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大会所帮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罚没600万!

8月3日,证监会官网挂出一份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张晓义、高德惠、谭荣等3名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所及相关会计师在审计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000922)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被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罚款450万元,张晓义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高德惠、谭荣被警告并分别罚款8万元,合计626万元。

国内大会所帮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罚没600万!

大华在国内所中位列前五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也是马施云国际会计公司在华的唯一协调和联络机构。

大华所一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八大所之一。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7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公示稿)》显示,大华整体排名第八,除去国际四大(普华永道、德勤、安永、毕马威),在国内所中排名第四,仅次于立信、瑞华、天健。

国内大会所帮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罚没600万!

2018年以来,以IPO新股发行为例,Wind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共有64家企业发行新股,在全部21家审计机构中,大华承包了6家企业的审计工作,占比9.38%,业务量超国际四大所,排名第三。

大华所业务包括审计、税务、咨询、评估等,2017年业务收入超15亿元。现有从业人员5000余名,拥有中国注会资格者超1200人,具有国外发达国家注会资格专业人员200余名。审计客户万余家,涉及数十个行业领域。

事涉佳电股份三年财务造假

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1.92亿元,虚增金额1.58亿元;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895万元,虚增金额0.40亿元;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4.61亿元,虚减金额1.98亿元。

在三年的财务审计中,大华所未执行对佳电股份的多项审计程序,涉及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的测试,“销售费用”的异常,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情况。

然而三年里,大华所均为佳电股份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佳电股份股价三年下跌70%

从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佳电股份股价迎来一波暴涨,从不到8元/股,涨至上市以来最高价26.38元/股,此后一路震荡下跌,目前最新报收7元/股,较2015年高点跌幅达70%。

国内大会所帮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罚没600万!

证监会定性、定责任

然而三年里,大华所均为佳电股份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监会表示,这些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佳电股份和大华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大华所提供的审计收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认定大华所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其所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被罚主体申辩意见

第一,佳电股份向证监会提供的材料中所陈述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而卷宗中除佳电股份提交的对上述数据的陈述说明外未见数据来源及其他证明材料,希望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

第二,2015年度佳电股份的资产负债表是真实、准确的,不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度佳电股份虚减净利润1.98亿元,对2015年度净利润-4.61亿元没有实质性影响。请求免于追究大华所2015年度的审计责任。

第三,大华所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实施佳电股份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审计工作,履行了相应的审计义务,尽到勤勉尽责的责任。但由于佳电股份治理层和管理层串通舞弊,蓄意隐瞒,向大华所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以及审计程序的固有限制,导致难以发现佳电股份的重大错报。

证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的反驳

证监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注册会计师作为具体实施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报审计过程中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广大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真实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更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足够的职业审慎,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恪守执业准则,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关于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佳电股份提交的财务数据及其说明是佳电股份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出具的对其信息披露违法情况的客观描述,证监会依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22号属于“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属于优先适用的书证。上述事实主要涉及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区别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审计责任主要依据其是否勤勉尽责、审计报告是否有虚假记载以及是否遵守相关业务规则等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审计准则恰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大华所在对佳电股份实施审计时,存在多项违反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会据此依法追究其审计责任。因此,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大华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2015年审计责任。佳电股份在2015年度对2013年度和2014年度虚减的财务数据进行回调,客观上造成2015年度财务数据失真。大华所在对佳电股份2015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对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存货跌价准备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佳电股份在2015年年报中虚减利润1.98亿元的事实,依据审计准则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因此,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大华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否恪守执业准则及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

1. 大华所对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佳电股份通过产值成本率结转当期营业成本,期初完工产品产值数据对于计算产值结转正确金额非常重要。经核对2012年和2013年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2013年年初产品产值与2012年年末产值不一致。大华所的情况说明与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情况不符,注册会计师未执行对佳电股份提供的“期初产成品产值”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2)大华所未充分执行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一条的规定。(3)大华所在《关于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大华特字〔2017〕003082号)中称2013年度佳电股份网店兑现费分析差异中的1073万元(高于当年的审计重要性水平),无法确认其金额,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进一步的追查审计程序,未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 大华所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调查过程中,经查验审计工作底稿并与注册会计师核实确认: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未执行对佳电股份提供的“期初产成品产值”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2)大华所未充分执行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一条的规定。(3)大华所未执行销售费用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4)经核实,佳电股份2014年12月记入账面的销售费用存在明显波动,大华所在销售费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各费用明细科目的各月发生额,但未见对费用波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的审计工作底稿。

3. 大华所对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审计中未对佳电股份提供的“期初产成品产值”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2014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期末产值与2015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期初产值净差异巨大。(2)大华所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一条的规定。(3)佳电股份2015年全年大部分月份均较往年有大幅度增加的销售费用,大华所在分析性程序中发现了上述情况。经大华所确认,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上述大幅增加的销售费用进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4)根据2015年度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佳电股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方法变更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综上,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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