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開庭再審 專家:改判無罪難度大

央廣網福州8月10日消息(記者萬存靈)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2015年4月30日,四川小夥劉大蔚因從臺灣一家網站網購24支仿真槍,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劉大蔚不服判決,第二天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同年8月,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劉大蔚的家人更換辯護律師並在同年11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

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通告稱,經依法複查,認為原審“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本案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時隔將近兩年之後,本月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劉大蔚辯護律師徐昕及劉大蔚父母,將於8月10日,即今天上午,開庭審理此案。

從2014年7月18歲的劉大蔚購買仿真槍至今,已經過去四年,四年間被告人劉大蔚及其家人都經歷了哪些故事?對於今天開庭再審,各方又有哪些期待?

據劉大蔚的母親胡國繼回憶,劉大蔚從小就是個“槍迷”,2014年7月在qq上聯繫賣家購買了24支仿真槍。

胡國繼說,自己知道劉大蔚是玩,也勸過他,說如果是玩不用買這麼多,但劉大蔚說買少了賣家不發貨,要這麼多人家才能保本,所以他就左拼右拼,那些槍形物每一個款式是不一樣的。

胡國繼帶著兒子劉大蔚到銀行將三萬多元的款項匯到了賣家賬戶,但是一個多月後,賣家以無貨為由悉數退款。

據胡國繼回憶:“突然有一天中午他跟我孩子打電話,沒說是出問題,他說貨不全什麼的,就原款退給我們,我們也沒當回事,直到那一天海關到我們家裡來,我們才知道事情原來這麼嚴重。”

被警方帶走時劉大蔚剛滿18歲,2015年4月30日,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二審敗訴後,胡國繼經多方努力終於申訴成功。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

對此,福建翰壇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昱翰解釋,這一批覆頒佈實施,改變了司法審判中對部分槍支類型、槍口比動能高低不做區分,一律從嚴判決的司法實踐。由於本案涉案槍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所以再審程序中從輕處罰的量刑可能性較大。

劉大蔚的代理律師徐昕之前為“天津大媽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一案做辯護,此次開庭,徐昕將堅持做無罪辯護。

在徐昕看來,無罪辯護的理由比較充分。從這一批覆來看,首先,劉大蔚沒有主觀故意。購買仿真槍時他並不知道它是真槍,而且他問過賣仿真槍的人,要的是仿真槍。從其社會危害性來講,槍支根本沒有流入社會,在海關就被查扣了,也沒有證據證明這種仿真槍容易改制,改制後槍口比動能能夠提高。當然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從證據上來看,證據鏈是斷裂的,無法保證槍形物的同一性。

徐昕對此解釋,目前不能排除查扣的槍形物不是劉大蔚所購買的這種合理懷疑。劉大蔚確實通過網絡網購了仿真槍,海關也確實查扣了一批仿真槍。但是現有證據並不能保證其查扣的這一批仿真槍就是劉大蔚所購買的,證據不足。

對於所購買的槍支,徐昕認為,購物清單上所列的槍支與劉大蔚供述的購買的仿真槍並不相符。

徐昕介紹:“所謂購買清單中的24支仿真槍,其中長的仿真槍可以確定不是劉大蔚選購的。因為據劉大蔚供述,長槍有四支,其中有一把是電動的、發射bb彈的美式M式。但是案卷中的所謂‘仿真槍’,四支長的仿真槍沒有一支是美式的M式,且全部是氣動的,沒有電動的。劉大蔚很清楚地記得這些不是他選購的。”

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鄭金火認為,本次開庭的一大爭議焦點就是證據問題。劉大蔚的辯護人在多個場合提到該案的證據問題,鄭金火認為其所提的問題非常尖銳。任何刑事審判,事實是最關鍵的,在再審過程中應該全面審查。

由本案所引發的槍支認定標準問題,鄭金火認為是本次再審的另一大爭議焦點。

鄭金火說,按照2001年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中對槍支的認定標準,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釐米,到了2010年執行的標準,即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10]67號),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變成了1.8焦耳/平方釐米,這個標準與此前相比降低了8.9倍。劉大蔚這一案件,適用的應該是2010年的這個認定標準。

對此次的再審結果,鄭金火認為,想要改判無罪具有相當大的難度,但是重新量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鄭金火表示:“今年3月兩高新的司法解釋,最關鍵的就是在這種案件當中要避免唯槍支的數量論。它沒有否定現有槍支的認定標準。所以如果證據上沒有出現問題,要推翻他走私武器的認定還是比較困難,單從刑法的規定來講,要改變成無罪相當困難。就案件的量刑而言,做相應從輕調整的可能性很大,而且我估計調整的幅度可能會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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