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駕致乘客死亡,服刑後還不肯賠償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失信曝光臺

為充分利用社會監督力量,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共同懲戒失信行為,進而倒逼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我院將創建“失信曝光臺”,通過各大媒體平臺及我院微信公眾號發佈敦促執行公告,重點選取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予以公開曝光。歡迎廣大群眾向我院舉報被執行人的下落及財產線索。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他醉駕致乘客死亡

法院判他交通肇事罪並賠償死者家屬

他直到服刑完畢兩年多仍不賠償

……

他裝修房屋致樓下鄰居家漏水

他卻置之不理拒絕賠償

……

面對如此被執行人

實在令人憤怒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法院現在就讓他們“見光”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日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佈8名拒不支付賠償款的被執行人名單,當中7人涉及交通事故賠償,他們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拒不向法院申報財產,怠於履行自己的賠償義務,已全部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高消費。若限期內仍拒不履行,法院將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敦促執行公告

各案件被執行人:

為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嚴厲打擊失信被執行人,營造誠信守法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在執行過程中存在拒不如實申報財產、有財產拒不履行等嚴重、惡劣情形的如下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並予以公開曝光。各案件被執行人須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仍拒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並可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公告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下面逐個來曝光他們的“失信”事蹟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醉駕致同車乘客死亡,服刑後仍拒不賠償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醉酒駕駛貨車搭載乘客,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失控撞向綠化樹,車上兩名乘客一死一傷,事發後該肇事男子犯交通肇事罪獲刑一年九個月,並被法院判賠死者家屬40萬餘元。可直至刑滿釋放後兩年多,該男子卻一直未履行。在法院執行階段,他既不申報財產,除法院拍賣其車輛數得款數千元外,也未主動賠償分文。鑑於該男子拒不履行的行為惡劣,東莞市第三法院對其予以公開曝光。

裝修造成鄰居家漏水,拒不履行判決義務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而這名被執行人卻在房屋裝修造成樓下鄰居家大面積漏水、傢俱損壞後置之不理,逼得對方告上法庭,雙方反目成仇。哪怕法院判決其停止侵權行為、修復鄰居家漏水處,鄰居再向法院申請執行,其仍拒絕賠償。法院在對其實施信用懲戒後,將其納入失信曝光榜重點曝光。

名下有財產拒不履行,違反財產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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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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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發佈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過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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