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二)

實務中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兩種情形:其一為雙方協商解除;其二為單方解除。雙方協商解除的情形具體又分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和勞動者提出解除。單方解除的情形具體分為用人單位提出單方解除和勞動者提出單方解除。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中,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出解除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對用人單位而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小,可能引發勞動爭議的風險也很低。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缺點是必須要事先徵得勞動者本人同意。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分為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其中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當然在勞動仲裁或者訴訟中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的過失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中,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同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的原因主要有企業破產、經營困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困難、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企業經濟性裁員必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同時還需要向被裁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4)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轉正後,員工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以下幾種情形中,員工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a)用人單位未提供約定的勞動保護和條件;(b)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c)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利益;(e)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承認之危訂立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規違章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的,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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