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晉能集團和順呂鑫煤業9死1傷瞞報事故,67人被處理名單

「最新」晋能集团和顺吕鑫煤业9死1伤瞒报事故,67人被处理名单

晉能集團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 “8·11”較大邊坡滑坡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8月11日15時30分左右,晉能集團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 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以下簡稱呂鑫煤業)四採區A6、 A7區段西幫發生邊坡滑坡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 損失3432萬元。

接到事故報告後,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和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

國家安監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付建華、

山西省 委書記駱惠寧、

省長樓陽生

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被困人員。

國家煤監局副局長宋元明第一時間帶領相關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

山西省副省長賀天才帶領省公安廳、煤炭廳、安監局、山西煤監局等部門負責人緊急趕赴現場,成立了由賀天才副省長任總指揮的搶險救援指揮部,科學有序展開搶險救援。

至9月8日,9名遇難人員和被埋車輛全部找到,救援工作結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2017 年 8 月 18 日,山西煤監局會同省公安廳、煤炭廳、 安監局、總工會、晉中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晉能集團山西煤炭運銷 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8·11”較大邊坡滑坡 事故調查組,邀請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參加事故調查,並聘請 5 名專家協助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要求和“四不放過”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認定及綜合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制定了事故防範措施及整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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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能集團下設20個職能部門(其中涉煤的有煤炭銷售管理部、生產指揮中心)、3個專業管理局(煤炭生產管理局、煤炭貿易管 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10個直屬單位。截至2016年底,晉能集團資產總額2557.61億元,從業人員87258人。

晉能集團安全管理實行“集團公司監督管理、二級公司(包括各板塊公司、市公司、直屬全資控股企業)直接管理、基層企 業(包括煤礦等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主體責任”的“三級架構、二級管理”體系。集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安全監察,煤炭生產管理局負責煤炭安全生產、建設、技改及洗選加工管理。

(二)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2007年7月,經山西省政府批准, 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山西煤運)在山西煤炭運銷總公司基礎上改制成立,作 為省屬企業負責對其下屬市、縣公司進行管理。2013年4月,山西煤運與山西國際電力集團合併重組成立晉能集團後, 由於發債等因素,山西煤運有關證照未註銷。

(三)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中公司)是晉 能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成立於1984年7月,經營範圍為煤炭生產、 貿易物流。晉中公司下設2個專業公司、9個縣(市、區)煤銷公司、11座煤礦(包括呂鑫煤業)、16個直屬企業。截至2016年底,晉中公司總資產171億元,職工總數73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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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呂鑫煤業基本情況

1.概況

呂鑫煤業位於山西省和順縣城東北約14km的北高邱村至天井 村一帶,行政區劃隸屬於和順縣李陽鎮和牛川鄉。

2009年11月2日,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以“晉煤重組辦發〔2009〕63號”文件批准原和順縣億容達煤業有限公司、山西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山西和順佳順煤業有限公司、山西和順永生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重組整合成立呂鑫煤 業,整合主體企業為山西煤運。

呂鑫煤業批准礦田面積為11.4585km 2, 開採方式為露天開採, 開採工藝為單鬥-卡車間斷工藝,設計生產能力90萬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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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照情況

事故發生前,呂鑫煤業為證照齊全的生產煤礦。

3.生產系統情況

(1)採裝系統

採用2.5m 3液壓挖掘機採裝,設計平盤高度10m,採寬20m,最小工作平盤寬度45m。

(2)運輸系統

採用載重32t、20t的自卸卡車運輸,道路系統為端幫半固定坑線與工作幫移動坑線相結合方式。

(3)排土系統

採用推土機排土,初期外排,排土高度50m,後期過渡到內排。

(4)邊坡參數

採場最終邊坡角35°,內外排土場最終邊坡角22°。礦區周圍設簡易監測點對邊坡進行監測。

(5)防排水系統

在採場和排土場的部分區段設置水溝排水,在採場最低處設置積水坑,採用泵站+水車的方式進行排水。

4.採區劃分情況

呂鑫煤業礦田劃分為四個採區,

首採區面積約 2.65km 2,於2013 年 12 月採完;

二採區面積約 1.82km 2,於 2015 年12 月採完;

三採區(俗稱天井、史家莊、常家莊採區)為事故發生時的生產 採區,面積約 5.85km 2,2016 年 1 月開始開採;

四採區(俗稱高邱 採區)也是事故發生時的生產採區,面積約 1.12km 2,2017 年 1 月開始開採。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險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8月11日上午,呂鑫煤業四採區A7區取煤工王滿義、劉彥龍受A7區負責人劉寶華指派,調度指揮31號挖掘機司機方利美、 21號挖掘機司機曹恆軍、58號挖掘機司機張嶽峰、80號挖掘機司 機黃菊在下取煤平臺作業,同時在下取煤平臺的還有A6區工程隊現場管理員杜桂星。

A6區取煤工洪鵬調度指揮63號挖掘機司機李慶良、86號挖掘機司機臧千雷、666號工程車司機李春旺、336號工程車司機劉錦、72號工程車司機於晶晶在上取煤平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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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搶險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呂鑫煤業未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而是自行展開搶救。8 月 11 日,找到一名受傷人員臧千雷(86 號挖掘機司機,骨折受傷)和三名遇難者馮志宏(加油車司機)、劉志 航(加油車司機)、曹恆軍(21 號挖掘機司機)的遺體。8 月 12 日在滑坡體下方水坑邊找到第四名遇難者杜桂星(現場管理員)的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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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瞞報、舉報核查及輿情處置情況

(一)事故瞞報情況

8 月 11 日事故發生後,呂鑫煤業安監科長李明榮向總經理高陽電話彙報發生了人員機具被埋事故,但人員傷亡情況不明。

高陽安排李明榮通知 A7 區負責人報警,配合 A7 區現場救援,並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

