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家产全部都继承给儿子,患癌症后女儿拒绝赡养母亲,你怎么看?

不忘初心匍匐前行


题目描述:

因母亲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在母亲患癌后,女儿拒绝尽赡养义务,母女最后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女儿都应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冉兄点评: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同样,子女也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儿子和女儿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家产是要留给儿子的。女儿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是外人,是不可能继承家产的。父母也是由继承家产的儿子赡养。

这是约定成俗的规矩,作为女儿也不会去争什么家产。这个约定成俗的规矩,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对于女儿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家庭的和睦,女儿也只能默默承受。

这样,在遇到家庭纠纷时,女儿就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是女儿既得不到家产,又要尽孝心赡养自己的父母。因为,法律规定女儿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有的时候,做父母的做事不公平,对自己的孩子偏心太重。在分家产时,不按着法律规定,一视同仁分家产。在赡养的问题上,却要求没有分到家产的女儿赡养。

本题所描述的案例,就属于这样一种情况。母亲把自己的股票,房产都给了儿子,儿子继承了家产,就应该由儿子赡养自己的母亲。这样做合情合理,符合大众的观念。

可是,这名母亲却利用了法律条文。在把家产给了儿子,自己患癌后,却要求女儿对自己赡养。这位母亲的做法,合乎法律的规定。不合情,也不合理。赢了官司,丢了亲情。

冉兄认为,为人父母者。对自己的子女,要尽量做到公平,不能太偏心。都是自己身上掉下的肉,不能厚此薄彼,寒了女儿的心。

作为女儿,也不要耿耿于怀。法院的判决没有什么问题,按照法院判的去做就是了。毕竟,是你母亲把你带到这个世上。对于亲情来说,钱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冉兄说事


父母将财产给儿子,然后让女儿赡养,女儿不愿意,母亲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赡养。女儿没有得到财产,到底该不该养活父母?应该!母亲到法院去告女儿这件事是不合情不合理但合法。而且,女儿一定败诉。

说来这事也让人气愤,这是糊涂父母,再严重点说,简直是缺心眼二百五父母。现在很多脑残父母都愿意干这样的事,把财产都给儿子,然后让没分到财产的女儿赡养。

其实我们都认为,这事对于女儿来说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是,没办法,现实中很多人就是这样选择的,儿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无论给不给财产,都要赡养,所以这个官司女儿必输,赡养费是一定要出的。

很多时候,有些父母就是搞不明白这些事,过早的把钱给子女,还溺爱和偏向,导致家庭不和睦,人为制造矛盾,而且很多时候,越是偏疼偏爱的儿女越是得不到好,最后老人都比较可怜。

我的观点一直是,不要过多去考虑儿女,自己好好生活最好,该花就花,对儿女一视同仁,自己死后,子女平均分配遗产,不偏不倚,这样最好。


韩东言


这个不属于医学问题,但也涉及到癌症治疗所需要的经济问题,不妨也来讨论一下。

母亲将家产全部都继承给儿子,患癌症后要求女儿尽孝,女儿拒绝赡养母亲,这种事说起来,大家肯定旧愤愤不平。唉,这是中国特色啊,重男轻女,儿子才是家产继承人,所以有什么好处都是儿子的,那怕儿子再不好,甚至经常有儿子打骂父母,岂止是不赡养,还虐待父母,可如果有什么好处,比如分家产之类的,还是维持儿子,仍然是将家产给儿子,那怕女儿再好。这正是让人气愤之处,中国的很多老人,他的标准不是谁对儿好,我就对谁好,而是谁是男丁(儿子),我就把好处给谁,彻底无言。这种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会让你气得吐血。

从感情上,从公平的角度,我是支持女儿的,凭什么有好处没我啥事,需要用钱就找我要?这太不公平了,也说不过去。但这不符合法律,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讲条件,不能因为父母没给你家产,就不赡养父母,至少父母生了你,养育你长大成人。有会说欧美国家怎样怎样,不管欧美,我们是在中国,在中国只能按照中国的法律行事,没办法,尽管这种我也让我气愤得想吐血。

这也提醒各位老人,请一视同仁对待你的儿子和女儿吧,如果做不到,也请主动放弃对女儿的要求,不要闹得家庭不和,甚至反目,这难道是你想要的?抛弃那些老得掉牙的“垃圾”观念和思想吧!


