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法院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 130余人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8月7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汉中市某综合执法局出纳杨某挪用公款一案,当庭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康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明德,市纪委、市中院相关领导,市直机关部门分管领导及财务人员130余人旁听了庭审活动,“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汉台法院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 130余人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2014年8月20日至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汉中市某综合执法局出纳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退保证金、报销差旅费”的名义私自开具现金支票,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先后105次从汉中市某综合执法局的往来流动资金核算账户中挪用公款3852460元,陆续用于个人消费。在此期间,每年年底杨某伪造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应对单位年度会计核算。被挪用的3852460元被杨某以购买服饰、网络游戏充值、网络消费、购买人寿保险等方式全部挥霍。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汉中市监察委员会自首。2018年6月6日,杨某家人帮其退赔现金110万元。

汉台法院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 130余人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退保证金、报销差旅费”的名义挪用公款3852460元用于个人消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退赔赃款情节等,依法从轻处罚。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责令被告人杨某继续退赔赃款2752460元(已扣押在案的衣物414件、包11个、鞋3双,依法变卖后折抵赃款。)

(郑波 记者 张大鹏 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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