隨後李明榮通知 A7 區負責人劉寶華報警。

劉寶華稱已將事故情況告知 A7 區老闆翁銘源,翁銘源正在廈門趕回事故現場途中,須等待翁銘源作決定。

8 月 12 日凌晨,翁銘源從廈門趕回事故現場。

李明榮將高陽安排的事宜轉告翁銘源。

翁銘源表態自己負責處理事故,並要求李明榮幫忙瞞報。

8 月 12 日上午,和順縣煤炭局副局長王宏偉帶領“五人小組” 成員張獻斌、於青竹、甄玉軍到事故現場調查。安全副礦長陰永亮和杜輝堯、俞藝勇向調查人員反映雖發生滑坡,但無機具人員損傷。

8 月 13 日,和順縣“五人小組”工作人員向李明榮、楊賢通 (A6 區工程隊人員)、林國祥(A6 區工程隊人員)瞭解情況。三人均反映無機具人員損傷。

8 月 14 日晚,杜用、杜輝堯、林修標、事故發生區負責人謝光端等人在呂鑫煤業二樓會議室商議投案事宜。會議商定:事故是在刷坡、排險時發生的。事故發生區的負責人是謝光端,林修標支付死者家屬的賠償款是謝光端出的。施工隊負責人是杜輝堯, 杜輝堯和謝光端簽訂虛假施工合同。由杜輝堯和謝光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8 月 15 日凌晨,高陽、謝光端、杜輝堯先後到和順縣公安局投案。

(二)舉報核查情況

1、和順縣煤炭局核查情況

8 月 12 日 10 時 30 分左右,和順縣煤炭局副局長王宏偉接到和順縣政府辦翟沛電話,要求他去呂鑫煤業核查舉報信息。王宏偉請示和順縣煤炭局局長張瑞清後,帶煤礦安全監管巡查隊(五人小組)去呂鑫煤業核查。

王宏偉在呂鑫煤業巡查工作組孟亞雄、尹進文二人帶領下, 同煤礦安全監管巡查隊的於青竹、張獻斌、甄玉軍到高邱廟附近 進行查看。發現高邱採場西側發生了滑坡,滑坡地段頂部有 5、6 部挖機和 7、8 臺運輸卡車作業。王宏偉安排於青竹用手機拍了照, 安排於青竹、張獻斌、甄玉軍三人去詢問現場人員。

詢問過程中,杜輝堯和俞藝勇反映 11 日下午 15 時至 17 時發生滑坡。李明榮向王宏偉反映 11 日下午 17 時發生滑坡,沒有人 員受傷,沒有機具被埋。王宏偉要求李明榮把機具停下來,防止發生次生事故,隨後去呂鑫煤業辦公室進一步詢問了解。

在呂鑫煤業辦公室,安全礦長陰永亮反映 11 日 17 時開始滑坡,直到 12 日 7 時才穩定。王宏偉安排於青竹等人給陰永亮、杜 輝堯、俞藝勇做筆錄。筆錄中,三人均反映沒有人員和機具被埋。王宏偉和甄玉軍制作了關於滑坡調查情況說明。

約 13 時,張瑞清來到呂鑫煤業辦公室,對滑坡調查情況說明進行了修改,並安排於青竹將滑坡的調查情況說明(電子版)發到他手機和政府辦郵箱。

8 月 13 日上午,王宏偉和“五人小組”成員陳勝華、於青竹、任曉虎、張獻斌、甄玉軍對李明榮、楊賢通、林國祥進行調查並製作了調查取證筆錄。筆錄中,三人均反映無機具人員損傷。

核查結論是:無人員傷亡,無機具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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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輿情處置情況

1、和順縣公安局輿情處置情況

2017 年 8 月 12 日 10 時許,和順縣公安局網絡警察大隊隊長朱建雷發現百度貼吧的和順吧中有網民反映呂鑫煤業發生滑坡事故,有 20 多人傷亡。和順縣公安局局長郝志宏指令治安大隊、牛川派出所進行核查,並向相關部門瞭解情況。

12 日 17 時左右,牛川派出所所長馬志兵帶協警韓永亮到呂鑫煤業進行核查,未發現有人員機具傷亡損傷情況。

8 月 13 日 7 時許,網警大隊通過網絡核查確定發帖人郭廣忠, 隨後對其進行了詢問。

13 日晚 22 時左右,和順縣公安局對郭廣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行罰決字〔2017〕000131 號)。當日,和順縣公安局向縣政府提交了《關於呂鑫煤業“8.11”事件 情況彙報》。

15 日 11 時左右,和順縣公安局以“行撤字〔2017〕000001 號”撤銷了對郭廣忠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郭廣忠實際被行政拘留時間約 37 小時。

2.和順縣委、縣政府輿情處置情況

8 月 12 日 9 時 35 分,和順縣政府辦值班人員翟沛接到晉中市應急辦電話,告知市應急辦接到呂鑫煤業發生滑坡事故的舉報。 和順縣政府辦兼應急辦主任李中瑞安排翟沛通知和順縣煤炭局、 安監局兩個部門到現場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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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3 日,和順縣政府門戶網站發佈了和順縣煤炭局《關於 呂鑫煤業四採區(A6 區)滑坡調查情況說明》的信息。信息顯示 “滑坡區域無人員和機具作業,沒有人員損傷”,落款時間 2017 年 8 月 12 日。同時,和順縣煤炭局根據和順縣政府辦要求把相關材料發到了和順貼吧上。

14 日凌晨 1 時,和順縣政府根據縣煤炭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公安局的情況彙報,在門戶網站發佈了《關於呂鑫煤業四採區 (A6 區)滑坡情況說明》,向公眾公佈了縣公安局以涉嫌虛構事實、 擾亂公共秩序對發貼人予以行政拘留,落款時間 2017 年 8 月 13 日。

8 月 14 日下午,和順縣政府組織召開呂鑫煤業四採區邊坡滑坡調查專題會議,安排縣煤炭局、公安局、安監局等部門協同配合,成立 5 個專項工作組,對邊坡滑坡渣土進行全程監控清理, 並對採區作業人員再次進行逐一核實。

8 月 15 日 0 時 52 分,呂鑫煤業法人代表、總經理高陽到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後,和順縣政府門戶網站發佈《關於山西煤銷集團呂鑫煤業四採區 A6-1 採區邊坡滑坡事故的通告》,確認發生事故, 落款為和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時間為 2017 年 8 月 15日。