肿瘤专科医生


这个题目中出现的问题,是不少有儿有女的家庭都存在的问题。

这种情况更多出现在70前的家庭中,他们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比较深。总觉得,儿子是替自家继承香火的,而女儿是替别人家生育香火的。嫁出去的女儿就是外人了,把财产分给女儿,相当于给了外人。所以,在他们思想里,财产就是儿子的,肥水不流外人田。而多数女儿也不会主动来争家产,只是尽自己作为女儿的义务。无论长辈还是晚辈,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都知之甚少。

法律规定儿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无条件的硬性规定。这位母亲倒还比较聪明,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可她在财产分配时,却没想到法律,没想到女儿。

法律同样规定,无论儿子还是女儿,都平等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而这位母亲却将财产都给了儿子,剥夺了女儿的继承权,患病后却想到了女儿,这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顾情不顾理”的愚蠢做法。

从法律的角度讲,女儿无权拒绝母亲提出的要求赡养的义务。但,从情感方面说,女儿拒绝赡养也是可以理解的。也许,女儿并不是真的在乎那份财产,更在乎的是母亲对自己的轻视,是过不去心理上那个坎儿。

假如女儿真在乎财产,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将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争取回来。

法院对此事的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既然儿子得了财产,就需要多尽赡养义务,女儿可以附带帮助照顾。

在此,想劝诫那些有儿有女的父母,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别因为自己的愚昧无知,做出不平之事。不仅为自己以后的养老问题带来麻烦,也可能给儿女间制造出矛盾。仔细想想,在照顾老人方面,还是女儿比儿子更加贴心、周到。所以,千万别轻视女儿,儿女都应该同等对待,有好事同享,有义务同担。要学会做聪明的父母,这样才能使家庭更加和谐,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你受过父母的不公平对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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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我认为,这上面案例明显处理得不正确,不公平。

这个案例有法官和行业律师说,继承不继承财产不影响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我感觉很奇怪,老人还在世,哪里来的继承说?老人在世,他们的财产处理只有变卖或者赠送,死了才有继承事实发生。这个案例老人不具备把财产赠送别人包括儿子的法定条件,因为她在负债,因为她还在继续活下去。你自己有财产,有股票,有存款,有房产,明知道自己还要利用这些财产生存生活,治疗疾病,要提前把它们赠送儿子,然后治疗疾病又来负债,让女儿承担,对女儿明显不公平,也缺乏法律根据。法律不应该支持这种财产处理,应该判定它无效。

我们的婚姻法,民法,对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没有明确定义,限定边界。中国的道德把子女的赡养义务无限无原则的扩大,许多老人认为我养了你,无论我提出什么条件都应该满足。不管合理不合理,居于什么心,实际需要不需要,我提出的条件都不能拒绝。在网络上,我曾经看见四十多岁的父母要向儿女要每个月五千块钱的养老金。他说他把儿女养大吃了很多苦,现在不想再辛苦的工作了,要享儿女的福了。一个每个月有八千多块钱养老金的副教授,要向儿女们要养老费出去旅游。一个为了支资助不劳动的儿子享受生活,要求女儿每个月给她两老各五千块钱的赡养费。他们都有不菲的养老金,除了把自己两老的养老金大多数都给儿子,还要把他索来的女儿交的赡养费给儿子媳妇用。最惊人的是一个患肝癌晚期的老太太,每天都要吃几万块钱一片的进口药,逼两个儿子卖了房子,后来又听说肝移植可以救命,又天天哭着逼儿子动员孙子捐肝。这些都是把赡养义务无限无原则的扩大的案例。这个案子把自己的财产提前“继承”给儿子,又以子女的赡养义务要侠,向女儿索要赡养费和分摊疾病治疗费用,比较普遍。中国许多地区重男轻女,女儿继承不了遗产,还要承担赡养费。如果继承遗产是事后事件,负担赡养费法理上应该,但承担赡养义务首先应该公平平等。怎么判定公平平等?首先应该看老人赡养实际需要,所有的平等义务承担者贡献上是不是一样。

我们先来定义赡养实际需要,像这个老太太她有股票,有存款,有房产,她有这个支付能力,实际上她在疾病治疗上,是不需要儿女提供赡养条件的。老太太在生存时期是没有法定条件把全部财产提前“继承”给儿子的,因为她还活在世上,需要那些钱和财产。她儿子也没有权力提前“继承”这些钱财,因为老太太还需要利用它生活生存。而且就从继承法来讲,继承应该是先还债务,剩下的才能够继承。老太太治疗疾病产生的债务和和生活产生的费用,应该从遗产上扣除。如果他继承的财产不能够偿还债务,这才是儿子女儿共同分摊的问题。

