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法院審理五起詐騙國家扶貧補助款案件

8月7日上午,柳州市融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韋昌奪、韋遠智、韋偉明、韋遠江等10人詐騙國家扶貧補助款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 2016年融安縣人民政府對當年建檔立卡貧困戶種植的羅漢果實行每畝1000元的扶貧補助政策。2016年4月,被告人韋昌奪、韋遠智合謀,在不符合扶貧政策補助政策的情況下,將非貧困戶韋昌奪自己種植的3.6畝羅漢果以貧困戶的名義向政府申報羅漢果扶貧補助。通過驗收後,被告人韋昌奪、韋遠智於2016年11月騙取到融安縣財政扶貧補助款3600元。同年5月,被告人韋偉明、韋遠江合謀後以同樣的方式,騙取羅漢果種植扶貧補助款6000元。

融安法院審理五起詐騙國家扶貧補助款案件

2018年4月,被告人韋遠疆、韋遠明、韋遠徐、韋遠宜、韋幹、韋幫恩六人在不符合扶貧補助政策的情況下,由被告人韋遠明、韋遠徐、韋幹利用自己屬於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身份,謊稱實際上由非貧困戶韋遠疆、韋遠宜、韋幫恩自種的羅漢果是由他們自己種植,向政府申領羅漢果扶貧補助資金,騙取融安縣財政扶貧補助款共計13200元。

融安法院審理五起詐騙國家扶貧補助款案件

公訴機關認為,10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式,詐騙國家扶貧補助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作用相當,均為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庭審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都表示認罪伏法。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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