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無證售房,法院判合同無效,你怎麼看,購房業主如何才能挽回損失?

蝸牛弟兄


這個是合同無效情形下的損失賠償。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損失。”

根據法院一審查明的事實,業主是在明知房屋沒有預售許可證情形下而自願簽訂認購合同,所以對於造成合同無效的結果,雙方都有過錯。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主體締結合同過程中的行為準則。雖然沒有預售許可證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但這並非屬於絕對無效情形。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在起訴之前,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則可以達到法律確認。並且依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開發項目現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具備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形,而開發商卻基於房價飛漲的情形下不肯辦理預售證,並主動舉報自己無證銷售。

開發商通過惡意追求不正當利益的毀約行為與民法上倡導的誠實守信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相悖,對於合同無效的產生應當。

但對於合同無效的損失計算方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合同無效後,若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且對方當事人因此遭受損失的,過錯方應基於締約過失責任向對方當事人進行損失賠償,所賠償的損失限於信賴利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過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

根據最高院意見,合同無效情形下的損失賠償是不包括通過履行合同可以獲得的利益,如果依照這樣,只能補償已付金錢產生的利息等損失,而利息損失只能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而認定。

通過履行獲得房屋產權才是業主的最大利益,業主告認購時,房屋面積200平,每平8500元左右,價值總價172萬元,而現在房屋每平達25000元,價值達500萬元.因無法履行合同,業主的損失將達300萬元之巨。

顯然,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不予賠償將有效保障業主權益,既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基於此,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將預期利益的損失作為賠償既能打擊市場交易中不誠信的行為,同時維護守約方利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葉律師


法院判決自然有法律依據,但是如果判決只是依據條文宣判,追求形式主義,難免會有所不妥,起不到“懲惡揚善”的效果。

1、無良開發商的算盤。

無良開發商的做法其實就是典型的借雞下蛋,只不過是借別人家的雞下自己家的蛋,在房價低迷的時候,靠著這些業主的資金把房子蓋起來了,現在看著房價漲到了25000元,直接翻了2倍半,開發商就開始想著法的毀約,臉都不要了。這就是赤裸裸的毀約。

法院宣判是依據法律條文辦事,但問題的關鍵是,這樣宣判根本起不到“懲惡揚善”的效果,反而讓更多開發商意識到原來可以借用這個法律漏洞,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再看開發商,從2016年房價7000元/平米時就沒有取得預售證,到2018年漲到了25000元/平米依然沒有取得預售證,這就不得不讓人懷疑,是不是開發商從一開始就策劃了一場關於

借雞下蛋、生蛋殺雞的“陰謀”。如果真是這樣,簡直不敢想象人性的信用何在。

2、購房者的損失。

但是這裡存在一個利益損失的問題,比如當年購買他們房子的某女士,一次性付款一百多萬,開發商也肯定承諾了什麼,要不然誰會傻到拿出百萬去投進去。

而現在判決下來就意味著某女士只能得到當年的100多萬元購房本金,而開發商在當年沒有資金蓋不起房子的情況下,是有損失的,現在房子蓋起來了並且房價漲上去了,把某女士本金退還,再把某女士退回的房子轉手賣掉,幾乎是穩賺不賠的買賣。

而某女士經過2年的折騰,一個是貨幣貶值的因素,一個是現在的100多萬現在在西安已經買不到同類型的房子了,這樣對於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3、一定要盡最大努力挽回損失。

法律是保護弱勢群體的,不應該成為無良開發商的“幫兇”。好在如果按照法律,開發商起訴前依然未取得預售證,那麼這之前的購房合同無效,但若起訴前已取得預售證,那麼合同就是有效的。

而案件中的開發商在2018年6月已經取得房屋預售證,而現在法院才一審判決,事情還沒有到最絕望的時候。我們要抓住一切可利用的證據挽回損失。

另一方面,法院判決開發商合同無效,那麼是不是可以認定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證之前,收取了那麼多的現金這種行為,屬於非法集資呢。

從這兩個方面入手,積極上訴,我想購房者應該會得到一定的損失挽回。不能讓老百姓白白吃虧,也不能讓無良開發商逍遙自在。


李阿冰


事件經過

西安的一位王女士稱,兩年前,她通過朋友介紹,與當地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內部認購合同。合同的內容是王女士支付140多萬元的全款,購買了開發商的一套房屋。

當時房子還沒有蓋好,開發商缺錢需要現金流轉,所以通過這種方式全額付款提前簽署合同。

然而,兩年過去了,房價水漲船高。開發商突然以當時該項目沒有預售許可證為由,將12名消費者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對於當初籤合同的購房者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以如今房屋漲價,如果合同被判無效,無疑是加重了自己的經濟負擔。

然而,該開發商在早前的幾個起訴中,相關法院已經審理並宣判,認定合同無效。

那麼對於開發商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怎麼看呢?

