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之窗」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

「纪法之窗」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

纪法之窗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学习、掌握党纪法规,丰南区纪委监委与《今日丰南》报、丰南电视台、丰南发布联合推出《纪法之窗》专栏,讲述相关案例,解读党纪法规,明晰法纪底线,以期共同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

案 例:

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党委书记褚某某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问题。2014年1月,褚某某主持召开社区“两委”会议,决定给社区6名“两委”成员每人每月发放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超市购物卡,并以“粮油”项目费用在社区自有资金中报销。截至2015年8月,累计发放20个月,共计金额人民币12000元。此外,褚某某在社区自有资金中违规报销其私家车加油费用人民币200元。褚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全部收缴。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点 评:

本案中,褚某某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应受到党纪处分。当前,存在“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现象,其折射出的是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作风建设抱有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驰而不息改进作风,做到艰苦奋斗,清廉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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