我们赡养老人义务被道德绑架,许多不合理不公平的事实发生,例如我上面举例明明自己有养老金足够满足生活养老开支,向女儿要赡养费,这就是不合理的。养老金干什么?已经国家在赡养,那国家作这个赡养是否多此一举?而且更加不应该把这个赡养费转给儿子媳妇使用,这不仅仅是不公平,是违法,因为你自己用不到就不应该要(这里有一个需要展开来说的问题,赡养费用负担应该以实际需要为止,因为老人如果多要用不完,这会变成他拿一些儿女的钱给他想资助的儿女输送资金,这样作在民法上是违法的。或者积累多了变成遗产,但是遗产又与一些儿女无缘),父母没有处置别人的财产权力,哪怕这个别人是儿子。

儿子女儿各是一个家庭,有属于各个家庭的财产。这个家庭有自己生养过的儿子,女儿;也有与你没有多少义务关系,没有生养过的媳妇,女婿,客观上要求老人不能损害儿女家庭的财产利益,应该在儿女各负担义务上公平。

其实,我们这个社会应该逐渐淡化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因为由子女赡养老人会让社会和自己逃避责任。我们建立社保制度是什么作用?不就是在淡化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吗。从个人自己来说,工作的时候缴纳养老金,为自己退休以后的生活负责任,这也是在淡化子女赡养老人的传统,自己给自己养老更加可靠。西方一些国家就没有法律强制儿女尽赡养义务,甚至没有说儿女一定要赡养老人提供义务,赡养老人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西方大多数国家赡养老人逐渐社会化,除了普遍推行养老社会福利制度,还提供养老生活照顾。日本最近从中国引进一批劳动力,为日本年过八十以上的老人提供社会化集中养老护理服务,这是值得我们学习和跟进的。我们淡化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不是说要丢掉中国人的人子道德和孝文化,而是减轻工作的人的负担。社会把老人的养老解决了,工作的人才能够集中精神搞工作,而且这也体现社会进步。


洋子146465305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因此,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这样事情的影响,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从这个角度说,女儿拒绝赡养老人当然是不对的


但是,我们要反过来思考,这个案件的继承方面有没有问题呢?

我们都知道,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有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本案的原型是在其丈夫去世之后将家里的房子和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儿子,但是按照法定继承,房产和股份应由母亲、儿子、以及女儿均分遗产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女儿之前未尽赡养义务,否则老人也不应该剥夺女儿本应拥有的遗产分配权,这项权利同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女儿也可以起诉母亲剥夺了其本应拥有的遗产分配权,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律师说


现在的70、80岁老年人可能是重男轻女的最后一拨老年人,之后的男女观念已经大为改观。


由于他们生活年代的问题,男性的劳动能力比较强,再加上以前思想的遗存,导致他们观念上与现在大为不同。

他们老了以后,依然觉得男性是传宗接代的载体,而且男性需要更多的钱(即便是现在,买房也是男方出多数钱或者全部)。所以把钱就都给了儿子。

可是,时代变了,作为老人,对子女还是雨露均沾一点比较好,不仅利于维系两代人的关系,对子代兄弟姐妹间的相处也有好处。有些老人显然想不到这一点。

此次事件中,这个老母将股票房产都给了儿子,母亲患癌症后,女儿拒绝赡养,之后二人只能法院见。最后判决女儿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但是儿子应该承担更多的部分。2018年1月起,女儿每月支付450元赡养费。

于情于法,比较合理。

虽然说财产分割不应该成为女儿不孝顺的理由,但是情感这种东西真是双向的,单一的付出,永远都不存在。

二人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对簿公堂而变好,想必会变得更糟。而兄妹或者姐弟之间的关系也可想而知,猜疑链会毁了他们的亲情。


大眼大世界


99随便语:重男轻女的恶习作祟,我支持女儿不赡养老人。因为当母亲的自己不道德,就不能举着“不孝”的大棒打人。

我是个信仰爱情,崇尚亲情和宣扬温情的人,我一直认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个人,无论你贫穷或者富贵,强大或者弱小,都应有一颗仁爱之心。

赡养老人是我们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然而,人是有感情的生命,任何事情都有相对,当一个人遭遇严重的不公平对待,你不可能必须强求这个人,依旧有爱心,有责任感。

