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丨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律师代表有话说

8月1日,市高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律师座谈会,深入听取律师代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增强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共同攻坚的工作合力。

建言献策丨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律师代表有话说
建言献策丨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律师代表有话说

市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肖淘通报了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肖淘介绍,自2016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创新体制机制,执行工作质效明显提升,“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突破性进展。2016年至今,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621543件,执结493747件,兑现952.47亿元。

座谈会上,律师代表踊跃发言,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市高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张晓川表示,与会的律师代表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言献策,就更好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帮法院支招,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各位律师朋友的意见建议,将认真记录整理、吸收采纳,指导全市法院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建言献策丨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律师代表有话说

市高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张晓川讲话

张晓川指出,“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无法彻底解决问题,还需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合力,才能标本兼治。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的律师,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将有力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在执行程序中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胜诉权益能否得到实现,进而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市高法院将充分保障律师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执业权利,为律师创造更加良好的执业条件和执业环境。同时,拓宽法官与律师在执行领域的沟通渠道,丰富多元化交流形式,推动执行案件依法规范办理,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张晓川表示,希望律师能够搭好沟通桥梁,加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差异,帮助宣传法院执行工作,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增进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相信在大家的鼎力支持帮助下,法官与律师之间一定能够实现有序交流、良性互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一定能够如期打赢。

建言献策丨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律师代表有话说

律师代表为法院执行工作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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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会长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韩德云

我对全市法院执行攻坚成果表示高度认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法院面临的一些执行难题,已经超出法院职能范围,要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拓展执行工作大格局;第二,建议加强律师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人民法院在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时,希望律协能够参与建言献策;第三,要充分发挥律协在区域协调工作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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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中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袁小彬

我认为重庆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攻坚措施得力,主动作为,成效显著。并且,重庆法院近年来出台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为我们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了指引及保障。我想提以下几点意见:第一,首次查封处置问题,应强化对财产处置的制度建设和流程管理,首封法院如遇到长期不处置、无法处置等情形,应及时交出处置权,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建议首次拍卖、二次拍卖一次性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这样可以大量节约时间;第三,加强对线下辅助机构的管理,有些线下辅助机构对拍卖标的物的介绍不够详尽,拍摄视频质量不高,有的标的物位置描述不清,达不到让竞买人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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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友坤

律师长期与法官打交道,对执行工作的辛苦是比较了解的,但是当事人从自身角度出发,就不一定会理解法院执行工作。我提出几点建议:第一,要加大执行宣传力度,通过公益广告、宣传片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执行工作,加深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了解,进一步统一社会公众对“执行难”的认识;第二,严格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当事人或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的情形客观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第三,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不配合或故意阻碍评估拍卖行为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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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齐飞

我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同,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要加强执行宣传,让更多的社会公众客观认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第二,要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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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主任 甘伟宏

我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审慎适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第二,建立有效的法官、律师、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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