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程事故,建設單位完全沒責任嗎?淺談建設單位「七宗罪」

無論在哪裡,一旦發生工程質量事故,人們第一想到的是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的也往往主要是施工單位。不可否認,施工單位違法轉(分)包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減料等是工程質量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絕大多數的工程質量事故與施工單位息息相關。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能夠忽視建設單位的責任。建設單位的不當行為也是工程安全質量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以下七個方面。

1、任意縮短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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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儘早完工投入生產經營,建設方往往對施工單位施加壓力,任意壓縮工期,違背客觀規律。施工單位不得不打破正常的施工程序施工或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施工,最終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

2、違法發包或指定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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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具備資質的施工方承擔施工任務,既是《建築法》等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關鍵。實踐中,建設方往往違法發包或指定分包商,使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實際承擔施工任務,既踐踏了法律,又為工程質量事故播下了種子。

3、嚴重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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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建設方拖欠工程款導致施工方不得不墊資施工。在嚴重拖欠程款的情況下,無法按期支付材料費和人工工資,不得不採購劣質材料和選擇不合格的施工隊伍,為工程質量留下重大隱患。

4、採購不合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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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工程承包合同規定,建設方負責供應主要材料。由於種種原因,建設方採購劣質材料的情況並不少見。然而,即使明知建設方供應的材料不合格,由於建設方的優勢地位,施工單位也難以拒絕接受,使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成為可能。

5、收受賄賂等腐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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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領域是腐敗的重災區,收受賄賂等腐敗行為與工程質量事故形影相隨。建設方有關人員收受賄賂後,必然對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接工程、施工方用不合格材料、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等視而不見,其對工程質量的危害不言而喻。

6、委託勘察、設計、監理單位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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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不一定是施工方的原因。建設方委託不合格的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出具不符合要求的勘察設計文件以及監理單位怠於履行監理職責時,也可能導致工程質量事故。

7、違反工程建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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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一些建設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程序,如施工圖紙未經審查就運用於施工、不提供完整準確的地下管線等資料、未經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等,這些程序對保證工程質量具有重要的意義,違反這些程序,就意味著按下了啟動工程質量事故的按鈕。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工程質量事故與建設單位緊密相關。據統計,80%以上的工程質量事故與建設單位的不當行為有因果關係。然而,很少有人關注建設單位的責任,建設單位被追究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的更是寥寥無幾。為此,應從四個方面大力加強對建設單位的規制。

一是強化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修改法律規章,堵塞漏洞,加大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力度,提高建設單位違法成本。

二是注重查處建設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查處建設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上,發現涉及建設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要一查到底,嚴懲不貸,決不能放任不管,姑息養奸。

三是注重對建設單位違法的預防。要加強宣傳教育的力度,使建設單位充分認識到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從而不願意實施違法行為;要健全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和監督體系,使建設單位不能實施違法行為;加大懲處力度,使建設單位不敢實施違法行為。

四是改變施工企業的弱勢地位。從法律上講,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締約雙方,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均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然而,從實踐中看,與建設單位相比,施工企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突出表現在低於成本競標、不得不接受建設單位不合理的工期要求、無力拒絕建設單位指定不合格分包商和採購的劣質材料設備、容忍建設單位長期拖欠工程款等等,工程質量留下了隱患,因此,要從根本上防止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可以從控制施工企業的數量和修改不合理的法律法規等方面改變施工企業的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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