法律分析

開發商的作為,合法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也就是說,開發商完全是掌握了該法律規則。不過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對於這麼明確的法律解釋,恐怕那些之前買房簽署合同的購房者,要敗訴了。

不過,法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由於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該購房合同的無效的過錯責任在於開發商。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

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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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無證售房之後,房價大漲,開發商一盤算覺得自己賣虧了,想出了起訴業主,自曝無證售房,看似“自殘”,但如果勝訴了,合同被判無效,開發商再轉手出售房子。所能獲得的利潤仍然遠遠大於“無證售房”的罰款。這種看似不可能發生的開發商自己告自己的事情,實際上最近在西安已經發生好幾次了。

其中有一個案例確實法院判決合同無效,這個案例中,購房者是明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證還是買房了。購房者的這種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行為,也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畢竟這樣也是助長了房地產行業的不正之風,另外,購買五證不全的房子本身就存在著很大的隱患,希望大家以後買房的時候能擦亮眼睛,不要被眼前的利益矇蔽了。

從開發商的角度來說,這種見利思遷的行為也應該受到嚴厲的打擊和懲處,不能任由他們踐踏市場經濟體系中最為重要的契約精神。近日藍田法院就召開了專門的會議,其中提出,房地產案件審理不能讓違約者因違約而獲益,也是西安地方法院對此事態度明確的一次發聲。

現實生活中,面對開發商,購房者很多情況下實際上都屬於"弱勢群體“,在規範開發商行為的同時,購房者也要保持理性的頭腦,切實維護自身權益。


華商網


法律是強硬的但是在處理具體事情上也是有人情味的。從法律角度講判決合同無效是無可非議的,但從整個事件過程看其交易是合情合理的,符合合同契約精神。雖然判合同無效,但並不是要保證你的無理訴求,因為無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自擔、違法必究。只因無良開發商見利忘義,違法在先,法律決不可支持這種耍流氓行為。

首先,開發商違法在先。當時,開發商為獲取先期最大利益,在證件不全情況下明知故犯,構成了欺詐銷售,屬於詐騙行為,應接受審判並沒收違法所得。

其次,購房者屢行了購房合同,根據誠信契約精神,不能讓誠信一方造成損失,否則與法律、道德和我們提倡的社會價值觀相悖。雖然現判定為無效合同,但購房者與開發商簽定的合同符合民間慣例,都應誠信遵守,在構成了事實上的按雙方約定交易關係後,無過錯方無罪。

三、本事件完全屬於惡人先告狀。如果房價是下跌了,購房者是否可以起訴開發商退房?如果社會上各種商品買賣交易後商品漲價了商家就收回、下跌了買主就退回商家是否可行?顯然不可能,這樣做會造成嚴重社會混亂。

四、假設開發商當初不是違法銷售,購房者自會去購買合法房產,在同地段商品房也同樣升值到現在價格水平。若判定開發商能收回房產,那就必須判定開發商要賠償購房者的精神損失費,佔用資金利息,當初至現今的房產增值部分,裝修費,以及資金週轉在各種商務行為空間裡運營的損失等。

高房價已改變了人們的道德水準,成為見錢眼開、為富不仁的幫兇,降房價勢在必行。此奇葩事件的最終結果,相信正義一定會戰勝邪惡!


遠山217


問題很簡單但比較難辦,關鍵點不在案例本身。如果買房時開發商已告知買房者實情,原合同雖有睱疵但雙方均屬善意,可認為是真實意願的表達,法院可判決開發商在補齊手續後繼續履行合同,行政主管部門可對開發商違規銷售房屋行為進行處罰;如果當初開發商以無說有,或者以假充真,法院可判原合同無效,但同時可以欺詐罪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一倍罰款,賠償原購房者損失(房屋差價)。法理清楚判決有據,之所以沒這麼判是因為開發商與購房者相比一般都比較有能量,在起訴自己之前早已勾兌好法院,穩操勝券,也就是一兩套房的事成本很低,否則開發商在不確定輸贏的前提下誰敢去法院自爆違規,即使開發商這麼傻法院也不敢明目張膽這麼判,一句話法院已成利益一方這才是癥結所在,不信大家拭目以待


rada2


這個新聞這幾天看了很多,最終的結果是,長安區法院一審判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紫杉莊園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如果根據法規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由於開發商售房時確實未取得預售證,根據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證時,與購房者簽訂的預售合同條例,應當認定無效,案情並不複雜,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從法律角度看,判決沒有大的問題。


