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失信曝光台

为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共同惩戒失信行为,进而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我院将创建“失信曝光台”,通过各大媒体平台及我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敦促执行公告,重点选取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向我院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他醉驾致乘客死亡

法院判他交通肇事罪并赔偿死者家属

他直到服刑完毕两年多仍不赔偿

……

他装修房屋致楼下邻居家漏水

他却置之不理拒绝赔偿

……

面对如此被执行人

实在令人愤怒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法院现在就让他们“见光”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8名拒不支付赔偿款的被执行人名单,当中7人涉及交通事故赔偿,他们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怠于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已全部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若限期内仍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敦促执行公告

各案件被执行人: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营造诚信守法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财产拒不履行等严重、恶劣情形的如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各案件被执行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下面逐个来曝光他们的“失信”事迹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醉驾致同车乘客死亡,服刑后仍拒不赔偿

「失信曝光台」天怒人怨!他醉驾致乘客死亡,服刑后还不肯赔偿

醉酒驾驶货车搭载乘客,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撞向绿化树,车上两名乘客一死一伤,事发后该肇事男子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九个月,并被法院判赔死者家属40万余元。可直至刑满释放后两年多,该男子却一直未履行。在法院执行阶段,他既不申报财产,除法院拍卖其车辆数得款数千元外,也未主动赔偿分文。鉴于该男子拒不履行的行为恶劣,东莞市第三法院对其予以公开曝光。

装修造成邻居家漏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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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这名被执行人却在房屋装修造成楼下邻居家大面积漏水、家具损坏后置之不理,逼得对方告上法庭,双方反目成仇。哪怕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修复邻居家漏水处,邻居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仍拒绝赔偿。法院在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后,将其纳入失信曝光榜重点曝光。

名下有财产拒不履行,违反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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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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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过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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