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搶紅包」開設賭場,陸豐九人被判刑!

“搶紅包”已成為當下廣大群眾流行的娛樂方式,但一些不法分子卻利用微信紅包中金額隨機分配的特性,將微信紅包群變成了賭博群,從中牟取暴利。近日,陸豐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通過微信群開設賭場案,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劉某偉等九名被告人一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從事開設微信群聊網絡賭博平臺的同案人劉某瀛(另案處理)於2017年7月間,糾集被告人劉某偉重組微信群聊網絡“金樂”賭博組織,並利用被告人劉某偉的住宅作為微信群聊網絡賭博據點,先後糾集被告人蔡某賢、餘某明等人入股,其中被告人劉某治於同年9月間經被告人劉某偉介紹入股;招收被告人羅某鎮、李某楓、劉某濤、蔡某贊、張某君和劉某言(未成年另案處理)等為內部工作人員。

從同年7月25日開始,劉某瀛利用創建“金樂鬥牛”微信群聊網絡平臺,由各參股股東吸收微信玩家到該微信群參與網絡賭博。被拉入的微信玩家入群“金樂”微信賭博群后,充當莊家或閒家,進行選包下注,由“金樂”賭博組織的“包手”在微信群中發紅包(3元6個),以紅包的尾數進行輸贏比對,再以“鬥牛”的賭博規則進行輸贏賠付,然後由“金樂”賭博組織的“財務”按照“金樂機器人”(軟件)對每局的輸贏賠付進行結算報帳,該組織從中抽水漁利,日均上萬元。

從2017年8月29日至9月28日間,參與“金樂”賭博的賭資總數為11899843元,其中莊家贏利數為6251643元,輸賠數為5647900元。從2017年7月25日至9月28日止,“金樂”賭博組織從中共抽水漁利人民幣2381930元,扣除工資、紅包福利等支出,獲利人民幣1803240元,被劉某瀛用於股東分紅。前後共分紅9次,每次每份分紅獲利上萬元,其中被告人劉某偉共分紅獲利10萬餘元,餘某明共分紅獲利7萬餘元,蔡某賢共分紅獲利4萬餘元,劉某治共分紅獲利2萬元。

期間,被告人劉某偉參與“金樂”賭博組織的管理工作;被告人蔡某賢參與財務管理工作;被告人羅某鎮、李某楓、劉某濤、蔡某贊、張某君、劉某言等作為內部工作人員,負責微信賭博群的“財務結算”或“包手”工作,每天分三班次在被告人劉某偉住宅上班,每班搭配一個“財務結算”及一個“包手”,每班次每人獲取人民幣300元的工資。被告人羅某鎮、李某楓、劉某濤、蔡某贊、劉某言、張某君已分別領取了上萬元或數千元不等的高額報酬,其中被告人張某君上班七次共獲利2100元。

同年9月28日,公安機關在陸豐市甲子鎮抓獲九被告人及劉某言,其中被告人蔡某贊系通過其父親電話勸說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劉某偉等九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參與同案人劉某瀛組建微信群聊網絡平臺接受他人投注,聚眾賭博,抽水獲利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劉某偉、蔡某賢參與賭場管理和入股經營,被告人餘某明、劉某治參股賭場經營,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羅某鎮等五人被僱請參與網絡賭博平臺的管理工作,均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蔡某贊在民警通過其父親電話規勸後能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法院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構成開設賭場罪。隨著網絡的推廣應用,越來越多不法分子利用微信、支付寶等社交工具開展線上賭博。該案的審判,有力打擊了利用社交媒體賭博的新型犯罪,對各種新型賭博組織和參與新型賭博違法犯罪分子均起到了很好的威懾、警示和教育作用。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無論是通過傳統的線下方式開設賭場,還是現今利用線上網絡開設賭場,皆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同樣要受到法律嚴懲。廣大市民應以此為鑑,遠離各種形式的賭博,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全媒體記者】黃嘉鋒 南小渭

【通訊員】郭漢強 陳若鵬

【作者】 黃嘉鋒 南小渭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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