案》,國史館藏,典藏號: 001-051600-0002 。

[26] 《北泉議禮錄》對「夫妻之喪,齊衰三年,義服」的說明是:「舊制妻為夫斬衰三年, ……以夫死若有遺腹,又子生必最少十四月然後免於母懷,故妻為夫服斬衰三年之喪,鞠之育之,至於二十七月服除乃他適,亦所以篤恩義、促種姓也。」「舊制夫為妻服期之喪,或者逝者所遺子女,多在孩童,其勢不能不再娶而有以保抱提攜之耳。」「今定夫妻俱用齊衰, …… 則所以明平等也。」(《頁 39 上》)。

[27]對此顧慮,魯實先(復旦大學教授)認為:「不然,此與父母之喪本有斬衰、齊衰、正服、義服之不同。」但與會者認為魯氏據經典所言之差別,在當時已不明顯。趙乃傳(立法委員)說:「今日所謂斬衰、齊衰,名存而已。」陳子展(復旦大學教授)也說:「斬衰齊衰與事實不合,今可廢。喪期與喪服可分別討論。」以上俱見《禮樂》第 1冊,頁 3上。

[28]事實上,當時議禮者尚有「一月之喪」的創制。據《修訂禮制草案》所載:「堂伯叔父母、堂姑、堂兄弟之妻及夫之堂兄弟、姨表兄弟姊妹、外甥、外甥女、孫媳之喪,一個月。」

[29]陳念中:〈中國禮制之特質與今後之趨向〉,《播音教育月刊》 1卷 4 期, 1937 年,頁77 。

[30]參見陳立夫〈禮樂製作報告〉所附《修訂禮制草案》( 1944 年2 月 7 日),〈禮制服制草案〉,《國民政府檔案》,國史館藏,典藏號: 001-051600-0002 。

[31] 草案由內政部「禮制服章委員會」委員尹光勳主稿。婚禮、喪禮節目,具載於《婦女共鳴》24 期( 1930 年),頁 24-28 。

[32]此所謂「前條」,即同於本文本段所引〈凶禮篇.第一章喪禮.第一節通用喪禮.第八目喪服及喪期〉第八款《中華民國禮制》。

[33]關於「妾」的問題,汪東於「國立禮樂館禮制審議會」中頗有個人意見之申述,大體主張認為「妾」之身分應予承認,甚至認為「一夫一妻制,事實上行不通」(《禮樂》第 1冊,頁 2 下)。然而,從會議紀錄看來,這未必是多數與會者認同的看法。

[34]如羅香林:〈制禮與作樂〉,《風物誌集刊》 1 期, 1944 年,頁 2-3 。又如王夢鷗:《禮教與社會生活》,《文化先鋒》 3 卷 10 期, 1944 年,頁 10-12 。

[35]批評最力者,當屬杜國庠〈略論禮樂起源及中國禮學的發展 ── 給提倡制禮作樂的先生們的一個答覆〉,原寫於 1944 年 8 月 10 日,後收入《杜國庠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年),頁 266-296 。

[36]鄧子琴畢業於中央大學哲學系, 1943-1948 年間任國立社會教育學院教授,擔任社會事業行政系禮俗行政組課程。著有《中國禮俗學綱要》(南京:中國文化社, 1947 年)、《中國風俗史》(稿本,後人整理,成都:巴蜀書社, 1988 年)等書。

[37]《禮制草案.喪禮草案.第八節喪期》所作說明如下:「祖父母與外祖父母之親等,現行民法規定相同。舊制祖父母之喪為期年,外祖父母僅為小功,相差甚遠,故本草案對於祖父母之喪稍予縮短,同時將外祖父母之喪酌量加長,一律定為九月,以期符合民法精神,而示對於父母關係一律平等之意。」(《禮制草案》,南京大學圖書館藏本,頁 15 )。

[38]見前引高明:《禮學新探.弁言》。

[39]計劃執行報告書,參見內政部民政司網頁。

[40]座談會紀錄,參見內政部民政司網頁。

[41]參見內政部民政司「全國殯葬信息入口網」。

[42] 參見郭書宏:〈內政部擬設宗教及禮制司 立院審議中〉,《人間福報》 9 版, 2011 年9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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