四、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呂鑫煤業

1、煤礦邊坡隱患排查制度執行不到位;

2.安全管理混亂,

一是礦領導對採區轉讓、工程分包情況不管不問,對採場採剝作業 組織情況和下雨停產、雨後恢復生產情況不過問、不掌控,致使 生產秩序混亂失控;

二是帶班領導存在不進入事故採場邊坡巡查的現象,對事故當班作業人員、機具數量不清楚,對當班安全生 產狀況不掌握;

三是領導值班室未設置在煤礦,而是設置在距離 煤礦14公里的縣城,值班領導不能及時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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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晉中公司

1.未對呂鑫煤業實現“真投入、真管理”;

2.安全主體責任落 實不到位,相關人員未按照《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關於調整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人的通知》等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流於形式,未督促煤礦及時整改安全質量標 準化驗收中發現的問題;

3.對呂鑫煤業雨季巡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4.2017年4月違規向呂鑫煤業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

5.對呂鑫煤業違規將採剝工程切塊分包、超批准臨時用地採礦、瞞報事故失察。

(三)晉能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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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順縣牛川鄉

未檢查、未發現呂鑫煤業超批准臨時用地採礦行為,落實安 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不力。

(五)和順縣李陽鎮

未檢查、未發現呂鑫煤業超批准臨時用地採礦行為。

(六)和順縣露天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

1、工作人員未按規定 24 小時駐礦巡查;

2.日常安全檢查中, 未按規定將《現場檢查記錄及整改意見》送達呂鑫煤業;

3.安全 監管流於形式,對呂鑫煤業超能力生產、將採剝工程切塊分包、 超批准臨時用地等長期存在的問題應發現而未發現;

4.汛期安全 檢查工作不到位,隱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徹底,事故發生前未 到 A6、A7 區進行安全檢查;

5.事故發生後,未認真核查呂鑫煤業 事故舉報信息;

6.對 8 月 11 日發生事故的情況不清楚、不掌握。

(七)和順縣煤炭工業局

1、對呂鑫煤業超能力生產、違規切塊分包問題應發現而未發現;

2.安全監管履職不到位,安全大檢查、汛期安全檢查組織不 力;

3.未認真核查呂鑫煤業事故舉報信息,導致核查結果與事實不符。

(八)和順縣國土資源局

1、對呂鑫煤業長期存在的超批准臨時用地問題未查處、未制止;

2.未認真核查呂鑫煤業事故舉報信息,導致核查結果與事實不符。

(九)和順縣公安局

在呂鑫煤業事故輿情處置過程中,未認真調查取證,出具未發現人員傷亡的報告,在事實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拘留髮帖人郭廣忠,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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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晉中市煤炭工業局

對呂鑫煤業超能力生產問題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呂鑫煤業四採區A6、A7區段西幫邊坡順傾高陡,底板賦存穩定弱層且傾角大,在底板岩層完整性被破壞且連續降雨的情況下,

礦方違規冒險作業,引起邊坡失穩,導致滑坡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呂鑫煤業隱患排查和領導帶班制度落實不到位 2017 年 7 月 23 日至 29 日和順縣連續 7 天降雨後,呂鑫煤業 未按規定巡視採場邊坡,盲目恢復生產;

8 月 10 日自行組織安全大檢查時,沒有對事故採場進行檢查;

帶班領導存在不進入採場巡查邊坡的情況。

2.呂鑫煤業安全管理混亂呂鑫煤業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名不符實,2017 年呂鑫煤業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文件中的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地測防治水科等科室負責人及科員,實際不從事文件規定的工作;

超能力組織生產;

違規將採剝工程切塊分包,將四採區劃分成不同塊段分包轉包, 違反《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 第 446 號)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三)項和《晉能有限責任公司露 天煤礦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規定;

超批准臨時用地採礦, 2013 年 9 月山西省國土廳批准呂鑫煤業臨時用地 155.4907 公頃, 截止 2017 年 9 月 10 日,呂鑫煤業實際已開挖佔地面積約 1098 公 頃,超批准臨時用地 942.5 公頃。違反了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露 天採礦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辦法》(晉國土資發〔2012〕508 號)第 十一條規定;

事故發生後,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地瞞報事故。

3.晉中公司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 制度執行不嚴格

晉中公司未對呂鑫煤業實現“真投入、真管理”,呂鑫煤業成 立時晉中公司投入註冊資金 1020 萬元,生產建設中再未投入任何 資金;

對呂鑫煤業安全、生產及經營情況不掌控,僅按煤炭產量收取管理費用;

違規向呂鑫煤業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

公司組織的掛牌責任安全檢查、標準化驗收工作不到位;

對呂鑫煤業日常安全生產工作掌控不到位,對呂鑫煤業雨季巡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4.晉能集團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晉能集團對下屬公司及煤礦安全管理不力;

組織標準化驗收工作不認真;

對晉中公司和呂鑫煤業開展的安全大檢查工作督促不力;

對晉中公司未對呂鑫煤業實現“真管理”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到位。

5.縣、鄉兩級政府及市、縣有關部門對呂鑫煤業監管不到位;

對舉報事故核查工作不認真

六、事故性質

調查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七、責任認定與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公安機關和監察委員會已處理人員(19人)

和順縣公安局已對17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

已執行逮捕 10人,.

