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起疑似“套路贷”法院缘何定为民事纠纷?

浙江绍兴:一起疑似“套路贷”法院缘何定为民事纠纷?

浙江绍兴:一起疑似“套路贷”法院缘何定为民事纠纷?

浙江对“套路贷”形成严打态势

近年来,浙江省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

浙江省上上下下对“套路贷”可谓形成严打态势,可是发生在浙江绍兴的一起执行案件有明显“套路贷”的特征,却被置之不理,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一张争议借条导致的诉讼

一张借条上借款人为:丁水娟、谢忠华、童晓蓉、钱军勇,出借人为鲁文娟。该借款是以绍兴市解放南路44号的一处营业楼(以下简称44号营业楼)作为抵押。借款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

据童晓蓉介绍,该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只有谢忠华,其他三人为名义借款人。因为,44号营业楼属于谢忠华、丁水娟与钱军勇、童晓蓉夫妇共有,为了抵押成立,所以才共同签字。由于借款当天,钱军勇、童晓蓉夫妇有事,在借款金额的空白处尚未写上具体数字的情况下便先行离开。

按照事先谢忠华的说法,只是借1000万元。童晓蓉认为,当时44号营业楼买的时候就价值2000多万元,且谢忠华共有部分也超过1000万元,基于朋友间的信任,便相信了谢忠华。没想到最后空白处被写上了2600万元。

后来,因谢忠华不能偿还借款,被起诉至绍兴市越城区法院。

记者就审判环节中对借条的争议以及空白处2600万元上的手印是不是四被告所留,是否做过司法鉴定一事采访越城区法院时,越城区法院如此解释,〔2014〕绍越商初字第3522号原告鲁文娟诉被告谢忠华、丁文娟、钱军勇、童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条中载明有四位共同借款人,分别为谢忠华、丁文娟、钱军勇、童晓蓉。庭审中谢忠华、丁文娟对借条真实性及借款金额无异议,钱军勇、童晓蓉未对借款人处签名捺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仅提出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原告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原告汇至谢忠华账户2600万元)、他项权证(其上载明的债权数额为2600万元),并提供了办理他项权证时签署的金额总计2600万元的借款协议,四被告均对真实性无异议,足以认定借款金额为2600万元。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2600万元”处的手印是否为共同借款人之一的童晓蓉所留与本案处理无实质关联,且被告童晓蓉未向法院申请鉴定,故本院未进行司法鉴定。

据童晓蓉提供的几份民事判决看,这些借款基本上都是通过周某谈判,然后由鲁文娟借出款项,还款时则由周某口头指向另外的人,便说没有还款,由鲁文娟做原告向法院起诉。“鉴于借款人已经还款,反而还要被法院强制执行还款,这便是典型的‘套路贷’。”童晓蓉说。

以鲁文娟为原告在法院总共有多少这样诉讼,属不属于“套路贷”?

越城区法院解释说,经浙江法院审判系统查询,截至目前,以鲁文娟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20余件,以〔2014〕绍越商初字第3522号案件为例,原告鲁文娟持有借条、汇款凭证、他项权证等为凭,四被告亦未提出涉案借款涉嫌犯罪,故现有证据显示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

低于买价、市场价拍卖抵押房产为哪般?

童晓蓉认为,判决生效日为2015年5月2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浙绍商终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2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如我们未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视为送达,因此此裁定书应与2015年5月23日生效,加上10日的履行期,也就是说鲁文娟最快应该在2015年6月4日才能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日按法律规定应该在2015年6月4日之后。

并且童晓蓉觉得,越城区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向我们送达过执行通知,所以不存在“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拒绝报告财产的情况”,越城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8日提前执行到钱军勇2015年8月10日被司法拘留之前,我们从未收到任何来自越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这是否属于非法拘留?

当该案进入执行环节后,童晓蓉说,法院并没有履行相关的告知手续,比如评估环节、拍卖环节等。关键是把市场价4000多万元的44号营业楼拍出了1300多万元的价格,不仅低于市场价,而且还远低于当年购买价,这又怎么能保护被执行人利益呢?

对此,越城区法院如下回复记者的疑问——鲁文娟与谢忠华、丁水娟、钱军勇、童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绍越商初字第3522号,越城区法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查封被执行人谢忠华、钱军勇按份共有且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鲁文娟的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44号房地产。

因被执行人未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越城区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被执行人经通知未到场),在浙江法院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绍兴昌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对涉案房地产进行司法评估。该公司于5月11日作出评估报告,经评估涉案房地产市场价为18506681元,快速变现价(即司法处置价)为13880011元。案件承办人于5月19日收到该评估报告,于5月21日在涉案房地产处现场张贴限期履行通知书和评估报告,公开告知我院对涉案房地产的查封及评估情况,责令被执行人于5月28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再不履行,越城区法院将对涉案房地产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2015年6月11日,越城区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涉案房地产公开挂拍,拍卖公告载明法院将于6月26日10时至27日10时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涉案房地产,起拍价为13880011元。6月27日,涉案房地产以13880011元的价格经首次竞拍成交。

对于鲁文娟向执行局报告童晓蓉行踪予以抓捕,是否与执行局的法官有某种“联系”的质疑,越城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钱军勇、童晓蓉在执行期间一直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情况。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鲁文娟向我院报告了被执行人钱军勇、童晓蓉的行踪,法院执行干警在绍兴市区城东千客隆超市附近将被执行人钱军勇、童晓蓉传唤到执行局,并对被执行人钱军勇实施司法拘留,对被执行人童晓蓉未予以拘留。被执行人钱军勇在被拘留期间履行30万元。

目前,童晓蓉就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以诈骗为由向绍兴市公安局报案,绍兴市公安局以“虚假诉讼”案由予以立案,但是以“案件正在侦查阶段”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本社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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