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若是「未分別核算」,將會導致公司白白多繳納冤枉稅!

案列:我們公司是一家商貿公司,主營設備銷售,同時兼營安裝業務以及保養服務,2018年8月2日,我們將外購的設備對外銷售,不含稅金額1000萬元,同時給客戶提供安裝服務,不含稅按照收入200萬元,同時也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維護保養服務,收取維保費不含稅收入100萬元。

會計若是“未分別核算”,將會導致公司白白多繳納冤枉稅!

三種情況

情況一:

會計人員對以上三項收入未分別核算

則應納增值稅=(1000+200+100)*16%=208萬元

情況二:

會計人員對以上三項收入進行了分別核算,則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計稅

銷售設備的增值稅=1000*16%=160萬元

安裝服務一般計稅的增值稅=200*10%=20萬元

維護保養服務的增值稅=100*6%=6萬元

合計:186萬元

比較第一種情況節稅=208-186=22萬元

情況三:

會計人員對以上三項收入進行了分別核算,且對安裝服務採用簡易徵收,則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計稅

銷售設備的增值稅=1000*16%=160萬元

安裝服務簡易計稅的增值稅=200*3%=6萬元

維護保養服務的增值稅=100*6%=6萬元

合計:172萬元

比較第一種情況節稅=208-172=36萬元

提醒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銷售貨物又涉及銷售服務的作為兼營行為處理而不作為混合銷售的一共有3種:

1、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

2、是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

3、是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

除這三項以外的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則為混合銷售。

政策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政策參考二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條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這裡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政策參考三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政策參考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一是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明確不屬於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四是明確甲方無論是自行採購電梯交給電梯企業(一般納稅人,下同)安裝,還是從電梯企業採購電梯並由其安裝,電梯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同時,對電梯進行日常清潔、潤滑等保養服務,應按現代服務適用6%的稅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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