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站人员掷石头砸逃费车,如此要钱不要命

无牌轿车过收费站时闯卡逃费,收费站工作人员拦截未果,竟然投掷石头砸向车窗,以至于砸伤了车内女童。

说实话,幸好还只是砸伤了车内女童,没人砸到司机,要是砸到司机,真有可能酿成车毁人亡的恶果。让人感到惊惧的是,收费站工作人员,为何会如此要钱不要命?

如果往好的地方想,可以理解为收费站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确保收费不出现跑冒滴漏,绝不放过任何逃费一辆车,不让国家有任何损失。

如果秉持鲁迅先生“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国人”这一思路来考虑问题,那这位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就是一心钻到钱眼里,以至于连他人的生命都可以无视。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是古训。可是,真要让一个冒着生命危险去捞取钱财,这种情况还是并不多见。如果,在捞取钱财的时候,不是自己去死,而是让别人去死呢,这种情况倒是更常见。对于为了钱财而无视他人生命这种情况,更准确的表达,应该是“谋财害命”。谋财害命者,是为自己谋取钱财,而害他人性命。谋财害命者,从古至今,都不乏其人。

只不过,就收费站工作人员来说,为了区区几块钱过路费,就能掷石头砸车,这未免也太狠了点。当然,收费站工作人员之所以能够狠心投搓石头砸车,肯定是获得了收费站的撑腰支持。但凡敢于胡作非为者,一般都是有恃才能无恐。

收费站人员掷石头砸逃费车,如此要钱不要命

你看,事件发生后,就有专家说了,司机闯卡明显违法,但工作人员用石头砸伤女孩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司机闯卡当然是违法,但收费站工作人员朝行驶中的车辆投掷石头,只是仅仅“应承担民事责任”吗?

向行驶中的汽车投掷石头,作为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完全可以预判其产生的后果,轻则毁坏车辆,重则造成人员伤亡,更严重的会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后果。因此,对于收费站工作人员向行驶中的车辆投掷石头,其行为应该定性为“破坏交通工具”,甚至可以定性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这是刑事犯罪,根本不是什么“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而且,收费站工作人员向逃费车辆投掷石头,具有主观故意的特性,应该从重处罚。

闯卡逃费,自然不对,定性为违法,应该也没有问题。但收费站工作人员向闯卡逃费的轿车投掷石头,则是犯罪行为。一码归一码,不能因为轿车闯卡逃费,就对收费站工作人员投轿车投掷石头的犯罪行为轻描淡写,仅仅定性为“民事责任”。

明明是犯罪行为,怎么能说是民事责任呢?

以前,有人为了防小偷偷鱼,在鱼塘架设电网,结果把小偷给电死了。最后,法院还是追究了架设电网的鱼塘主的刑事责任。

我们还看到,众人追赶抓小偷时,小偷慌不择路跳进水塘而淹死,结果还是追究了抓小偷者的刑事责任。

轿车闯卡逃费,收费站工作人员向轿车投掷石头砸伤女童,难道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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