地点:广州,天河区

事件:母亲偏爱儿子,将财产全部给了儿子,因患病起诉女儿支付赡养费

这件事的原委,和题目中描述略有不同,这个“不赡养母亲”的女儿,确实有点冤。

(1)广州天河区的王奶奶,年近70岁,退休人员,每月退休金近3000元,另外还有一笔分红(原当地村民的集体分红)每年近8000元。

王奶奶共生育四个子女,其中两个早亡,目前有儿子阿明,以及快50岁的女儿阿珍。其中阿珍收入不高,每月仅有2000余元,每年虽然也有分红,但不足2000元。

不过,这个家庭有空余房子出租,租金收入较高,家庭成员按一定比例,享有租金。

(2)两年前,王奶奶的老伴去世,之后,王奶奶将家里的房子,股份全部转让给儿子,导致自己没有了因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女儿阿珍同时也没了租金收入,感到很委屈,与母亲关系恶化。

(3)2017年1月,王奶奶被诊断出癌症,花费数万元治疗费,效果依旧不理想。

患病期间,阿珍拒绝照顾母亲,都是儿子阿明在医院里忙碌。

(4)2017年5月,王奶奶将女儿阿珍诉至法院,称自己的退休金和分红,无法负担高额医疗费,要求阿珍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并补足“前两年拖欠的赡养费”,同时分担住院期间医疗费7000余元。

王奶奶称:“女儿是我怀胎生下来养大成人的,我把财产留给儿子,难道这可以成为女儿不孝顺的理由吗?

(5)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考虑到王奶奶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判决:女儿阿珍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2018年1月起,每月支付450元赡养费。

(6)拿到判决书的阿珍没有上诉。

她表示,许久不见母亲,看着母亲越发瘦弱的身体,五味杂陈。

99随便观点:

第一,这个患病老母亲并不善,这个拒绝赡养的女儿,也并不恶。

在这个故事中,女儿阿珍实在太委屈了。

她虽然比母亲年轻,但她的经济状况,真的不比她的母亲好,这是显而易见的,她的收入远低于母亲,而且还有自己的孩子,哪里有自己母亲宽裕?

王奶奶身患癌症,这是不幸的,但她无法支付医疗费的理由,并不是她缺钱,而是她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儿子!

从新闻叙述中得知,王奶奶不仅把自己那份给了儿子,把她老伴和阿珍的两份,也给了儿子!

这位老母亲可怜吗?善良吗?

相比之下,笔者宁愿相信,女儿阿珍更加闪亮一些,因为,父亲去世后,王奶奶擅自处分家庭财产时,侵犯了阿珍的权力,阿珍是有理由起诉王奶奶的!

第二,阿珍的哪些权力被侵犯了?

父亲去世,假如没有留下遗嘱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通常是将夫妻俩的财产,一分为二,属于父亲的那一份是遗产,由王奶奶,儿子阿明,女儿阿珍各占三分之一。

要知道,这份遗产的数额,应当不会小!

阿珍在诉讼中曾表示,王奶奶起诉的每月1500元赡养费,可以从“她应得的房子租金”中扣除。

这是什么意思呢?

在父亲去世前,阿珍每月从出租房子的租金中,分得的收益,超过每月1500元!

我们可以想象,假如将房子正常继承,那是高房价的广州的房子,阿珍分得几十万,那是很可能的吧?

另外应当还有所谓的“股份”,应当也很值钱!

但在自己的权力被侵犯的时候,因为侵犯权力的是自己的母亲,所以阿珍虽然不满,却没有起诉,她所做的仅仅是在母亲患病后,不去看望母亲,拒绝支付医疗费。

不去看望母亲,情理上有点不对。

但拒绝分担医疗费,阿珍有什么错误呢?

王奶奶并不是没钱,区区几万元医疗费而已,对某些人很难,但对王奶奶这样的人,应当是比较轻松的,当然了,那是指她不将自己所有财产都无偿送给儿子的情况下!

第三,法院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绝对也很无奈!

明眼人都看得出,王奶奶偏心的很厉害,心里只想着儿子,对女儿太刻薄,这是某些老人的重男轻女思想作祟,对女儿太不公平。

但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来看,王奶奶的起诉又是有道理的。

一个70岁母亲,居然钻法律的空子,坑自己女儿!

真是醉了!