眾所周知,上面的兩款條例出臺的初衷是為了保護購房者利益,保護購房者因為開發商長期拿不到預售證,辦不了房產證,購房者起訴開發商,然後基於這個法規,開發商予以退款。但是由於近兩年房價水漲船高,開發商通過舉報自己廢止此前合同,從而達到重新銷售獲取更多的利潤。


這份判決沒有問題,只是違背了保護購房人利益的立法本意,讓購房人承擔了開發商的商業風險。購房者守約官司輸了,開發商違約官司贏了!


在我看來,勝之不武。


強叔說房


個人覺得你這問題本身有毛病,還有很多人回答也是有很大問題,無證銷售肯定是事實,問題首先是

1買家是否知道是無證銷售,如果明知還購買,這個就屬於自己問題了,損失了自己承擔責任,不存在挽回損失一說。如果不知道(可以通過其與開發商互相舉證),那麼損失肯定得開發商來賠了,合同肯定無效了,損失應該由違法者承擔了,加上自己部分責任,覺得開發商承擔一半應該合理。

這裡主要是開發商違法,還是買家和開發商一起違法的問題,如果這個不處罰,那麼對於嚴格守法,沒有買那些無證銷售房子的人,是不是利益受到損害?

2.開發商明顯違法,無證銷售,應該根據獲利的10倍重罰,加上起訴買家合同無效,算作維護法律尊嚴,就罰9倍吧。上繳國庫,造福大眾(也算對於守法的民眾有利)。假如開發商不起訴,為了減少損失,私下與買家協商達成和解,如果有人舉報,應該照樣罰款10倍(買家和開發商一起罰),讓後一成獎勵給舉報人。

這樣操作之後,違法無利可圖,守法維護法律的有利,人們自然會守法依法辦事。有了守法意識,我想應該沒有人再投機取巧,搞歪門邪道了,長久下去對所有人都有利。

現在很多人都是想著買家虧了,或者開發商怎麼樣了,根本沒人考慮法律威嚴受到損害,守法民眾利益收到侵害,自然都去計算幹違法撈錢的去了。



土豪分地


拿到法院判決買房合同無效的第一刻,我相信所有的買房者的心就像掉入了深淵,拔涼拔涼的。

要買一套住房,不是輕而易舉的事,人這一生可能要傾盡所有才能辦得到。所以買房前對房子坐落的地段,質量,以及發展前景一定要做個正確的選擇,在選擇的同時,一定要謹慎簽署買賣房屋合同,最好讓一個懂法的人陪著自己,逐條看清合同書的內容,加以分析,千萬不能馬虎大意,方能簽字。這才能堵住和防止不良開發商打法律的擦邊球,搞小動作,使自己蒙受經濟上的損失。

既然已經造成了這樣的局面,受害的購房者就應該團結起來,共同請一個律師,集體將開發商以詐騙罪告上法院,耐心的等待法院最後判決的結果。

對這些泯滅良心,掉進錢裡面的不良開發商,只要存在擾亂市場經濟的奸商行為,政府部門有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給不良的開發奸商套上一個緊箍咒,讓其涉嫌違法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門處理。

造成被害方經濟損失較大的,必須責令他們賠償並重罰,最高罰到他傾家蕩產為止。對更為嚴重坑害消費者行為的,造成不可挽回損失的,就應該徹底關停他們的企業,交由司法部門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老蔣閒言


這個事件開始發生時,都有錯,購房者明知道五證不全還購買?開發商當時是怎麼承諾的大家都不知道。就現在判決沒問題,不要拿道德綁架。國家三聲五令五證不全,不允許買賣,開發商出賣,受到處罰,只不過違法成本太低,這是中國現狀,違法成本就是太低。購房者明知道五證不全,還購買,~~~~~~~

換方式,判合同成立,明顯違背司法解釋。判合同不成立,雙倍,三倍,十倍處罰開發商,法律依據?不能說為了維護誠信就判重罪,沒有法律依據,就說判開發商補償購房者的損失,是不是變相再說以後大家可以購買五證不全的房子,法律保護購房者的利益!!

一審判決沒問題,法律的嚴肅性必須維持,不能用道德綁架法律。購房者應該汲取教訓,五證不全的房子不能買,否則法律只能幫你要回成本。再說誠信,利益面前不要談誠信,現在多少父子兄弟因為利益對簿公堂?誠信需要高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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