刑拘到案1人,

取保候審4人,

在逃2人;

晉中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並移送檢察機關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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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用,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A6區工程 17 隊總負責人。

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和 順縣公安局刑拘上網追逃,2017年8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建新派出所抓獲並執行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順縣人民檢察院以

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4.杜輝堯,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A6區工程隊負責人。

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和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5.林修標,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礦區加 油站負責人。

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和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批准逮捕。

6.陳永生,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A6區工 程隊工作人員。

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和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批准逮捕。

7.陰永亮,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安全副礦長。

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和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8.郝進武,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生產副礦長。

9.王曉平,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機電副礦長。

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和順縣公安局刑 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0.謝光端,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A7區工 作人員。

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和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包庇罪批准逮捕。

11.俞藝勇,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A6區負責人

2017年9月4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和順縣公安局刑拘上網追逃,2018年5月22日

抓獲到案。

12.遊曉斌,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和順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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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和順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16.劉寶華,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A7區負責人。

2017年9月8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和順縣公安 局刑拘上網追逃,2017年9月22日被和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批准逮捕,現在逃。

17.翁銘源,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A7區投資人

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和順縣公安局刑拘上網追逃,現在逃。

18.藥江波,和順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因涉嫌翫忽職守,2017 年8月18日被晉中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現已移送檢察機關。

19.張瑞清,和順縣煤炭工業局局長。

因涉嫌翫忽職守,2017 年8月18日被晉中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現已移送檢察機關。

對上述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建議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和其它處理。

其他責任人員處理建議(48人): 除上述和順縣公安局和晉中市監察委員會已處理的19人外, 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如下:

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員(2人)

1.孟亞雄,男,漢族,1964年11月出生,群眾,初中學歷, 山西省和順縣人。和順縣煤炭工業局裝備股副股長, 2016年10月任和順縣露天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駐呂鑫露天煤礦巡查組組長。(事業編制人員)

孟亞雄作為駐呂鑫露天煤礦巡查組組長,未按《和順縣露天 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管理辦法》規定嚴格要求組員執行24小時駐 礦巡查,沒有將《現場檢查記錄及整改意見》送達呂鑫煤業,日 常巡查工作和安全監管流於形式;對呂鑫煤業長期存在的超能力 生產、違規將採剝工程切塊分包等重大安全隱患及超批准臨時佔 地問題應發現而未發現,隱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徹底;在8月12 日帶班期間,只是在滑坡事故發生地對面山體進行了檢查,未到 事故發生地A6、A7區進行檢查,未發現滑坡事故造成人員和機具 損傷。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職務犯罪。

建議:開除公職,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陳勝華,男,漢族,1971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歷, 山西省和順縣人。2014年6月至2017年10月任和順縣煤炭工業局煤 礦安全監管巡查隊二組組長。(事業編制人員)

陳勝華任和順縣煤礦安全監管巡查隊(五人小組)第二組組 長期間,負責呂鑫煤業的安全監管。未按照《和順縣煤炭安全監 管巡查大隊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檢查,對呂鑫煤業長期存在超 能力生產、違規切塊分包問題應發現而未發現,安全監管缺失;8 月3日帶隊檢查中未按照《關於開展露天煤礦汛期安全檢查的通 知》要求做到排查零盲區、隱患零容忍,沒有去事故發生地A6、 A7區進行排查;8月8日未按照《關於開展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大檢 查的通知》要求到達呂鑫煤業事故發生地採區進行安全檢查;8月 13日參與呂鑫煤業滑坡事故核查過程中,沒有到達事故現場,只對呂鑫煤業3人進行了詢問,未認真核查,核查結果與事實不符。 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職務犯罪。

建議:開除黨籍、公職,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其它處理人員(46人)

呂鑫煤業(2人)

3.蘇永興,男,漢族,1972年1月出生,群眾,本科學歷,河 北省石家莊市人。 2011年12月至今任晉能集團山西煤炭運銷集團 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

蘇永興作為呂鑫煤業副總工程師,負責煤礦“雨季三防”、調 度資料收集等工作。2017年8月8日、10日兩次帶班巡查,在A6、 A7區採場(事故發生地)隱患排查中,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第 五百八十三條第二款和《呂鑫煤業中雨以上天氣巡視及停產撤人 制度》的規定及時發現採場邊坡安全隱患;事故發生後於8月13日 參與《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領導跟班檔案記 錄》資料造假,將8月8日原始記錄中的“正常生產”修改為“高 邱裂縫區警戒完好,無車輛人員進入,其他各地區正常無問題”, 將8月10日原始記錄中的“正常作業”修改為“採場高邱段警戒無 人車進入,排水渠暢通無淤堵,排土場無變化”,將8月12日記錄 增加“A6區警戒正常,無車人進入”,掩蓋事故事實真相。對事故 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對事故瞞報負重要責任。

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4.楊迎軍,男,漢族,1971年12月出生,群眾,大專學歷, 山西省和順縣人。1993年參加工作,2013年8月至今任晉能集團山 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楊迎軍作為呂鑫煤業總經理助理,負責資料管理、對外聯絡 工作。為應付上級各類檢查,虛假編造《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 呂鑫煤業有限公司關於調整煤礦安全管理機構的通知》文件,導 致呂鑫煤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流於形式;事故發生後向核查事故的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供“沒有人員傷亡、機具損壞”不實情況, 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負直接責任。

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晉中公司(10人)

5.崔俊華,男,漢族,1965年6月出生,群眾,本科學歷,山 西省榆社縣人。1988年11月在晉中市煤炭規劃設計研究院參加工 作,2014年5月任晉中公司露採辦負責人,2017年11月任山西煤炭 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企業管理部副部長(主持工作)。

崔俊華作為晉中公司露採辦負責人,按照崗位職責應對露天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考核。2017年6月 6日晉中公司對呂鑫煤業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發現呂鑫煤業 存在“邊坡設計內容不全、針對性不強、排土場邊坡穩定性分析 與評價內容不詳細”等問題,6月14日,晉中公司向呂鑫煤業下發 驗收通報要求限期整改並上報,但截止2017年8月11日事故發生 前,呂鑫煤業也沒有上報整改情況,崔俊華也未督促呂鑫煤業整 改。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6.張永祿,男,漢族,1974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23 歷、山西省平遙縣人。1999年8月在西山煤電馬蘭礦參加工作,2013 年10月任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生產技術部部長,2017 年11月至今任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生產技術部主任工 程師。

張永祿任晉中公司生產技術部部長期間,負責礦井的標準化 驗收工作。2017年6月6日生產技術部組織對呂鑫煤業安全質量標 準化進行驗收,並以晉中公司名義對標準化驗收的情況進行通報, 通報要求呂鑫煤業對檢查中發現的“邊坡設計內容不全、針對性 不強、排土場邊坡穩定性分析與評價內容不詳細”等問題及時整 改,但只發文不落實。截止2017年8月11日事故發生前,未督促呂 鑫煤業整改;在明知呂鑫煤業核定生產能力為200萬噸/年的情況 下,仍然於2017年4月提出2017年度310萬噸超產能生產計劃的初 步意見。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7.師志輝,男,漢族,1969年3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 山西省靈石縣人。1995年7月在山西晉煤實業開發總公司參加工 作,2012年4月任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調度指揮中心主 任,2017年11月至今任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生產指揮 中心主任。

