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创“平安鼎”」释法明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争创“平安鼎”」释法明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争创平安鼎 我们在行动

「争创“平安鼎”」释法明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的工作举措,新城法院以企业经营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为导向,努力提升措施、有效服务、增强效率,为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的司法营商环境。

「争创“平安鼎”」释法明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近期,该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西安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陕西建工某公司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9年6月,其与建工公司安装公司某项目经理部签订《人防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为地下人防通风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为:送货进场后被告支付总金额30%,安装完毕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90%,余款10%待人防设备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该工程合同价为10万元,施工中又増加手动密闭阀安装项目(价值1032 元),合计总价款为101032元。2009年7月原告按期完成项目施工并交付使用。后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90928.8元,下欠10103.2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建工公司、被告建工公司安装公司共同辩称,涉诉工程已于2009年完工并交付使用,其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7日,但原告2018年6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争创“平安鼎”」释法明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主审法官李儒鸣在受理该案后,逐一落实了双方对工程施工内容、付款情况并无实质争议,仅对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一节存在争议。为了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李法官阐明,本案需要原告提交关于诉讼时效延长、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原告遂调取了2017年11月20日向被告单位邮寄催收函的EMS,投递详情显示该邮件由被告门卫签收,故该案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原告的诉请并未超过时效规定。原告施工后,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两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担,李法官向双方释明,被告建工公司安装公司系被告建工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建工公司承担,且被告安装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被告建工公司和建工公司安装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案宣判后,两被告均未上诉。

「争创“平安鼎”」释法明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新城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