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十一出行·檢察官爲你保駕護航——警惕「霸王」條款

長達7天的假期!

小夥伴們是不是已經把假期計劃得滿滿當當

檢察官提醒大家:

千萬不能只沉浸在假期的喜悅中,

無論外出還是在家,

都要時刻提高警惕,

說不定不法分子也要準備伺機大幹一場了。

下面就跟隨檢察官來看看有外出旅行時簽訂的合同中有哪些注意事項吧~~~

真正的“霸王”條款

「以案釋法」十一出行·檢察官為你保駕護航——警惕“霸王”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

濫用不可抗力免責

「以案釋法」十一出行·檢察官為你保駕護航——警惕“霸王”條款

常見用語——因交通延誤、戰爭、大風大霧、政變、罷工、自然災害、飛機故障、航班取消或者更改時間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額外費用,旅行社不予承擔。

檢察官解讀

1.《旅遊法》對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處理具體規定了4種情形:可以變更和解除合同、根據情況多退少補、也可以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分擔。

2.旅行社使用“不可控制因素”這一含糊的說法,迴避法律的明確規定,並且約定旅行社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涉嫌排除遊客權利,免除自身責任。

財產損失概不負責

常見用語——“請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如有財物丟失,旅行社概不負責”。

「以案釋法」十一出行·檢察官為你保駕護航——警惕“霸王”條款

如遇意外事故造成旅遊者傷害的,旅行社通知保險公司,同時協助保險公司調查核實,以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限,旅行社不承擔任何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以外的費用。

檢察官解讀

1.《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2.上述說法屬於《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指的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的霸王條款。

中途退團費用不退

常見用語——客人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

「以案釋法」十一出行·檢察官為你保駕護航——警惕“霸王”條款

檢察官解讀

1.《旅遊法》第65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2.此說法未考慮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後雙方的責任,既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加重了旅遊者的責任,削弱了旅遊者的權利。


“霸王條款”的行政風險

1.《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欺詐行為,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十三條:“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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