師志輝任晉中公司調度指揮中心主任期間,負責公司雨季“三 防”工作。2017年3月29日,晉能集團下發《關於做好2017年雨季 “三防”工作的通知》,4月26日,晉中公司向各單位下發《山西 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關於切實做好2017年雨季“三防”工 24 作的通知》,要求對雨季預防暴雨洪水淹井、露采采場的措施落實 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在和順縣2017年7月下旬連續降雨情況 下,師志輝電話通知呂鑫煤業開展“三防”工作,但對呂鑫煤業 雨季“三防”工作督促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最新」晋能集团和顺吕鑫煤业9死1伤瞒报事故,67人被处理名单

9.陳海良,男,漢族,1967年4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 河北省邯鄲市人。1987年7月在冀中能源邯鄲礦業集團郭二莊礦參 加工作,2012年11月任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陳海良作為晉中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煤炭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分管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中心。對露天煤礦可能發生地質災害 思想重視不夠,在和順縣2017年7月連續下雨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 情況下,未安排業務部門進行預警及防範指導。對事故發生負主 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0.張雲峰,男,漢族,1974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山西省汾陽市人。1995年9月在晉中公司參加工作,2012年8 月任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副經理、黨委委員。

張雲峰作為晉中公司副經理、呂鑫煤業掛牌責任領導。未按 照《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關於調整煤礦安全生產掛牌 責任人的通知》“掛牌責任領導每月至少要對掛牌礦井進行一次全 面安全大檢查,並組織召開一次掛牌礦井安全專題會議”的規定 履職,僅在2017年4月27日、5月4日到呂鑫煤業檢查過2次,也未 召開過安全專題會議。特別是在和順縣2017年7月連續下雨情況 下,沒有對呂鑫煤業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進行預警及防範指導, 工作流於形式,掛牌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 任。

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1.朱肖鋒,男,漢族,1970年7月出生,民主建國會會員, 本科學歷,山西省運城市人。1995年7月在山西煤炭建設機械施工 處參加工作,2012年3月至今任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副 經理。

朱肖鋒作為晉中公司副經理、安監分局局長,分管安全工作。 未按照工作職責中“指導市公司下屬企業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治 理”的規定,對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呂鑫煤業中發現的問題進行 督促指導。事故發生後,未能及時掌握和了解事故的真實情況, 對呂鑫煤業瞞報事故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2.許亞雲,男,漢族,1969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 歷,山西省洪洞縣人。1991年7月在霍州煤電參加工作,2017年6 月至今擔任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副經理。現任臨汾市 堯都區第十屆人大代表。

許亞雲作為晉中公司副經理,負責煤礦生產、雨季“三防” 等工作。在和順縣2017年7月連續下雨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情況 下,思想重視不夠,未安排組織汛期專項檢查;對呂鑫煤業安全 生產標準化檢查驗收後發現的問題,未督促分管部門對呂鑫煤業 進行整改。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3.李和林,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河北省邢臺市人。1984年7月在西山煤電參加工作,2013年5 月任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常務副經理,2017年6月免去 其常務副經理職務,調到晉能集團公司待分配,2017年11月晉能 集團批准內部退養。

李和林任晉中公司常務副經理期間,分管煤礦工作,分片包 點呂鑫煤業。在明知呂鑫煤業核定生產能力為200萬噸/年的情況 下,仍然審核通過生產技術部2017年4月提出的2017年度310萬噸 超產能生產計劃的初步意見;未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呂鑫 煤業違規將採剝工程切塊分包、超批准臨時佔地採礦失察。對事 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最新」晋能集团和顺吕鑫煤业9死1伤瞒报事故,67人被处理名单

晉能集團(5人)

15. 李生俊,男,漢族,1965年8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山西省太原市人。1986年8月在西銘礦工程三隊參加工作,2009 年12月任晉能集團有限公司煤炭生產管理局生產技術副部長, 2017年11月至今內退。

李生俊任晉能集團生產技術部副部長、2017年二季度安全生 產標準化煤礦檢查第二組副組長期間,負責帶領專家組對煤礦進 行檢查。2017年7月3日帶隊對呂鑫煤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檢查 驗收時,發現“未做邊坡穩定性分析與評價”等問題,並以晉能 28 集團名義對檢查驗收情況進行了通報,要求煤礦落實整改,但截 止2017年8月11日事故發生前,未對事故發生地A6、A7區邊坡隱患 問題督促晉中公司及呂鑫煤業進行落實整改。對事故發生負重要 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6.嶽修德,男,漢族,1966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山西省洪洞縣人。1990年7月在西山煤電集團官地礦參加工作, 2012年5月至今任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地質與防治水中心主任。

嶽修德作為晉能集團地質與防治水中心主任,負責地質、測 量、水文地質、資源信息管理工作。對晉中公司地質工作指導不 夠,未全面瞭解呂鑫煤業事故現場地質信息,對呂鑫煤業地質情 況掌握不準、研判不夠。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7.李純,男,漢族,1965年7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 江蘇省豐縣人。1985年7月在中煤集團大屯煤電公司姚橋礦區參加 工作,2012年5月任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安監局總工程師,2016年12 月至2017年8月8日主持安監局日常工作,2017年11月晉能集團批 準內部退養。

李純任晉能集團安監局總工程師期間,未按照崗位職責中“對 安全技術標準檢查落實”的規定督促晉中公司、呂鑫煤業對晉能 集團2017年第二季度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 整改。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8.劉平,男,漢族,1964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 歷,山西省大同市人。1985年7月在同煤集團雲崗礦任綜採二隊參加工作,2011年4月至今任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7年5 月至2017年12月生病請假)。

