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這件事風險很高,卻極易被忽視!

在十九屆中央第一輪巡視反饋的“問題清單”中,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方面存在的問題赫然在列。一起來了解詳情。

不如實報告,何以談忠誠?

在十九屆中央第一輪巡視反饋的“問題清單”中,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方面存在的問題赫然在列。

如,中央第五巡視組在對文化和旅遊部黨組的反饋意見中指出,“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問題比較突出”;中央第三巡視組在對國家統計局黨組的反饋意見中指出,“執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嚴格”。

再結合近期各地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一些典型案例來看,亦有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在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耍滑頭、不老實,企圖瞞天過海。

例如,雲南省大理州旅遊發展管理委員會副調研員蘇麗華未按要求報告其配偶投資入股、共同生活子女房產,及其本人持有股票、基金等情況,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山西省大同市糧食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孟海東違反組織紀律,未報告其配偶為大同市某商務大廈有限公司股東等情況,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事實表明,領導幹部瞞報個人有關事項越來越成為高風險的事,切勿心存僥倖,繼續把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家事、家產”等規定視同兒戲。

各級黨組織要加強抽查核實,敢於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其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更大作用。(記者尉承棟)

哪些事項需要向黨組織請示報告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強調,“領導幹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工作中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必須按規定按程序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對黨員幹部應向黨組織報告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不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行為。

“不按規定”,包括中央、省市以及本地區本部門制定的相關制度規定或工作要求。

“重大問題、重要事項”,包括工作中的問題或事項,比如:按照規定或者工作要求應當報告的重大投資、重要人事安排以及突發事件等。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行為。

這裡的“要求”,包括本地區本部門制定的相關制度規定或工作要求,比如,一些地方制定了《關於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外出報備制度》,都屬於“要求”的範疇。該條款要求情節較重的,才能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這裡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主要是指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其中第三條、第四條具體規定了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14項內容。

其中,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此外,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向上級報告工作情況行為。

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彙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

黨員幹部,這件事風險很高,卻極易被忽視!

黨員幹部應如何向黨組織報告有關事項

(案例分析)

案例1

張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中共黨員。2017年12月某日晚,該局城管執法人員與來該縣旅遊的多名遊客發生衝突,城管人員蠻橫執法,將導遊周某等人打傷。張某作為帶班領導,未按照縣裡規定的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向組織彙報的要求,未向局裡報告該情況。該事件未得到及時處置,經網絡傳播後,產生惡劣影響。

評析:張某的行為構成了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行為,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

案例2

胡某,某市委常委、副市長,中共黨員。2018年1月的一個週末,該市發生突發事件,需胡某馬上出面協調。市政府聯繫胡某,胡某表示正在郊區調研。實際上,胡某當時正在海南旅遊。後查明,2017至2018年胡某多次利用週末、節假日到外地遊玩,且未向組織報備,情節嚴重。

評析:按要求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是黨的組織紀律的重要內容,即使週末或節假日也必須按照要求向組織報告。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也明確規定,領導幹部必須事先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

本案中,胡某多次在未報備的情況下到外地遊玩,情節嚴重。其行為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構成該行為要求必須情節較重。

案例3

趙某,某省農業廳副廳長,中共黨員。趙某的女兒趙麗在國外一家投資公司任職。2017年,趙麗嫁給某外籍公民,並加入該國國籍。2017年底,趙某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僅填報了趙麗在國外工作情況,未填寫其婚姻及國籍情況。另外,趙某為規避報告,以其遠房親戚名義購買了50萬元理財產品,也未報告。

評析:趙某的行為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構成該行為要求必須情節較重。

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是黨員的基本義務。黨員幹部,切記正確向組織報告有關事項!

來源 | 中國普法(微信號zg_pu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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