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突發!網際網路資管從此劃上句號!(附全文件)

重磅突发!互联网资管从此划上句号!(附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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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突发!互联网资管从此划上句号!(附全文件)

導讀:日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發相關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加大力度整頓通過互聯網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在該通知中,監管層明確資產管理屬於特許經營業務,須納入金融監管。按照通知要求,依託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

劃重點:

  • 明確互聯網資管業務屬於特許經營業務

    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須納入金融監管。

  • 明確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

    依託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未經許可,不得依託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 明確“定向委託投資”、“收益權轉讓”等常見業務模式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未經許可,依託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定向委託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 明確互聯網資管業務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去化的納入取締類處置

    未經許可,依託互聯網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的行為,須立即停止,存量業務應當最遲於2018年6月底前壓縮至零。對於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機構,應明確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納入取締類進行處置,採取包括註銷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下架移動APP、吊銷工商營業執照,要求從事金融業務的持牌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服務等措施。

  • 明確互聯網平臺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資產管理產品

    互聯網平臺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等方式變相提供代銷服務)涉嫌突破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以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政策要求的資產管理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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