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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

33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8月10日(第九十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4645号

赵军红(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江洲村汤赵):

本院受理原告汪宇飞诉被告赵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汪宇飞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 42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5173号

汪水强(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光明村外汪):

本院受理原告杨武兵诉被告汪水强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金5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5500号

李升荣(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菖蒲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忠诉被告李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83243元(自2015年1月17日算至2018年7月5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4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696号

徐剑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18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飞诉被告徐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陈志飞起诉要求:一、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 000元,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月利率2%的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2018)浙0111民初5782号

华雪妹(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里山村老街):

本院受理原告戴善平诉被告华雪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7000元;二、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立预61号

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街道双溪路4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富春江曜阳国际老年公寓、第三人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富春江曜阳国际老年公寓赔偿原告设备损失268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2日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吕攀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2018)浙0111民初3655号

陆连新(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陆家坞村):

本院受理原告何勇诉被告陆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何勇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42 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8年5月9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2日15:0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张云花

(2018)浙0111民初5074号

徐建国(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6月12日签订的两份《租房协议书》,并将《租赁协议书》项下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55号办公楼二层207室、208室房屋腾空返还原告;二、被告支付自1999年6月12日起至上述两份《租房协议书》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暂算至2018年6月16日为6194.04元),并按照每月26.76元的标准,计付自《租房协议书》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09点30分整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2018)浙0111民初5096号

孙海康(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6月12日签订的两份《租房协议书》,并将《租赁协议书》项下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55号办公楼一层103室、二层206室房屋腾空返还原告;二、被告支付自1999年6月12日起至上述两份《租房协议书》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暂算至2018年6月16日为4138.62元),并按照每月17.88元的标准,计付自《租房协议书》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09点45分整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111民初5128号

徐云斌(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安居西弄):

本院受理原告叶露彬诉被告徐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叶露彬诉请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3日14:3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223号

金菊凤(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复路):

本院受理原告裘春芳诉被告金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裘春芳诉请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3日15:0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233号

倪利军(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泗州村白洋溪):

本院受理原告俞海明诉被告倪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余海明诉请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20000元,并支付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34个月利息373 3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3日15:3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275号

徐刚(杭州市富阳区康月路58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艳诉被告徐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刚诉请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配合原告办理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月路58弄603室(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226746号)的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2日14:3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5600号

杨君芬(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

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富诉被告杨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40000元(利息应支付至本金还清日止,暂从2011年4月24日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电话 : 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668号

李晓龙(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二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珊与被告李晓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王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卖车款尾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卢杭雨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5745号

倪增东(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珍与被告倪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张春珍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整,以及利息28800元,支付利息时间段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958号

倪军良(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景山村前湖山):

本院受理原告陈元良与被告倪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陈元良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400元,支付自2017年11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为384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1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788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2018)浙0111民初5960号

裘春晖(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真佳溪村红溪):

本院受理原告陈元良与被告裘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陈元良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元,支付自2017年10月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暂计至2018年2月9日为9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1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23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347号

杜洪明(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浦中村):

本院受理原告孙龙山诉被告杜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孙龙山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杜洪明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日至归还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第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骆苏群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8)浙0111民初5902号

吕培军(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

傅利群(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颜国炬诉被告吕培军、傅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颜国炬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吕培军、傅利群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并支付至款项结清日止的利息,按月息0.02元计算,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为4340元,本息合计113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第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059号

廖丹丹(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埠村陈家畈):

原告赵振华诉陈国、廖丹丹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代偿款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两被告实际清偿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舒遥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2018)浙0111民初5543号

骆寅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沈家坞村里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焰飞诉被告骆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联系人:倪群

联系电话:0571-5883718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8)浙0111民初4034号

何永沅(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红星村):

本院受理原告蒋建国诉被告何永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归还借款106700元,利息94963元,本息共计201663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2018)浙0111民初4470号

汪杰军(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槎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飞军诉被告汪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812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4950号

汪杰军(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槎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杰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的剩余租期(期间为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租金为95322.58元,及水电费押金20000元,合计金额为115322.5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2018)浙0111民初5027号

沈志军(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后街):

本院受理原告方轶昕诉被告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143号

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02号1幢410室、412室):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1526.4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8723元,三项合计50024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孙泽南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2018)浙0111民初4341号

何海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永丰村羊家埭)、

王冬艳(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永丰村羊家埭):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海诉被告何海峰、王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息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395号

陈雍鹏(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

本院受理原告项速君诉被告陈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以110000元为基数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月利率17.5‰)支付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为1039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111民初5726号

丁明亮(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洪庄村):

本院受理原告俞仁杰诉被告丁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111民初3063号

绍兴柯桥诸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联兴村墅后):

本院受理原告徐水根诉被告绍兴柯桥诸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15677.40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现暂算至2018年5月16日为75417.80元,两项共计59109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喻思洁

联系电话:0571-5883514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8)浙0111民初5649号

李梅芝(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梅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111民初1530号

李少君(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

本院受理原告邵立飞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530号传票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要求被告李少君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止为2400元)。2、判令被告李少君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少君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2018)浙0111民初5727号

杭州富阳富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丁明亮(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洪庄村):

本院受理原告何东明诉被告杭州富阳富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丁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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