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入室盗窃刑事案件。
李某家中现金一万余元,金银首饰、工艺核桃等财物被盗。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时发现,其家中卧室玻璃窗框表面发现少量血迹,随即对该血迹进行技术提取,经鉴定该血迹中DNA与同村范某血样系同一人。范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抓捕范某后,范某始终辩解称其没有实施该盗窃犯罪,未去过案发地。
该案陷入“零口供”定罪的情形,证明范某的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该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是范某实施了该盗窃犯罪。具体到本案中,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形成证据链:
1
犯罪嫌疑人入室盗窃的动机和作案时间
2
犯罪嫌疑人进入李某家中实施盗窃时留下的脚印、指纹等物证
3
被盗财物,特别是被盗首饰,工艺核桃的去向等证据用以证明范某实施了该盗窃犯罪。
本案中,由于范某的拒不交代,导致DNA比对这一关键物证显得过于碎片化,只能证明范某去过案发的窗户处,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无法对范某进入室内,偷走财物这一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证明,“零口供”的情况下,更要求侦查机关注意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将原本零碎的证据进行有效串联,形成证据链条,指证犯罪行为。
该院对范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文字:房煜海
审核、签发:周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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