劉平作為晉能集團副總經理,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對露天煤礦安全重視不夠,工作不紮實,對晉中公司和呂鑫煤業 安全生產監督、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最新」晋能集团和顺吕鑫煤业9死1伤瞒报事故,67人被处理名单

和順縣牛川鄉(4人)

20.郭建崗,男,漢族,1981年10月出生,中共預備黨員,本 科學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10年9月至今在牛川鄉人民政府安監 站工作,2017年4月至今任和順縣牛川鄉安監站站長。(事業編制 人員)

郭建崗作為牛川鄉安監站站長,未按照《牛川鄉2017年安全 生產行業監督檢查工作計劃》要求對呂鑫煤業進行監管執法檢查 30 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沒有按照汛期安全檢查要求全面排查安全 隱患,未到呂鑫煤業事故發生地A6、A7區進行檢查,未發現呂鑫 煤業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對屬地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負主 要責任。

建議:給予延長預備期一年,撤職處分。

21.張德勝,男,漢族,1984年7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16年6月至今任和順縣牛川鄉黨委委員、 副鄉長。(事業編制人員)

張德勝作為分管土地和安監站工作的牛川鄉黨委委員、副鄉 長,未安排人員對呂鑫煤業超批准臨時佔地進行檢查;對鄉安監 站的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致使鄉安監站對呂鑫煤業安全隱患排 查不細緻、不全面。對屬地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2.張曉瑞,男,漢族,1974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14年1月至2017年8月任和順縣牛川鄉黨 委副書記、鄉長。2017年8月20日免去和順縣牛川鄉黨委副書記、 鄉長職務。

張曉瑞任牛川鄉黨委副書記、鄉長期間,未執行和順縣國土 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管理有效遏制土地違法行為的 緊急通知》“加大轄區內呂鑫煤業土地利用監管力度”的要求,對 文件要求不安排、不落實,未發現呂鑫煤業長期超批准臨時佔地 問題;對鄉安監站監督指導不到位,致使鄉安監站對呂鑫煤業安 全隱患排查不細緻、不全面。對屬地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負重要 31 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3.楊培善,男,漢族,1969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16年12月至今任和順縣牛川鄉黨委書記。

楊培善作為牛川鄉黨委書記,未嚴格落實黨政同責的規定督 促鄉黨委委員、班子成員張曉瑞、張德勝等人履行安全生產監管 職責,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和順縣李陽鎮(1人)

24.呂志鵬,男,漢族,1972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本 科學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14年1月至今任和順縣李陽鎮副書記、 鎮長。

呂志鵬作為李陽鎮副書記兼李陽鎮鎮長,未執行和順縣國土 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管理有效遏制土地違法行為的 緊急通知》“加大轄區內呂鑫煤業土地利用監管力度”的要求,對 文件要求不安排、不落實,未發現呂鑫煤業長期超批准臨時佔地 問題。對屬地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和順縣露天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3人)

25.王鵬鴻,男,漢族,1981年6月出生,群眾,大專學歷, 山西和順縣人。和順縣煤炭工業局科員,2016年10月至2017年10 月任和順縣露天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駐呂鑫露天煤礦巡查組成 員。(事業編制人員)

王鵬鴻作為呂鑫煤業駐礦巡查工作組成員,未按《和順縣露 天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管理辦法》規定嚴格執行24小時駐礦巡查, 沒有將《現場檢查記錄及整改意見》送達呂鑫煤業,日常巡查工 作和安全監管流於形式;對呂鑫煤業超能力生產、違規將採剝工 程切塊分包等重大安全隱患及超批准臨時佔地問題應發現而未發 現,隱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徹底;在8月11日當班期間,未到事 故發生地A6、A7區進行檢查, 未發現8月11日發生事故。對事故 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26.李靖晉,男,漢族,1967年8月出生,群眾,高中學歷, 山西和順縣人。和順縣水利局科員,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任和 順縣露天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駐呂鑫露天煤礦巡查組成員。(事業 編制人員)

李靖晉作為呂鑫煤業的駐礦巡查工作組成員,未按《和順縣 露天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管理辦法》規定嚴格執行24小時駐礦巡 查,沒有將現場檢查記錄及整改意見送達呂鑫煤業,日常巡查工 作和安全監管流於形式;對呂鑫煤業超能力生產、違規將採剝工 程切塊分包等重大安全隱患及超批准臨時佔地問題應發現而未發 現,隱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徹底;在8月11日當班期間,未到事 故發生地A6、A7區進行檢查,未發現8月11日發生事故。對事故發 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27.張建民,男,漢族, 1978年11月出生,群眾,大專學歷, 山西省和順縣人。和順縣煤炭工業局科員,2017年4月任和順縣露 天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組長。(事業編制人員)

張建民作為和順縣露天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組長,未嚴格按 照《和順縣露天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管理辦法》、《和順縣露天煤 礦駐礦巡查工作組考核辦法》等制度要求管理組員,對和順縣露 天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領導不力;對呂鑫煤業工作組人員未24小 時駐礦巡查及未向煤礦送達《現場檢查記錄及整改意見》不清楚、 不過問,沒有掌握呂鑫煤業汛期安全巡查狀況;沒有安排駐礦巡 查工作組對呂鑫煤業超能力生產、違規將採剝工程切塊分包等重 大安全隱患及超批准臨時佔地問題進行檢查;在配合和順縣煤炭 工業局核查舉報呂鑫煤業發生滑坡事故信息時,工作不細緻、不 認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和順縣煤炭工業局(4人)

28.於青竹,男,漢族,1970年8月出生,群眾,本科學歷, 山西省盂縣人。2016年3月至今在和順縣煤炭工業局煤礦安全監管 巡查隊(五人小組成員)工作,包保呂鑫煤業責任人。(事業編制 人員)

於青竹任和順縣煤礦安全監管巡查隊工作人員、呂鑫煤業包 保責任人期間,負責呂鑫煤業的安全監管。未按照《和順縣煤炭 安全監管巡查大隊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進行檢查,對呂鑫煤業 長期存在超能力生產、違規切塊分包問題應發現而未發現,安全 監管缺失;8月3日未按照《關於開展露天煤礦汛期安全檢查的通 34 知》要求做到排查零盲區、隱患零容忍,沒有去事故發生地A6、 A7區進行排查;8月8日未按照《關於開展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大檢 查的通知》要求到達呂鑫煤業事故發生地A6、A7區進行安全檢查; 8月12、13日參與呂鑫煤業滑坡事故核查過程中,只對呂鑫煤業6 人進行了詢問,未認真核查,核查結果與事實不符。對事故發生 負主要責任。

