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管辖权异议如何提出?
1.提出主体: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对象:管辖权异议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3.提出时间: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管辖原则: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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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查结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未提管辖权异议的后果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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