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賠十條款不是法律花瓶,看完這個教你如何在實際生活中應用

2015年《食品藥品安全法》剛剛頒佈之際,全民喜大普奔,因為對於生產、銷售和合格食品的,有10倍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不過該法實施三年多來,對於該條款真正適用的情況,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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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重要原因是大家對該條款的適用情況,適用條件等並不瞭解,造成很多時候,即便權利被侵害,在商家的協商下作退貨處理,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今天我們就談一談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適用該條款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食品藥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由於大多數人經常就是在超市買東西,我們今天僅對經營者的10倍賠償情況略作分析。

1、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最常見的莫過於食品過期,食品腐爛變質。

此外,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保質期;生產許可證編號。這些統統應當在包裝上應當識別,否則就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10倍賠償的條件當然不限於此,除了不符合標準,經營者的明知也是前提。那麼經營者的明知如何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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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營者明知的認定。一旦出現了不符合標準的食品,賣家八成會說:我不知道這個情況,我只負責退貨。是否明知當然不能聽信他的一面之詞。從司法實踐可以看出,此類案件通常採取推定經營者知道,需要經營者對於自己不知情,承擔證明責任。

證明自己不知情,不是個容易事兒。首先必須有完整清晰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和制度、進貨渠道;二是必須要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三是必須及時清理變質或過期保質期食品並有相應日常清理記錄。

經營者的舉證責任繁重,打官司的成本自然就高出許多,商家對於此類情況,是一百個不願意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所以,雖然主張十倍賠償消費者也很麻煩,不妨作出讓步,三倍到五倍的賠償,商家十分樂意花錢消災!

3、需要提醒大家一點的是,無論是否明知,

一旦出現了不合格食品,工商知道了,行政處罰是逃不掉的!所以,基於多種因素考慮,沒有商家願意把事情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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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了促銷,很多商家主動打出假一賠十的營銷口號,這種情形,就沒有那麼麻煩,只要是假的,銷售者10倍賠償沒商量!

以上就是和大家分享的關於消費者維權的法律小常識,如有疑問,歡迎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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