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29.宋中文,男,1964年3月出生,漢族,群眾,中專學歷, 山西省榆社縣人。2013年2月至今任和順縣煤炭工業局副局長。(事 業編制人員)

宋中文作為和順縣煤炭工業局副局長。2016年11月掛牌呂鑫 煤業責任人後,未貫徹《和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縣政府 及縣煤炭局有關負責人掛牌煤礦安全生產的通知》文件規定的“堅 持每月至少到一座所掛牌煤礦企業進行安全檢查指導和調研”要 求,只是在2016年12月以掛牌責任人的身份去呂鑫煤業檢查過一 次,2017年沒有以掛牌責任人的身份到呂鑫煤業進行過監督檢查, 沒有督促落實呂鑫煤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呂鑫煤業長期存在 的超能力生產、違規切塊分包等問題應發現而未發現。對事故發 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0.王宏偉,男,漢族,1976年8月出生,群眾,大專學歷, 山西省和順縣人。2013年2月至今任和順縣煤炭工業局副局長。現 任和順政協第九屆委員會委員。(事業編制人員)

王宏偉作為和順縣煤炭工業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監管巡 查隊工作。對呂鑫煤業長期超能力生產、違規切塊分包的問題應 發現而未發現,對巡查隊人員的日常監管流於形式;在8月8日帶 隊進行的安全大檢查中,組織指導不力,沒有去事故發生地A6、 A7區進行檢查,隱患排查不全面、不徹底;在帶隊核查舉報呂鑫 煤業發生滑坡事故中,組織核查不細緻、不認真,致使核查結果 與事實不符。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31.竇廣太,男,漢族,1964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山西省陽城縣人。2013年2月至今任和順縣煤炭工業局黨支部 書記,2017年6月任黨組書記。

竇廣太作為和順縣煤炭工業局黨支部書記、黨組書記,沒有 嚴格執行《和順縣煤炭局關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的實施 方案》,沒有對煤礦安全監管巡查隊人員進行安全監管職責培訓; 2015年以來,沒有按規定與班子成員簽訂《煤礦安全生產“一崗 雙責”責任書》,沒有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責任。對事 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和順縣國土資源局(5人)

32.王璐,男,漢族, 1984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 山西省和順縣人。2015年9月任和順縣國土資源局土地監察股副股 長(土地監察股負責人)。(事業編制人員)

王璐作為和順縣國土資源局土地監察股副股長(土地監察股 36 負責人),2015年至2017年期間,通過衛星遙感監測系統發現呂鑫 煤業地貌發生變化、呂鑫煤業涉嫌違法佔地問題後,雖向分管副 局長鞏先明及原局長藥江波進行了報告,但沒有按照工作職責對 呂鑫煤業超批准臨時佔地的行為提出查處建議,也未進行制止。 對呂鑫煤業違規佔地負重要責任。

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33.鞏先明,男,漢族,1962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 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08年8月至今任和順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鞏先明作為分管土地監察的副局長,2015年至2017年期間, 和順縣國土資源局土地監察股負責人王璐向其彙報呂鑫煤業涉嫌 違法佔地問題後,鞏先明將上述情況報告給原局長藥江波,在藥 江波未組織、安排的情況下,鞏先明未安排土地監察股按照工作 職責對呂鑫煤業超批准臨時佔地問題進行制止、查處。對呂鑫煤 業違規佔地負主要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4.鄭佔平,男,漢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09年至今任和順縣李陽鎮國土資源管理 中心所所長。

鄭佔平作為李陽鎮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所長,負責依法保護 所轄區李陽鎮、牛川鄉土地資源,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2015 年以來沒有對呂鑫煤業臨時佔地情況進行巡查,對呂鑫煤業長期 超批准臨時佔地問題應發現而未發現。對呂鑫煤業違規佔地負主 要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5.溫利中,男,漢族,1973年3月出生,中共黨員,中專學 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12年6月至今任和順縣國土資源局地質環 境股股長。(事業編制人員)

溫利中作為和順縣國土資源局地質環境股股長,負責防治地 質災害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等工作。2017年8月13日,在參與舉報 呂鑫煤業發生滑坡事故核查過程中,雖到達事故現場但未認真核 查,工作不仔細、不認真。對呂鑫煤業事故核查不實負重要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6.藥愛林,男,漢族,1961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 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03年12月至今任和順縣國土資源局總工 程師。

藥愛林作為和順縣國土資源局總工程師,負責分管地環股、 測管股、儲量股等部門。2017年8月13日對舉報呂鑫煤業發生滑坡 事故核查過程中,在對事故現場未認真核查的情況下,按照原局 長藥江波的安排,參照和順縣煤炭工業局向和順縣政府出具的報 告內容,向和順縣政府出具了無人員傷亡的《勘查情況彙報》。對 呂鑫煤業事故核查不實負主要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和順縣公安局(4人)

37.馬志兵,男,漢族,1973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 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13年5月至今任和順縣牛川派出所所長。

馬志兵作為牛川派出所所長,2017年8月12日在接到調查呂鑫 38 煤業“8·11”滑坡事故指令後,沒有按照職責通過核對呂鑫煤業 流動人口對事故傷亡情況進行調查,僅憑口頭和電話問詢5名煤礦 工作人員,就向副局長張國宏、網警大隊報告“沒有發現人員傷 亡”,調查取證工作不認真,不細緻。對行政處罰不當負主要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記大過處分。

38.朱建雷,男,漢族,1986年7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16年1月至今任和順縣公安局網警大隊隊 長。

朱建雷作為和順縣公安局網警大隊大隊長,在承辦網絡輿情 案件中,只是以政府網站發佈的情況為主要依據,沒有進一步全 面深入調查取證,草率作出對網民郭廣忠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建 議。對行政處罰不當負主要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9.張國宏,男,漢族,1977年8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學 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13年2月至今任和順縣公安局副局長。

