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在別人宅基地上建房違法嗎?超占的宅基地面積屬於誰?

近幾年來土地確權、宅基地確權已經佔領農村人的全部心思。隨著農村不斷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城裡人想要在鄉下有一棟自己的“度假別墅”,但是土地確權的來臨,阻礙了很多的想法和心思。我們今天就針對“未經同意在別人宅基地上建房違法嗎?”、“超佔的宅基地屬於誰?”來解答你們的問題。

未經同意在別人宅基地上建房違法嗎?超佔的宅基地面積屬於誰?

未經房屋主人同意就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子,違法嗎?

當然是違法的,我們暫且不去討論怎麼在別人的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單純就這種行為進行分析的話,可以得出結論,這顯然是侵犯了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權的。

宅基地的使用也是屬於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公民應當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未經同意在別人宅基地上建房違法嗎?超佔的宅基地面積屬於誰?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包括:(一)主體的限定性;(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所謂主體的限定性是指只能有宅基地使用權人使用該宅基地,那麼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是不可以隨意佔用權利人的宅基地去建房的。

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在宅基地空閒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的權利;還有有限的處分權。當有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就在其宅基地上建房的時候,這就侵犯了其以上這些具體的權利,是違法的,權利人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未經同意在別人宅基地上建房違法嗎?超佔的宅基地面積屬於誰?

超佔的宅基地面積還屬於自家宅基地嗎?

這個問題換句話的意思就是,宅基地超佔部分如何確權?因為只有完成了確權,才能夠證明是屬於自家的;

根據土地獲得的時間不同,規定也有所不同,如何處置也有所不同;

1982年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未擴大佔地面積的,可以按照現有實際面積確權登記;

1982年~1987年,農村村民建房超佔面積,首先要按照國家和當地的規定處理後(一般就是繳納相關費用),方能按照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7年後,農村村民建房超佔的宅基地面積,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今後分戶建房或面臨拆遷、改建等,將能夠按照規定處理,但實際確權的面積只能是當地規定的面積;

未經同意在別人宅基地上建房違法嗎?超佔的宅基地面積屬於誰?

附:雜地屬於宅基地嗎?

雜地和宅基地,是兩樣完全不同性質的土地。前者是農村的非耕地,或因貧瘠,或因岩石,高坡等而不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土地,是村前村後閒置的雜地,也有遠離村子的閒置地,統稱為雜地。

後者,宅基地,是專指農村村民的建沒用地,含原來造過房子,由於種種原因房子已滅失,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它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還有鄉鎮企業用的”工業用地“持有工業用地使用證“的集體建設用地。這些地統稱為”宅基地“。

另外,由於農村新增人口分戶的需要,村裡的雜地可以作新宅基地的儲備地。向鄉人民政府申請審批後,再報縣市國土部門申批同意。這雜地就變成了村民的宅基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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