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问题疫苗”,我们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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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疫苗事件”的不断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次事件性质恶劣,突破了道德底线,社会危害性极大。国家领导人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彻查,国务院调查组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严厉惩处。为了维护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于“疫苗事件”的热切关注,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营造安全、放心的预防接种环境。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共利益。民事行政检察科主动出击,走访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计局疾控中心,对我县医疗机构接种的一类、二类疫苗的购进、运输冷链、存储条件、质量管理制度、接种规程等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查、问询,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我县医疗机构“疫苗”管理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疫苗”属于该法关于药品含义解释中的一种药品。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为了加强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管力度,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向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督促履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我县医疗机构接种的一类、二类疫苗的购进、运输冷链、存储条件、质量管理制度、接种规程等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排查我县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各社区接种点是否使用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生物制品合格证及各批次疫苗的保质期限等情况,对问题疫苗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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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成县人民检察院成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62122100007号检察建议书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各乡镇食药监所和局属单位,对辖区内的疫苗使用单位全面展开疫苗专项检查,查处,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我院:全县各接种点所使用的疫苗均由县疾控中心统一配送,其中:一类疫苗(免费)配送点24家,二类疫苗配送点5家。疫苗接种有一类疫苗12种、二类疫苗16种。

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检察建议书要求,重点检查疫苗购进渠道是否合法、储存运输是否规范、是否具有批签发合格证、是否存在使用通报不合格的疫苗、是否存在过期疫苗等。经检查成县辖区所使用的疫苗均由县疾控中心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在县疾控中心对现场提供的所采购疫苗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疫苗检验报告、在途运输温度记录、接收单、批签发合格证等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均符合规定,现场未发现通报的人用狂犬疫苗及过期疫苗。根据县疾控中心提供的数据统计,我县区涉及召回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有6个批次、1285支,分别从成县人民医院召回303支、成县妇幼保健医院召回293支、成县疾控中心300支、成县城关卫生院389支,经过对以上四家单位进行核实,所召回“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数量与疾控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一致。召回疫苗现已全部退回给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各乡镇卫生院接种点所接种的疫苗均由县疾控中心统一配送,接种疫苗为一类疫苗,乡镇卫生院未使用二类疫苗,检查卫生院时所提供的“成县冷链运转记录”显示疫苗启运温度和到达时温度符合储存要求。疫苗是通过“甘肃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扫码验收。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对疫苗及冷链药品的监管,一经发现有违法行为将从严查处,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确保疫苗及冷链药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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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此案,有效发挥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及时的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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