張國宏作為和順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互聯網輿情監測、案 件偵辦和網警大隊工作。處置呂鑫煤業重大輿情時,輕信煤炭工 業局、縣政府辦發佈的通告,對網警大隊調查的證據未認真審核, 草率簽字同意網警大隊對網名郭廣忠行政拘留的意見。對行政處 罰不當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0.郝志宏,男,漢族,1964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研究生 學歷,山西省中陽縣人。2012年5月任和順縣公安局局長,2016年 39 至今任和順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

郝志宏作為和順縣公安局局長。在“8.11”事故重大輿情發 生時重視程度不夠,沒有對分管副局長張國宏、牛川派出所、網 警大隊調查辦理郭廣忠一案的工作進行親自指導並提出具體意 見,導致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行政拘留網名郭廣忠。對行政處 罰不當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和順縣委、縣政府(5人)

41.李中瑞,男,漢族,1971年7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山西省和順縣人。2017年4月至今任和順縣政府辦公室主任、 應急辦主任。

李中瑞作為和順縣政府辦主任兼應急辦主任,接到事故舉報 後,只是安排煤炭、安監兩個職能部門進行核查,沒有及時向縣 政府主要領導彙報;在處置應對呂鑫煤業事故重大輿情過程中, 沒有按照規定召集相關部門進行輿情會商,直接採用煤炭工業局 報告的內容進行通報,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對事故發生後輿情處 置不當負主要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2.馮樂天,男,漢族,1969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山西省和順縣人。1991年7月參加工作, 2016年9月至2017年 8月任和順縣分管煤炭副縣長,和順縣露天煤礦管理協調領導組副 組長,2017年8月20日被免去和順縣副縣長職務。

馮樂天任和順縣副縣長、和順縣露天煤礦管理協調領導組副 組長期間,負責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 責”不力,對煤炭工業局、露天煤礦駐礦巡查工作組安全生產監 管工作及汛期安全專項檢查、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只安排不落實; 未發現呂鑫煤業長期存在超能力生產等重大安全隱患問題。對事 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記大過處分。

43.趙文軍,男,漢族,1969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河北省新樂市人。1991年7月參加工作,2016年9月至今任和 順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趙文軍作為和順縣副縣長、和順縣露天煤礦管理協調領導組 組長,分管國土工作。對呂鑫煤業長期存在超批准臨時佔地情況 失察。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4.馬海軍,男,漢族,1965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山西省左權縣人。2011年6月至今任和順縣委副書記、縣政府黨組書記、縣長。

馬海軍作為和順縣縣長,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 責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督促縣政府班子成員、鄉鎮人民政府、政 府職能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不夠;作為掛牌呂鑫煤業責任 人,未落實《和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縣政府及縣煤炭局 有關負責人掛牌煤礦安全生產的通知》文件要求,2017年只到呂 鑫煤業檢查過一次,且沒有按照要求填寫掛牌責任人履職臺賬, 督促落實呂鑫煤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對呂鑫煤業長期存在的超能力生產、違規切塊分包、超批准臨時佔地等問題失察。 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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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煤炭工業局(3人)

46.曹毓芳,男,漢族,1965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 歷,山西省平遙縣人。1984年12月在晉中地區煤炭規劃研究所參 加工作,2013年2月至今任晉中市煤炭工業局黨組成員、市礦山救 護大隊大隊長。

曹毓芳作為2017年晉中市煤炭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 動督察組第八組組長,負責督查和順縣所轄煤礦安全生產。在帶 隊專項督查呂鑫煤業安全工作中,未到事故發生地A6、A7區進行 現場檢查,只是查看了資料,也未發現呂鑫煤業超能力生產問題, 督查工作流於形式。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7.楊雲良,男,漢族,1964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本 42 科,山西省昔陽縣人。1982年10月在晉中地區昔陽縣委辦參加工 作,2013年1月至今任晉中市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楊雲良作為晉中市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負責煤炭 行業管理,分管行業管理科。在收到每月上報的《煤炭工業主要 產品產量及產值情況》報表後,雖然發現呂鑫煤業存在超能力生 產問題,但未提出任何處置意見。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48.任建偉,男,漢族,1979年9月出生,九三學社社員,碩 士研究生,山西省懷仁縣人。2008年12月在晉中市煤炭安全局參 加工作,2014年3月至今主持晉中市煤炭工業局行業管理科工作 (2015年1月至今任晉中市煤炭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監察四科科 長)。

任建偉為晉中市煤炭工業局行業管理科負責人,負責全市煤 炭產能、產量調控和煤礦生產能力的核定等工作。在收到晉中市 煤炭工業局規劃發展科每月彙總報送的《煤炭工業主要產品產量 及產值情況》報表後,未向分管副局長提出呂鑫煤業存在超能力 生產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及其它處理建議

1.呂鑫煤業於 2017 年 8 月 11 日發生一起較大責任事故,依 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對呂鑫煤業處 100 萬元罰款。

2.呂鑫煤業發生事故後瞞報,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 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呂 鑫煤業處 500 萬元罰款對呂鑫煤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高陽處 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罰款 34.296 萬元。

3.呂鑫煤業超能力組織生產,違反了《國務院預防煤礦生產 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 446 號)第八條第二款第(一) 項規定,依據《國務院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 院令第 446 號)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呂鑫煤業停產整頓, 並處 200 萬元罰款對呂鑫煤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高陽處 15 萬 元罰款。

4.呂鑫煤業違規將採剝工程切塊分包轉包,違反《國務院關 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八 條第二款第(十三)項規定,依據《國務院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 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呂 鑫煤業處200萬元罰款(已責令呂鑫煤業停產整頓)

對呂鑫煤業法 定代表人、總經理高陽處15萬元罰款。

以上合計對呂鑫煤業處1000萬元罰款,對呂鑫煤業法定代表 人、總經理高陽處64.296萬元罰款。

鑑於此次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建議責成和順縣人民 政府向晉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責成晉中市人民政府 和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分別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八、防範措施及整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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