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法院公开宣判
全市首例监察委留置的巨额贪污案
2018年8月8日下午,宝坻区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监察委调查留置的贪污犯罪案件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贪污所得人民币25120844.94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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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原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引滦尔王庄分公司人力财务部出纳,2011年12月至2017年4月,先后任天津市引滦工程尔王庄管理处财务科保险管理岗、合同管理岗,负责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的缴存办理、保险业务、银行账户管理、工商税务业务办理及电费缴纳等对外业务;2017年4月至案发,任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引滦尔王庄分公司人力财务部出纳岗,负责引滦管理处、引滦分公司及引滦管理处下辖天津市腾跃水利工程中心出纳工作。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累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5120844.94元。此款被其用于偿还欠款及高息、购买彩票、弥补经营亏损、包养情妇及个人挥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2018年7月26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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