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解讀系列之九

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解讀系列之九

呂啟來律師現茲就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作如下系列解讀。本文為解讀系列之九:

一、《徵求意見稿》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一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修改第三款,作為第四款:“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依法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款:“國家鼓勵進城居住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騰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協商回購,主要用於滿足本集體內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整理利用。”

呂律師解讀如下:上述規定與以往規定發生瞭如下重大改變——

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解讀系列之九

1、以保障“戶有所居”原則推行“一戶一宅”。現有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只能按照“一戶一宅”的規則進行申請。關於“一戶一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 178號)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該規定的初衷在於通過法律規定保障集體土地效率最大化,但隨著二胎政策的實施,人口有逐年增加的趨勢。顯然地,舊有的“一戶一宅”規定與人口的增長趨勢產生明顯的矛盾,徵求意見稿在強調“一戶一宅”制度的同時,參考“戶有所居”的現實需求,為“一戶一宅”制度注入新的內容。

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解讀系列之九

2、審批權限下放。現有法律規定的宅基地審批採取“三級審批”的做法,採取的是一刀切的方式。依照現有法律規定,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三) 出賣或出租住房的。宅基地審批程序為:(一)農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核;(二)鄉鎮國土資源所實地現場勘察,核實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及地類是否屬實;(三)國土所審核無誤後,將材料組織齊全報國土資源局代表縣(區)政府審批。採取的是三級審批制度。徵求意見稿則以“二級審批”為原則、“三級審批”為例外,既充分體現審批權限的嚴肅性,也靈活運用審批權,是原則性和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這一做法可以說是一種比較典型的“惠民政策”。

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解讀系列之九

3、“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同樣是對現有法律的重大修改。對此,作為農村居民,應當充分理解和體會“自願”原則,既是否退出宅基地,必須完全尊重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必須完全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則來確定是否退出宅基地。因此,如果農村居民認為退出宅基地並不能給自己帶來更多的可期利益、不能保障自己的將來,就不能輕易退出。

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解讀系列之九

弘揚法律正義,共建美好家園。祝您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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