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支隊8月5日查獲一起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爲

8月5日14時15分許,省交警總隊高速支隊哈牡大隊民警孫世偉、梁銳在哈牡高速哈爾濱收費站執勤時查獲一起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

駕駛人許某亮(準駕車型A2),駕駛號牌為黑ATF651出租車,沿哈牡高速公路牡丹江至哈爾濱方向行駛至哈爾濱收費站時,因酒後駕駛車輛被現場執勤交警查獲。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309mg/100ml。民警隨後帶領許某亮到公安醫院進行了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鑑定,鑑定結論顯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86.61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屬於涉嫌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

據駕駛人許某亮陳述,5日上午十點多,在位於阿城繼電器牡丹衚衕的父親家中吃的飯,他和父親、二哥、姐夫一同喝的酒,席間他喝了半杯白酒,四聽啤酒。下午一點半多點,因要回南崗辦事,便一個人駕駛黑ATF651出租車由阿城收費站駛入哈牡高速公路,未想到會在白天被執勤的高速交警查獲,對自己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駕駛人許某亮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已關押在看守所中,案件仍正在辦理之中。

高速支队8月5日查获一起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4款規定: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先關規定,駕駛人將面臨拘役6個月以內的刑事處罰,可並處罰金5000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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