最终法院判决阿珍每月支付200和450元的赡养费,实在是无奈之举,因为王奶奶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

但我想,法官一定是将这个数字,压缩到了最低,尽量对阿珍公平一点。

结束语:重男轻女思想害人,利用重男轻女思想,故意举着“不孝”的大棒,去坑害自己亲生女儿的所谓母亲,真的不配为人母。

你已经将价值巨大的财产都给了儿子,又去坑经济条件不好的女儿,这种不道德事,做了没好处。


99随便


貌似这样的事情不是个例了,重男轻女是我们民族遗留下来的陋习,我直言不讳的说,我也有。但是我认为重男轻女不应该如此的严重。

我们这有个类似的情况,一户人家拆迁,一共获得了三套房,还有几十万的现金。父母偏心,把房子、钱全部给了儿子,女儿一个子都没有。原因就是女儿嫁给了人家,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把钱给女儿就等于给女婿,就是给了外人。然而呢,这家人的儿子得到了“巨额财产”之后,就开始吃喝嫖赌,没有多久就把钱输光了,而且还欠了一屁股债,最后被放贷的逼债。这家人的父母只好去求女儿、女婿,就剩下跪了。他们的女儿还算可以,只说了一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东拼西凑帮他弟弟把债还了。

现在男人是生活压力大,稍微偏向点,情有可原,但是偏得太厉害,就不是爱他,而是害他了,值得庆幸的是这家人,家里没有得癌症。只是钱没了,就当破财免灾吧。

言归正传,将家产全部给儿子,患癌症后让女儿赡养,付医药费,明显有失偏颇。个人感觉要比我前面讲的事情还要严重。表面上是要女儿赡养,付医药费,事实上是还是要女婿付。女婿家里也有老有小,也要赡养老人,抚养儿子,居家过日子的都知道,忽然少一笔钱,就像多了一个坑。

个人认为,如果这家人偏心,把财产全部给儿子,就不应该跟女儿要什么医药费,女儿能去看看,照顾一下就很不错了。既然说是嫁出去的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那就覆水难收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太极云飞扬


我想我也逃不出这样的命运。

跟此女一样,我一毛钱的财产都没有继承到。我爸去世不久,我妈把老房子贱买了给她儿子我哥还债,连问都没问我的意见,只是叫我回去签字,因为我也是房子的继承人,只有我同意了房子才能卖。可是整个过程,没有人问你同不同意,或说我将获得其中的一块钱。那时我工作很忙,请假,坐飞机,来回花了上千元,签完字就没我的事了。

只有老房子还留有爸爸生活过的痕迹,爸爸亲自动手装修的,绝大部分东西他们都没有要,就卖了,一切交由人家处理了。想想就心寒。

后来,还是不够我哥还债的,又叫我替他还了十多万,这个钱那个时候那个地方可以买一套不错的房子了。好,这个钱,即使在我离婚后带着孩子住出租房的时候,我妈和我哥也只字不提,我也不敢提,一提肯定就要断绝关系了。

好,说说老房子后的新房子,一百多平,是我妈出钱的(也有我爸留下的一些钱),写的是我哥的名字,一样没有我半毛钱的关系。连我的一张床都没有,这个我也认了,毕竟我很少回去。

好,再说说我妈的退休工资,一个月七千多,我哥的孩子从零岁起,就由我妈抚养,我哥也不掏钱,所以我妈一辈子也没多少存款。

(女人为家人生活而付出,却往往被忽视)

好,再说我哥,他也是稳定高收入人士,月均上万了,他之所以欠债是作,天天做发财梦,借钱做生意给骗了。现在的工资,也是自己享受的。这就是典型妈宝男,不扛事的。

去年我回家,我就感觉到了,以后我妈病了,不知道会不会叫我支付赡养费,但照顾老妈的一定是我。

去年回家十来天后,我买好了票,我妈突然生病住院了,我只好匆匆把票退掉留在老妈身边照顾她。我哥下班来看她,然后,理所当然地对我说,你回去又没事(我的事对他们来说就不是个事),等妈好了再走吧。所以,住院十几天,他只是偶尔来看看,在一堆朋友们送来的慰问品里找他爱吃的,一边吃,一边闲聊,吃完后说忙就走了。

我想这就是以后的模式,我必须抛下自己的生活去照顾老妈,而我哥以工作繁忙为由,置身事外。而且大家都觉得这是应该的,自然的,男人就是以事业为重。女儿嘛,还有比照顾自己母亲更重要的吗?

服侍病中老人是应该的,我爸爸最后的两个月我也放弃了工作,守到最后,直到百日才离开。我只是想说,

肯定还有许多女性是这样的:身处家庭的次要地位,默默为家庭付出,为老人孩子丈夫的生活操劳,但最后却是受益最少的一方,无论在婚姻中,婆家还是娘家。一旦家里出了什么状况,女人们往往要冲锋陷阵,但我们还不得不承受这样的命运,否则千夫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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