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 金融機構地位再獲肯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規定出爐

私募基金 金融機構地位再獲肯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規定出爐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決定自2018年8月10日施行。這一規定的出臺,標誌著上海金融法院已經是蓄勢待發,即將正式開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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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院為何選擇上海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林文學表示,上海是中央確定並支持建設的國際金融中心,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多,外資金融機構佔比大,金融要素市場齊全,金融市場交易額巨大。近年來,上海市各級法院涉金融案件數量迅速增長,2013年到2017年平均每年增長51%,去年受理一審金融民事案件達到17.9萬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八個基層法院都設有金融審判庭,其他法院也設立了專門的金融案件合議庭,從事金融審判的專業法官有124人,具有良好的金融審判人才基礎和比較豐富的金融審判經驗。

《規定》有哪些亮點

《規定》共七個條款,其中,最大的亮點,是第一條明確了金融民商事案件範圍,分為五項表述,分別是:

(一)證券、期貨交易、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

(二)獨立保函、保理、

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四)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五)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在這一條的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採用的是“案由為主、主體為輔”方式。

私募金融納入管轄範圍

在《規定》的第一條第二項表述中我們發現:此次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適當擴大了金融機構的概念,將包括私募基金在內的“主體”定義為金融機構。而就在不久之前,7月20日,央行發出《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央行明確了私募機構的地位,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式納入與銀行、證券、保險同類的金融機構。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私募金融的體系構建越來越完善,未來的發展前景也越來越明朗。

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會受理哪些私募基金糾紛:私募基金通常分為有限合夥型、公司型和契約型,我們認為難點在於區分有限合夥型、公司型私募基金內部糾紛與普通合夥糾紛、公司糾紛的管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會以是否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來確定是否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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